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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9-05 11:02:29

区委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各镇、开发区、街道劳动保障所(人事劳动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滨委发[2010]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行自主创业激励政策

1、实行开业补贴

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按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并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对其他非在领失业保险金的本区城镇“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失业、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享受城镇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以及农村享受低保家庭、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等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3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2、实行创业奖励

对2010年1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者,在领取营业执照一年内招用1名及以上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给予其一次性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总额不超过15000元。

二、实行公益岗位补贴扶持政策

1、延续社会保险补贴

对公益性就业岗位按照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签订劳务协议的除外),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开始享受该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2、延续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照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开始享受该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实行重大项目社保补贴政策

对重大项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开始享受该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实行稳定就业补贴奖励政策

对连续12个月没有欠缴社会保险费、且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退休、退职和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或辞职的除外)少于单位平均参保人数1%的50人以上规模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奖励5000元。已享受企业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企业和已享受市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的企业,不再给予稳定就业奖励。

五、实行新成长劳动力补贴政策

2010年1月1日起,对26周岁以下未就业的本区大中专毕业生,在政府指定的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取得一定培训成效的,给予每人每月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补贴,最多不超过6个月。

六、实行务农人员补贴政策

对本区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养殖业、种植经济作物,或承包重点道路两侧绿化带,年产值在2万元以上或种养殖面积在8亩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务农补贴。

七、实行搬迁企业补贴政策

搬迁企业(包括:街道、镇、开发区内搬迁和区内搬迁)吸收原有本区职工比例不低于5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街道(镇)内搬迁一次性补贴1000元,区内搬迁一次性补贴2000元。

八、实行灵活就业补贴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申报认定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开始享受该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2、对于本区户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大龄断保人员,自行延长缴费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保险补贴。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

九、实行招聘会补贴政策

1、本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本区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并订立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月工资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人30元的补贴。

2、本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本区“404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并订立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月工资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人100元的补贴。

3、本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场(综合)招聘会的,按进场单位数,每单位每次定额补贴(一年内同一单位多次招聘均按一次计算)100元。

十、实行就业培训补贴政策

凡培训机构为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培训和引导性培训的,按培训人数给予50元/人次(不少于8课时)定额补贴。

凡培训机构为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创业培训的,按培训人数给予5元/课时定额补贴。

凡培训机构为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技能培训的,按培训人数、人员性质给予初级工3元/课时、中级工4元/课时、高级工5元/课时定额补贴。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施行三年。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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