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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强化管理意见范文

时间:2022-06-19 03:54:23

司法鉴定强化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确保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以下简称中央21号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21号文件、《决定》精神,加强领导,严格规范,依法管理,加强沟通协调,在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不仅涉及部门职能调整、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而且关系到传统观念的转变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尚未真正形成,影响了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司法鉴定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当前各种矛盾凸显,不稳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把思想真正统一到中央21号文件、《决定》上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当前,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65号)精神,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按时完成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工作,确保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纳入统一管理的轨道,消除司法鉴定管理中存在的混乱状态,以规范执业行为,维护鉴定秩序,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可靠性。

二、扩大司法鉴定机构覆盖面,适时发展其他类别司法鉴定机构

当前,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过程中,存在着社会公共资源不足、配置不合理,各地和各专业之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扩大县级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覆盖面,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县级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设立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县级医院申报设立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要通过所需鉴定类别能力验证测试;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先审核登记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项目,使县级医院开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等常见的法医临床类鉴定,满足边远地区群众对司法鉴定的需求。同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商沟通,由行业主管部门将业内资质较高的机构和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推荐给司法行政部门,保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质量;要在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的协调指导下,继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法定技术检测机构等专业部门,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在做好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工作规范、监管的基础上,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发展“其他类”司法鉴定机构,推进“其他类”鉴定事项的登记管理;要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通过情况通报、定期研讨、协调指导、年度例会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到涉及诉讼的鉴定机构必须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向社会公告,促进“其他类”司法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科学可靠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司法裁判公正的重要保障。开展司法鉴定行业认证认可工作,是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基础性手段和重要途径,也是政府提高司法鉴定管理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实践。省司法厅要把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会同省质监局组织鉴定机构切实做好认证认可工作;要按照司法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安排,分阶段、分类别、有重点、有计划地推进,从“三大类”业务量较多且条件成熟的司法鉴定机构入手,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类”鉴定机构;要与遴选部级和省级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相结合,与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制度相衔接,与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相适应,促进司法鉴定能力水平不断提高,保证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四、建立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推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要建立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鉴定工作,遵守回避和办案时限,强化保密意识、依法出庭作证,提高司法鉴定人政治业务素质。要适应司法鉴定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多学科、多专业以及行业自身发展和自律管理的需要,积极组建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今年,省里要成立司法鉴定协会,协会建立各专业鉴定委员会,其职责为:解决诉讼活动中的重大、疑难、复杂及有争议案件的鉴定问题,为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提供技术支撑;制定司法鉴定人员培训计划和组织培训;总结鉴定经验、交流鉴定学术成果;及时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要通过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着力加强执业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司法鉴定秩序。

五、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对司法鉴定机构分类分渠道投入和公共财政适当保障的机制

司法鉴定意见是依靠科学技术、专门知识和仪器设备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其可靠性和公信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技水平、专业知识水平的提高和仪器设备的更新。为此,司法鉴定机构自身要不断加大更新仪器设备力度,加强人员培训,进行科研项目研究,开展认证认可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在现有财政体制下,建立分类分渠道投入机制,对司法鉴定科研项目、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遴选部级或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投入,使司法鉴定机构更具有发展后劲,以不断满足诉讼活动的需要,保障公民诉讼权利,为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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