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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实施意见范文

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实施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要求;组织与管理;工作日程;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办学校招生入学、民办学校招生入学、非本市户籍新生入学借读、信息公开、其他要求、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领导和监督、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监察机制、责令限期改处分、在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时间内等,具体材料详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20**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区教育局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本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并根据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落实制订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民办学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区教育局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和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入学条件,实行与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首先满足区域内有户籍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按居住地(以房产证或公房租住证为准)地址入学的本市户籍儿童、少年入学。户籍与房产证的统计基准日均为20**年**月31日,持统计基准日后办理的户籍与房产证入学的儿童、少年,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照教育局的有关要求统筹安排入学。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20**年8月31日前出生),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招收20**年9月1日后(含9月1日)出生的小年龄儿童入学。

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或免学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对口学校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经批准缓学的学龄儿童缓学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七周岁(即20**年8月31日前出生)。有本市户籍的适龄中、重度智障儿童(家长有接送条件的)可申请到致立学校就读,中、重度听障、视障儿童需到其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可咨询区教育考试中心,其余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去对口公办学校随班就读。

**、各小学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统一划定的招生范围内对口招生(原惠南镇、周浦镇区域小学由区教育局统一划块、集中招生);初中的招生范围由区教育局统一划块,一般以一个镇为一块,合并镇的学校原则上按合并前招生区域招生。相邻交界地段的招生应在尊重传统的前提下,相互协商解决,确保所有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直接升入原就读学校初中部。

4、在本区就读的本市外区县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原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升学去向。如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的,需填写《本市外区(县)户籍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申请表》,本区不再安排其初中入学;如继续在本区就读初中的,需填写《本市外区(县)户籍学生跨区(县)就读申请表》,并提供父母在本区工作、居住的有关证明,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照教育局的有关要求统筹安排入学。

在外区县就读的本区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如选择回本区就读初中,应向原就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本区教育考试中心验证相关材料,由教育考试中心根据户籍地址就近安排入学。逾期办理者,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照教育局的有关要求统筹安排入学。

5、在本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少数民族学生,如选择就读回民中学,须在4月**0日前提出申请,并填写《就读回民中学初中预备班申请表》,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1、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基教科)申报备案,由区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由区教育局责令学校及时纠正。

2、各民办学校向区教育局提出招生计划、招生范围的申请,区教育局根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和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情况等,核准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组织招生。

**、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和面试。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册》)作为录取的依据,不得进行考试、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民办小学的招生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性质的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4、民办学校举行招生咨询、报名、录取的时间要符合区教育局的统一规定,不得擅自提前招生。未经区教育局(基教科)批准,民办学校不得擅自进入公办小学、幼儿园进行招生宣传。

5、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禁止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建校费。

6、外区县民办学校在我区招生,须经区教育局(基教科)核准,并在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民办学校跨区县招生材料集中交换,逾期不再办理。

(三)非本市户籍新生入学借读

1、坚持“两个为主”的原则,挖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潜力,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适龄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

2、原在本区借读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如初中阶段继续在本区借读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区20**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借读信息采集表》,经验证相关材料后,原则上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学生持考试中心统一下发的入学《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到相应学校办理借读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小学阶段不在本区借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需入本区初中学校借读的,可到相关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由学校视招生班额情况确定是否接收。

对农民工同住子女及在本市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家长,学校还应书面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原在本区借读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如回原籍就读初中的,须填写《非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所在地求学申请表》,本区不再安排其借读。

**、非本市户籍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须由家长填写《20**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借读信息采集表》,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或学校视招生班额情况按入学条件分类依次统筹安排。

4、非本市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新生,也可到经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的农民工子女学校申请就读。

(四)信息公开

区教育局和学校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区教育局负责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招生结果。

**、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其数量等内容。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和收费标准。

4、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5、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6、区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区教育局通过发放新生《入学须知》和《告知书》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时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

(五)其他要求

1、公办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2、新生入学班额原则上控制在40人以内。经教育局批准的小班化教育试点学校,班学额控制在28人以内。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班额的,须向区教育局(基教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施行。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擅自借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名义招收择校生。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校,不得以开展实验研究、办特色班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创建学校特色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四、组织与管理

1、区教育局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领导和监督,成立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依法规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2、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监察机制,督促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依法处理与查处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来信来访和违纪违规事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导。

3、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学校,以开展教育实验研究为名举办重点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凡以考试、测试或面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其中的公办学校由区教育局根据《**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由区教育局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下一年度100%招生计划数,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新晨

五、工作日程

1、区教育局在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时间内,根据本区的实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做好资源配置、招生计划编制以及招生范围确定等各项准备工作,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和上网公布工作,并按时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送达《告知书》。

2、20**年5月24、25日为小学接受适龄儿童报名时间。

**、20**年6月**0日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受理“就近免试入学”学生入学手续的截止日期。逾期办理者,由区教育局另行统筹安排。

4、各类学校应在20**年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区教育局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各中小学招生录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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