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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卫生服务一体化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10-02 02:53:30

村镇卫生服务一体化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强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功能,更好地向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办发〔〕47号)、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98号)、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发〔〕572号)和市卫生局《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基本原则

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是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底的有效方式。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同步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有利于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有利于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有利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需求。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群众参与、镇卫生院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实现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有利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防治结合,公平可及。坚持农村卫生机构公益性原则,防治结合,积极创新服务方式;突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和效率,改革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其健康发展。

(五)坚持兼顾镇卫生院、村医生、群众三者利益,充分调动村医生积极性的原则。

二、职能职责

(一)区卫生局职责。负责编制村卫生室设置规划;负责村卫生室人员准入审批;负责监管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医疗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采购、使用;负责督促村卫生室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开展乡村医生培训;负责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牵头负责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二)乡镇卫生院职责。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具体负责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对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使用监督和财务管理进行规范。在区卫生局统一组织下,具体负责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行为、服务质量以及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三)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职责。村卫生室及其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按照村卫生室职能职责填报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求填报的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乡村一体化管理列入乡镇重要议事日程,督促落实相关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村卫生室硬件环境。村两委会负责村卫生室负责人的聘(任)用和参与乡村医生的考核确认,参与村卫生室考核,负责收集群众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服务态度、医疗质量的意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管理内容

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一独立一选择”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即对规划设置、人员管理、业务工作、药械配置、绩效考核、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尊重群众的选择权。

(一)实施“六统一一独立一选择”管理

1.统一规划,加强机构设置。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原则上一个行政村应设置一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相关规定选址,且能方便本村群众看病就医。原有两所或以上或分别在不同地点执业的,设施和人员必须归并),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全区规划设置村卫生室150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应规范机构名称。

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设备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合理规划与配置,对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参照省甲级村卫生室评审标准实行统一建设,并统一工作程序,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考评奖惩,统一监督管理。

2.统一准入,加强人员管理。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或《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数量原则上按不低于服务人口的1‰的标准配置。对乡村医生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统一培训、考核和调剂使用,统一考评、奖惩。

3.统一服务,加强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所辖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健全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按照职业规范要求,统一卫生室处方笺、门诊登记、传染病登记和各种统计报表,统一工作要求、诊疗科目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明确任务目标,并对村卫生室工作进行业务考核。严格规范诊疗行为,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积极推动村卫生室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村卫生室要转变服务模式,注重公共卫生服务,主动上门服务,按照要求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一体化管理后,村卫生室均作为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机构。

4.统一采购,加强药品、器械管理。村卫生室所用药品由卫生院按下列规定统一采购,不得私从其他渠道购进。

(1)卫生院为村卫生室采购药品,必须按《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药款由卫生院实行集中支付。

(2)供给村卫生室的药品核算价格采取“零”加价。同时药品销售实行“零”加价。

(3)村卫生室应执行基本药物目录。从镇卫生院领取的药品应当具有相应购进票据,并按流程备查。

5.统一监管,加强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应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完善财务管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按照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开展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公共卫生补助、实施基药后的补助等)紧密挂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乡镇卫生院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协调村两委会做好对村卫生室的考核工作,逐步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人员积极性,促进乡、村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的转变。加快推进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建立乡村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水平。

6.统一财务管理。将村卫生室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账簿,实行分室核算。

7.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村卫生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尊重群众的选择权。在“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的前提下,村卫生室应确定一名负责人(法人代表)。负责人在已经确定的乡村医生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为:由村两委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不记名公开推选,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获得到会村民代表过半数同意或者相对多数同意并经乡镇卫生院审查确认后方可认定,由村委会履行聘用(任)手续,同时报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核(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全面推行“三制”

1.实行定期考核确认制。采取“合理规划、数量控制、严格准入、群众评议”的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现有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村医生。考核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会同村两委会审核推荐,报乡镇政府审查并报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后行文确认,定期考核每2年一次。现从业但未通过考核确认的乡村医生,可按下列渠道妥善处置:

(1)在原执业村未被推荐乡村医生而相邻村卫生室配置有空缺的,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剂使用,参与相邻村卫生室村医生公开选择。

(2)本人愿申请,且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经有关部门按条件和程序批准可依法从事个体执业。

(3)暂无执业资质但在2年内经考试考核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后可参与下一轮考核确认。

乡村医生一经确认,必须严格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按时完成经常性和临时性工作任务。凡工作期内不能胜任或发生重大差错或有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村医生不足或因然减员或乡村医生愿申请退出等原因导致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空缺的,也可根据卫办发〔〕572号文件精神,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同意,由乡镇卫生院从其正式职工中调配或选派工作人员,被选派至村卫生室的,其人事关系不变,并实行定期轮换。

2.实行报酬浮动制。各乡镇卫生院按照完成任务、多劳多得、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和有利于调动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实行基础性报酬与奖励性报酬相结合的浮动式报酬发放办法。

3.实行医疗、养老保险制。乡村医生医疗保险原则上均按规定参加新农合。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乡村医生基本养老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政策法规相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机制。

(三)强化村卫生室政策保障

1.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

2.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乡村两级卫生机构任务与经费权重的通知》(财社〔2013〕4号)精神,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根据服务人口和实际工作量,按每村人口(上年度户籍统计数据)分10个档次购买服务。

3.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办发〔〕47号)的要求,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核定为每门诊人次5元(含一个疗程),并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总额控制,基金支付4.5元/每人次,村民个人负担0.5元/每人次。

4.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央补助资金,其中50%资金按农业人口数平均分配,人均1.5元;50%的资金按全省村卫生室个数平均分配。

四、工作安排

2013年3月起开展宣传、动员及准备工作,2013年4月起逐步建成以“六统一一独立一选择”为基本内容,责、权、利相统一,医疗设施条件标准化、经营管理规范化、指导与考核体系化、服务质量优质化和群众普遍认可的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服务网络,全面完成乡村一体化管理。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3月1日—3月31日)

1.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是推动农村卫生工作、保护农村劳动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抓住我区发展的有利时机,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在乡村上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2.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村卫生室设置、人员情况,科学设置村卫生室人员数,重新核(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定实施统一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和流程,协调解决准备工作的问题,确保一体化管理顺利开展。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3年4月1日—6月30日)

根据工作任务、工作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到一体化管理相关要求,并正常运转。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3年7月1日—9月1日)

按照各阶段要求,由区乡村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依据管理标准,组织有关人员对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进行总结验收,研究解决运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和制度机制,促进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职责。为确保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邹传红任组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长黄晓燕、区政府副区长江波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镇长为成员的全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胡烈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调度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并加强与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的协作分工。各乡镇也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落实专人,明确责任,集中人力、物力、精力,积极运作,加强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示范带动。在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过程中要提前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将实施一体化管理的目的、意义、方法向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群众宣传,特别是实施一体化管理后对村民健康带来的好处要多加宣传,让医务人员、村干部、村民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为推进一体化管理创造良好的氛围,促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乡村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出台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各乡镇要结合各实际,制定本乡镇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完善各项制度,规范考核和核算办法。

(四)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行医。各乡镇要深入做好非法医疗机构和人员的清查清理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有奖举报等形式,发动群众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一体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药监、工商、公安采取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区卫生执法大队要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组织执法人员打击非法行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为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五)加强监督考核。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是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在试点工作完成后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和提高。乡村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检查指导,确保一体化管理工作有效运转。对一体化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列入对乡镇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对工作较好的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影响乡村一体化管理推进进程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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