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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品查疫意见范文

时间:2022-06-13 11:13:38

动物产品查疫意见

根据省、市动物防疫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加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现结合我县实际,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实行持证从业。

各动物饲养场、动物定点屠宰场(点)以及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收购、屠宰等各种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县畜牧兽医部门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者,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二、严格准调手续,堵住外来疫源传入。

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调入的经营者,进货前应先到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申办准调手续;货到时,到所在镇动物检疫报检点报检,检疫合格者方可卸车。

三、开展动物产地检疫,把疫病控制在源头。

凡出售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向所在镇动物检疫报检点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由检疫员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出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屠宰、调运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四、加强动物产品检疫,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

动物检疫员应依法进行动物产品检疫,对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的加盖农业部统一规定"肉检验论"印章,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凡经动物检疫员检疫确认是染疫动物及其产品,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深埋、焚烧),处理费用由货主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没有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五、加强动物定点屠宰场(点)检疫与管理,防止疫病扩散。

动物定点屠宰场(点),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必须设有检疫化验室,配备显微镜等检疫设施9开展疾病及寄生虫检测工作:设有病畜隔离圈、专用急宰间,以及高温灶、沼气池(或废尸坑)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专用设施,对染疫或病死动物应立即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接受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检疫,按规定收费。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是政府行为,动物检疫员(含动物代检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各镇畜牧兽医部门的动物检疫员应依法检疫,严格按照价文规定标准收取检疫费,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取检疫费。各镇畜牧兽医站收取的检疫费必须全部用于动物防疫事业,不得截留,不得挪作他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七、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做到依法行政。

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要组织力量,加大动物飞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力度,各镇政府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好本镇动物防疫工作。工商、经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对没有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业的,没有办理准调手续而调入动物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而进行经营的。将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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