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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退休人员基本医保的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2-13 03:17:57

解决退休人员基本医保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妥善解决市本级各类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截至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退休人员:

1、在市人力资源市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他档案机构办理了退休手续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2、长期停产停业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3、在参保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

以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383元)作基数,按5%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1287.25元),其中:

1、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未参保的退休人员,个人缴纳30%(6386元),财政补助70%(14901元)。

2、年12月3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未参保的退休人员,按照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同时间计算,个人缴纳标准较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逐年递增10%,财政补助相应递减10%。

3、上述各类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应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须由本人再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市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年1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申报程序

1、在市人力资源市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他档案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由档案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其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后其医保关系移交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四、实施时间

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应在年4月3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今后不再补办。

五、享受待遇

上述退休人员参保后不建立个人账户,从缴费的下个月起,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个人应按年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对按照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退休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七、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是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基本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确保将这些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

八、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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