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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关于失业人员管理的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19 11:26:40

市政关于失业人员管理的意见

为及时掌握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实际状况,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强化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再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动态管理模式

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是指以失业登记和档案管理为依据,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平台,以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为手段,实时掌握失业人员动态状况并实行分类管理与服务的模式。

二、管理职责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工作。

(二)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为失业保险工作的业务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1.对辖区街道(乡镇)、社区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2.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3.负责管理社区微机发放失业保险金网络系统,制定和完善失业保险金发放程序,监督辖区街道(乡镇)、社区履行失业人员申领签字手续。

4.按时向银行拨付失业保险金。

5.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解决涉及失业人员的各类业务问题。

(三)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指导、监督社区开展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负责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报表汇总并上报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本社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台帐档案和数据库,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做到“五清”,即家庭状况清、收入情况清、就业愿望清、培训意向清、安置去向清。

2.组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签字事宜。

3.对失业人员进行基本情况登记、管理、统计调查工作。

4.跟踪管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再就业和增减变动情况。

5.组织失业人员开展义务劳动,从事社会公益活动,为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等。

6.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企业用工信息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等服务。针对失业人员特点,帮助其通过创业、灵活就业、企业吸纳、劳务派遣和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渠道尽快实现就业。

7.及时传达党和国家对失业人员的有关方针政策,对重要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做好本辖区社会稳定工作。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办理失业登记的程序。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档案以及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和所在社区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办理程序为:

1.失业人员凭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红头文件),到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失业人员服务指南》、《申领失业保险金通知书》。

2.失业人员凭《申领失业保险金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有关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填写《失业人员向社区报到登记表》,取得《社区接收管理失业人员证明》。

3.失业人员持社区证明、身份证、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到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4.失业人员在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下月起,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社区报到,纳入社区管理。

纳入社区管理的失业人员,每月13—15日(节假日顺延)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所在社区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市本级新增失业人员第一次在社区办理完领取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后,月底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到市解北邮局领取存折,以后每月到市邮政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各县(市)、区失业人员到指定的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四、开展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一)失业人员纳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管理。一是将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连接至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二是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计算机和其它办公设备;三是各社区要明确一名劳动保障协管员负责社区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四是建立健全失业人员社区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二)市、县(市、区)两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一是通过建立创业基地鼓励和引导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二是结合社区居民的需要,组织辖区失业人员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微小型创业企业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三是开发社区治安、保安、保洁、保绿、车辆看管等社会公益性的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四是通过内引外联,推进素质较高的失业人员向省内外转移,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

(三)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定期组织失业人员召开座谈会,举办各种形式的有益于失业人员身心健康的学习、娱乐活动,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公益性劳动,通过这些活动倾听失业人员对就业和再就业服务方面的意见,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思想动态,帮助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对新登记的失业人员实行必访制度,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对生病或家庭发生困难的失业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对长期失业者进行重点走访。

(四)建立月报制度。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每月要通过签字、座谈会和走访等活动加强与失业人员的联系,按下述分类准确了解失业人员现状:

1.从事临时性工作;

2.自谋职业;

3.从事公益性劳动岗位;

4.非正规组织就业;

5.其他灵活就业;

6.暂无求职愿望;

7.暂无就业能力;

8.就读非全日制学校;

9.实际失业。了解失业人员的培训意向、求职愿望、身体健康状况、思想动态等情况并及时输入计算机,定期生成有关失业人员动态表,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每月汇总后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作为下月拨付失业保险金的依据。

(五)每年为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免费培训。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失业人员的培训意愿和市场就业需求,组织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人员培训志愿表,由县(市)、区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到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失业人员培训规定统一分配到经过公开招标的培训机构。

五、建立失业保险金停发机制

(一)失业保险金停发的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重新就业的认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或重新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定劳动合同的;

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的;

4.已从事比较稳定的(三个月以上)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失业保险金停发的程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每月提供失业人员动态表,填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停止支付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六、对失业人员的具体要求

失业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应做到:

(一)按规定接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管理。

(二)积极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参加街道(乡镇)、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四)遵守失业保险金申领制度,按月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签字和失业状态确认,提供求职证明,如实定期报告就业状况。

(五)实现再就业后,应在15日内告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六)自觉配合接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求职调查。

七、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一)加强部门联动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管理,促进其尽快再就业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各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舆论氛围。针对部分失业人员“有业不就”和“隐形就业”的现象,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失业人员自强自立实现创业和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引导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失业人员主动就业的意识,消除依赖失业保险的思想,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加强劳动监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进行重点监察,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

(三)建立公示和举报制度。对于新接收的失业人员,要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办事窗口、失业人员原单位和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公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和服务窗口,专门负责受理有关举报工作。对举报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经核实后从下月起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并追回已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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