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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空工程管理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19 04:53:05

加强防空工程管理意见

为推进全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加快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重要意义

1.指导思想: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人防工程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为牵引,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努力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改革,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基本原则:坚持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坚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人防工程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相结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眼发展、稳步建设的原则。形成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提高人防建设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3.工作目标:从战略高度出发,加大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力度,快速增扩人防工程建设规模,在全市形成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连接通畅、平战结合的防护工程体系,为城市战时防空、平时防灾提供有效安全保障。

4.重要意义: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战略需要。是维护战时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加快人防工程建设的开发利用,有利于优化城市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增强城市防护抗毁能力;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是实现宜居型现代化城市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组织领导和相关职责

5.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建设工作,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由本级政府组织编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具体负责,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修编、同步审批、同步实施。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充分发挥作用,督促协调人民防空各项任务的落实。

6.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城市建设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统筹规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发挥人防建设在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人防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必须兼顾人防工程建设要求,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共同沟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防工程建设需求,满足人民防空功能。城市水、电、气、暖、通信等地下管线建设时,在满足平时生产、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应优化配置资源,兼顾人防要求,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和管网使用效益。

7.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部门组织修建,建设用地由政府以划拔方式供应。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建设经费,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支持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经费解决。

8.重要经济目标、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防空专业队等防护专用工程,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其建设经费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保障。

9.有关单位和个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经费由单位或者个人筹措。

三、审批权限和建设程序

10.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零星人防工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人防办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人防办备案。

投资规模在200万以上的大、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1.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市、县(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实行联审联批和源头把关。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12.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财政投资、公共事业投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时,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单独列编,纳入工程投资计划;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手续。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防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补偿。

14.经人防部门批准的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据人防部门许可文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国家关于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15.人防工程开工前,人防部门须监督建设单位落实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落实有关监理、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等制度。各类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人防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验收。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6.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应建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报人防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7.人防部门在建设单位报齐有关资料后,七个法定工作日内下达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立项批复;在建设单位报齐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有关设计文件后,两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防空地下室初步审查意见,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专业审查。

四、建设环境和优惠政策

18.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积极营造和优化有利于人防工程建设发展的投资环境,实现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

19.人防工程(含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国防工程、社会公益项目、城市市政项目等优惠政策。

20.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人防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使用和管理,战时无条件交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

21.为保障人防工程战时和平时的正常使用,人防部门应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界定工程口部用地范围和进出道路,修建相应的出入口管理设施。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时,应留出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

22.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要加大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检查力度,建立完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年检制度,对检查不合格的工程,要责成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确保人防工程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23.强化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完善工程防护功能。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其他人防工程由所属单位和使用者按照人防部门要求,制定平战转换实施方案,预置设备器材,落实人员职责,保证战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功能转换。

五、执法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24.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人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机构健全、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做到依法、规范管理。要严格执法纪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实施执法督察,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监督检查,大要案实行市、县(市)联合查处制度,保证人防工程建设任务落实。

25.人防行政执法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由各级财政预算列支予以保障。

六、法律责任

26.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防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必要时实施行政处罚。

27.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限期追回,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人防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9.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防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消防、房管等部门与人防部门一起,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好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关。对违规干预,擅自批准和办理的,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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