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建立辅助民航发展资金意见范文

建立辅助民航发展资金意见范文

时间:2022-06-17 08:20:33

建立辅助民航发展资金意见

为进一步吸引航空公司在市开拓航线航班和建立分(子)公司或过夜基地,积极培育机场航空运输市场,加快推进民航业发展,适应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就设立扶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民航发展的主要目标

加强机场软硬件环境建设,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全面提高机场服务和保障能力,积极为航空公司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通过扶持民航发展,逐步将机场建设成为通达全国主要城市及东南亚港澳台的侨乡现代中型国际机场。每年争取新开2-3条航线,增加25-30万人次的旅客吞吐量,2014年前实现300万人次的旅客吞吐量,2017年前实现400万人次的旅客吞吐量。

二、专项资金规模

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为每年2000万元,由、两级财政和机场分别承担600万元(市本级其中300万元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800万元和600万元。专项资金使用上实行滚动管理,上年度结余的资金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专项资金期限暂定为三年,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计算。

三、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一)重点支持国内符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航空网络需要的新开通的客(货)运航线航班(东北、西南、中南、西北等地区的航线航班)。

(二)重点支持在新开通亚洲日韩(东京、大阪、首尔等)、东南亚(马尼拉、新加坡、吉隆坡、雅加达等)的客(货)运航线航班。

(三)重点支持航空公司在设立分(子)公司、过夜基地。

四、专项资金补贴标准

(一)新开通的国际和地区客运航线航班(指在机场开通无任何航空公司运营的航线航班),按如下标准补贴(人头补贴以本场实际进出港旅客为准,过站旅客不予补贴。下同):

(二)度场营运的航空企业或经济实体在总体运力五金五新开通的国内客运航线航班(指在机场开通无任何航空公司运营的航线航班或在仅有一家航空公司运营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独飞航线增加的航班),按如下标准补贴:

(三)航空公司在新设立分(子)公司或过夜基地,每架飞机一年内驻场300天(含)以上,且每天执行2个(含)以上出港航班时,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1.120座(含)以上机型,第一年每架补贴200万元;

2.90—119座机型,第一年每架补贴150万元;

3.45—89座机型,第一年每架补贴100万元。

4、对已在设立分(子)公司或过夜基地的航空公司新增过夜飞机(厦航以第七架过夜飞机起算),按本条款标准的80%给予补贴。

5.对同时符合本条专项资金补贴标准第一、第二、第三款补助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各条款给予的补贴。

(四)新开通国际和地区货运航班(全货机),按如下标准补贴:从开通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每架货机运送出港货物量给予补贴,每吨300元,6个月补贴总金额不超过60万元。

(五)新开通国内货运航班(全货机),按如下标准补贴:从开通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每架货机运送出港货物量给予补贴,每吨150元,6个月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六)对非新开的客货运航线航班和个别需要调整补贴标准及补贴期限的航线航班补贴,由航空公司与机场公司协商并按程序报批。

五、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备案:符合专项资金补贴条件的航空公司应事前会同机场公司向市民航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和备案。同时航空公司与机场公司签订获取航线航班补贴有关协议。

(二)结算周期:新开通航线航班自开通之日起每个月为一结算周期;航空公司分(子)公司或过夜基地新增过夜飞机自进驻机场之日起一年为一结算周期。

(三)申请:满足结算周期时间的,由申请扶持资金的航空公司,向市民航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市民航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的正式书面申请书原件;

2.机场公司审核相关数据后的书面意见;

3.航线航班运营情况说明;

4.《市扶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5.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6.开户银行帐号、项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单位地址;

7.其他指定资料。

(四)审批:市民航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核定补贴金额,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做出书面批复。

(五)拨付:由机场公司先按双方补贴协议垫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每季度进行一次核销。

六、资金监管

(一)机场公司商航空公司每季度向市民航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报送补贴航线的每季度营运情况(包括客座率/载货量、航班执行率等)及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情况。机场公司应加强对获专项资金补助的航线航班运营情况的跟踪。市民航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助航线航班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并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对违反补贴资金领取、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航空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的资格。遇特殊情况,由机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并按程序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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