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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节约市建造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1-27 03:00:39

土地资源节约市建造工作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破解资源管理难题,不断探索总结节约集约用地新举措、新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把创建活动作为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力抓手,通过强化规划和计划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等手段,充分发挥资源节约集约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幸福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目标要求

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资源保护水平;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保障服务水平;进一步强化批后监管措施,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一步加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提升全市依法用地水平。

三、主要内容

1.进一步加强耕地资源保护。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镇(街道、开发区)耕地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探索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进一步明确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以最严格的制度、最规范的程序、最扎实的措施,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积极培育一批基本农田保护“争先达标”活动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资金保障、管理体制、考核验收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摸索出一条规范化、制度化、日常化的基本农田保护长效之路。建立“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动、村级经济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体系,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同时,强力推进万顷良田建设,促进各类资源的有效集聚。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进一步推进万顷良田二期工程建设。通过将农村居民点迁移到社区,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在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的同时,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力求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

2.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规划。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要求,以省级经济开发区为主体,实施“445”的千亿级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百亿级新兴战略性产业园发展规划,突出规划龙头作用,实行有序开发,发挥集聚优势。加强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资源整合,根据各类园区定位的发展方向,结合园区已建设实际情况和相关配套设施能力,各镇(街道)按照每个集中区重点定出一个主导产业,1—2个配套提升产业的要求进行规划;在公开出让工业项目新增用地时,实行园区设定产业、产业选择园区的用地原则,凡不符合园区产业要求的原则上不予供地,以加快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产业集聚程度,促使公用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共享。

3.进一步提高用地准入门槛。一是严格按照产业类别保障。充分发挥用地计划的调控作用,加大对新兴产业、低碳产业中低污染排放项目以及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的供地保障力度。鼓励类项目努力保障用地计划,允许类项目原则上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租赁标准厂房来解决用地,其他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二是严格工业用地使用条件。在进一步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产出效率的前提下,增加用地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在省级经济开发区内,外资企业用地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5万美元/亩,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80万元/亩;在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内,外资企业用地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5万美元/亩,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60万元/亩。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用地规模15亩以下的新增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三是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格执行《省建设用地指标》定额,在建设项目审批、用地预审、供地审查时,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及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结合企业注册资本,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建设进度进行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申请增资扩建用地的,必须首先使用已有建设用地,并将已有的土地与新申请用地数量一并计算用地指标。

4.进一步落实鼓励集约措施。一是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各镇(街道、开发区)要通过盘活存量、复垦挂钩等措施,每年新建50-100亩的多层标准厂房,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用地。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超过规定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三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二是工业用地实施差别定价机制。积极探索和实施工业用地差别化土地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集聚发展。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公开出让底价可以在市场评估的前提下适当下浮,特别是一些项目投资大、产业层次高、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影响小、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公开出让底价可以按国家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其它工业项目一律以市场评估价为底价进行公开出让。三是探索按园区定价。按照园区特色和区位,确定各类园区相对统一的用地基准价格,用价格杠杆调节集聚程度。

5.进一步强化批后监管。一是落实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办理出让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成交价款的20%收取履约保证金(其中:10%考核按时开工,10%考核集约用地指标)。办理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按照实际成交价款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其中:5%考核按时开工,5%考核按时竣工);二是完善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的有关内容,实行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强化土地的批后监管。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市综合验收中,增加对项目用地的验收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核验意见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综合验收;工业用地,由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发改、经信、商务、建设、环保、规划、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项目用地的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处理。未办理项目用地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三是拓展闲置土地处置范围。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进一步强化“强势分割、强力征收、强制收回”措施,着力处置闲置土地。同时,根据我市单宗土地面积较大、虽然开工建设但闲置的绝对面积仍然比较大的实际情况,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外,进一步创新政策措施,按照地尽其用的原则,将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虽然超过应开发建设面积1/3但未达到4/5的,或者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虽然超过应开发建设面积4/5、但绝对空闲面积超过15亩以上的土地界定为未充分利用土地。对未充分利用土地,限制其向银行抵押贷款,并按照相关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6.进一步严格土地执法监察。一是深入宣传教育,增强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各级要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媒体作用,通过设置宣传画廊,悬挂横幅标语、下发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依法管地集约用地以及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激发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的热情增强全社会依法依规管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强烈责任意识。二是加强部门联动,保持严格执法高压态势。要继续发挥市、镇、村、组四级土地执法监察网络作用,把执法关口前移,将管理重心下移,始终把土地执法的触角延伸到最前沿,确保把违法用地的信息掌控在萌芽之时,把违法用地的案件遏制在破土之初;加强部门联动,不断推进与公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前、批中、批后联合监管力度。三是强化责任追究,落实共同管理责任机制。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加大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起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对行政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违规用地严重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过错责任;要结合全市开展的争创“土地执法模范镇和土地管理模范村”活动,对获得土地执法模范镇、土地管理模范村和土地管理先进单位及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7.进一步规范矿山整治。按照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目标与文明生态市建设目标相衔接的要求,在前几年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剩余矿山的整治复垦力度。要确立造景式、园林式整治理念,结合各个矿山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和论证矿山环境治理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在抓质量、抓形象、抓成效、抓亮点上下功夫,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创造矿山环境整治新亮点,达到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统一。继续全面禁止开山采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8.进一步提升服务发展能力。面对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国土部门要从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出发,继续深入弘扬“旗帜鲜明执法,全力以赴服务”的国土精神,在坚定信心中克服困难,在把握大势中抢抓机遇,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提升依法行政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强化效能建设,完善服务措施,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强化廉政建设,努力构建惩防体系。要不断在探索保护耕地的新思路,创新保障发展的新举措,争取维护权益的新突破,推动服务水平的新提升,形成队伍建设的新气象,实现集约用地的新发展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我市国土资源科学管理水平,持续开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局面,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四、时间安排

2010年创建活动分为启动、推进、申报、总结四个阶段。

1.启动阶段(2010年6月下旬—7月下旬)。成立市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开发区)结合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多途径宣传,大力营造舆论气氛,在全市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2.推进阶段(2010年8月上旬—10月上旬)。按照创建活动通知的要求,推进各项工作,不断总结研究在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形成的新机制,同时将创建活动和“作风建设”、“创先争优”、“人民满意”国土所建设、争创土地执法模范市(镇、村)等活动相结合,推进我市国土资源工作全面进展。

3.申报阶段(2010年10月中旬—12月上旬)。按照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和实施办法,积极申报“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称号。

4.总结阶段(2010年12月中旬—12月下旬)。认真总结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形成的好做法、新制度、新机制,召开2010年创建活动总结大会。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节约集约作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的主线,把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省、市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要求、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工程来抓。以创建活动为契机,研究探索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新机制,将科学发展的理念贯彻好、落实好、实践好。

2.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创建活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发改、经信、财政、监察、国土、建设、农林、商务、环保、规划、统计、房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建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本辖区的创建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3.做好宣传,扩大影响。各镇(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制定宣传方案和各阶段的重点宣传内容,宣传报道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重要进展、典型经验等,引导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创建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4.强化考核,落实到位。将各镇(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加大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力度。定期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重点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各项政策配套措施制定落实情况,并对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开展集体研究、分析指导,及时督促改进,确保创建活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5.稳步推进,取得实效。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把创建活动置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下,确保活动顺利实施,同时在完成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突出特色,及时总结,研究探索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新机制,确保创建活动的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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