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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05 09:26:01

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工作意见

我县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县境内已发现的矿种有20余种,探明的矿种有14种,初步探明集中分布两个(特)大型银多金属矿床和一大批中小型矿床。但是,长期以来,受地方财力、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外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滞后、接续资源短缺、开发利用水平低、产业链条短,近30年来未取得突破性进展,资源优势不能有效转化为经济优势。为促进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又快又好发展,切实提高矿产勘查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勘查开发行为,防止各类违法违规勘查开发事件发生,维护矿产勘查开发正常秩序,在征求有关乡(镇)、部门和探矿权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本情况

我县处在“三江”成矿带的重要地段,境内矿产资源富集,历年来是地质队找矿探矿的重要区域。当前,全县范围基本上都纳入了我省矿产资源开发重点规划区域中。探矿权设置覆盖我县17个乡(镇),截至目前,探矿权69宗(其中:4宗跨白玉和理塘两县,省地勘基金项目4宗、武警十二支队国家基金项目2宗、州财政项目4宗),采矿权6宗(其中石灰石矿2宗)。从我县矿产资源勘查来看,已有30多年的时间,近年来境内矿产资源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作程度仍然很低,目前进入开发阶段的只有两个,其余的都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境内设置采矿权6宗(金属矿4宗,非金属矿2宗),夏塞银业有限责任公司1宗,县矿产公司3宗,2宗非金属矿分属县卓帆水泥厂和县佛光建材有限公司。目前,实际在生产的只有夏塞银矿和吉尼石灰石矿。

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存在的问题

1、工作滞后,接续资源短缺问题已经凸显

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低。县内矿(化)点比较多,但缺乏详查资料,大部分矿产未查明资源储量,资源家底不清,接续资源短缺。纳交系铅锌矿和518锡矿面临资源枯竭,措莫隆锡矿资源家底不清,三宗矿今年均处于停产状态。目前,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增长缺乏支撑,必须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力度,抓紧探矿权的勘查工作,力争短期内再形成部分采矿权,建成部分矿山,逐步推进矿业经济发展。

勘查项目投入不足。我县目前探矿权总量较大,在勘查工作中,各探矿权人仍存在许多问题,空占地盘、虚报瞒报现象仍然存在,少数企业和部分勘查单位项目过多,人员、资金、设备跟不上,找矿效果差,特别是在工作投入上普遍存在投入不到位现象,甚至个别探矿权根本就没有开展工作(存在“圈而不探”现象),同时,一些矿权人入场时间迟,工作开展周期短,无形中降低了工作质量。长期圈占区块不工作,导致民间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无矿点和区块开展风险探矿工作。

探矿权人技术力量薄弱。由于部分探矿权人资金不足,加之专业人员缺乏,无技术力量对其全部矿权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致使大部分矿权闲置,勘查周期长,成果不明显。

2、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监督管理工作难度大

由于县域面积大,矿产资源赋存分散,基层管理部门监管经费不足、管理人才缺乏、监管力量薄弱,日常监管工作难以全面到位,目前,由于绝大部分探矿权实行部、省两级发证,县级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致使大部分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勘查投入不足,勘查进度缓慢,造成圈而不探。

3、外部环境差,协调难度大

自3·14事件后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受到极大影响,08年度部分探矿权人不能进场开展工作,09年度受到夏塞爆炸案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北部片区所有探矿权人和波密乡部分矿权人未能进场工作,年度进场开展工作的占探矿总量的1/4。再加之我县矿权总量大,涉及乡镇多,地域分散,导至协调战线长、面广,协调队伍、机构不健全,协调难度相当大。

二、加快发展,实现矿业发展基本目标

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以优势企业为龙头,强化地质勘查基础,突出开发重点,统筹规划,持续整顿矿业秩序,深入推进资源整合,切实优化发展环境,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开发有序、利用高效、管理科学的发展格局。到2017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基本规范,矿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基本形成,矿山勘查开发外部环境制约问题基本消除,加快夏塞银矿等采矿权的开发进度,推进砂西银矿、红军山银铅锌矿、热朗泽银矿等已经探明储量的探矿权向采矿权转化,同时,加大地质勘查力度,形成一批重要矿产勘查开发后备基地。

三、加强矿权管理,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㈠强化矿权日常管理

1、探矿权人年度工作要求

探矿权人要按照县国土资源局—矿权所在地片区工委—矿权所在地乡政府—矿权所在地村委会—矿权所在地村民的层级管理模式由上至下开展相关工作。受气候、海拔等外因影响,各探矿权人务必于每年度的3月1日至5月30日前进场开展工作。若无特殊情况,超过时间未进场则视为当年度未开展工作。进场首先到县国土资源局报到,提交上年度已经通过年检的年度报告、当年开工报告(开工报告需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后附函)、实施方案(含年度投资计划)、探矿许可证复印件,由县国土资源局统筹安排,将年度拟开展工作情况向县协调办汇报,同时开具介绍信。矿权人持县国土资源局开具的“介绍信”到探矿权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告知、协调)开展工作。各普查、详查探矿权人必须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及实施方案依法开展探矿工作,并有效处理好环境保护、群众利益补偿等问题。

2、年度工作开展基本流程

进场—到县国土资源局报到—提交材料—持县国土资源局开具的“介绍信”到探矿权所在地乡党委政府(告知、协调)—提交月报季报材料(仅限详查探矿权)—年度工作完成后退场前到县国土资源局汇报工作开展情况—退场做内业并参加年检。

3、严格登记备案

新设探矿权,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到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开工报告并组织勘查施工,否则视为未开工。非新设探矿权,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备案,一种方式是集中备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在4月份组织境内所有矿权人,利用2至3天的时间,请专业地质队伍对各矿权人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另一种方式是限时备案,各矿权人在州国土资源局完成备案工作后,在5月31日前分别到县国土资源局备案,逾期视为年度未备案。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初工作安排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方式开展该年度备案工作。

4、加强现场检测

结合2014年州“三个一批”既“重点开发一批,重点勘查一批,整合规范一批”政策,推进我县矿业权规范进程,年底县国土资源局聘请专业地质队伍对境内矿权进行现场检测,探矿权现场检测率不低于20%(年度重点推进勘查项目全部纳入检测范围),采矿权不低于50%。检测内容主要为: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实施情况,年度资金投入、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勘查成果取得等。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情况,储量变动等。现场检测费用由被检测单位承担。

5、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行为监管,探矿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勘查实施方案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工作量,无不可抗力原因未完成工作量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保障安全条件。坚决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边探边采等违法行为。对为特定企业或个人量身定制矿业权、违规出让矿业权、地勘成果及矿业权评估弄虚作假等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严禁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矿或入股参与矿山经营,一旦发现,坚决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㈡强化监管措施,提升矿权监管效能

1、建立完善勘查项目退出机制。

严格限定勘查期限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按照省、州规定的勘查年限及勘查要求,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地质成果报告和不能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探矿权,坚决予以取缔。

2、建立勘查投入保证金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能否取得成果,资金是关键。为保证勘查项目能按期完成勘查投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保证金制度。按照维稳及其他工作态势,将探矿权按所在地乡(镇)分类统计,以能进场开展工作与进场开展工作困难为标准划分为两类,当年度不能进场开展工作的不收取保证金,能进场工作的每个探矿权按区块面积收取,收取办法如下:

1km2—10km2收取5万元/个探矿权,10km2—30km2收取10万元/个探矿权,30km2—70km2收取15万元/个探矿权,70km2以上收取20万元。

同时,要切实加强探矿工作保证金的管理。保证金按上述规定于每年度3月1日前交纳至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按照投资计划完成上一年度的探矿工作且无违法行为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第二年度保证金。如果第一年度未完成探矿工作,按一定比例扣除保证金,第二年度探矿权人需补足保证金方可进场开展工作。

探矿权人要依据年度探矿投资计划及县国土资源局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年度工作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组成工作组(必要时请地质队专家共同参与)对探矿权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未完成最低投入、未按照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开展工作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整改项目或年检视为不合格,同时扣除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年度未进场开展(特殊原因不能进场的除外)工作的扣除全部保证金。对不能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无故未进场开展工作的项目,政府可动用保证金委托地勘单位在其区块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推进地质勘查成效。探矿权人的工作开展情况由县国土资源局监管,并依据监管情况于年检前提出处理方案。

3、严把年检关口

县国土资源局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州上年检要求,严格审查矿权年检的各个要件。把是否完成勘查开发年度投入计划作为矿权年检的重要内容,把各勘查项目是否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确定的年度经费投入及实物工作量,各矿山企业是否开展储量动态监测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未在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时间提交年检资料参加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确定的年度经费投入及实物工作量的探矿权,以及取得采矿证满1年不能进行正规矿山建设或建设期内需要停建、停产一年以上的采矿权,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否则年检时一律作不合格处理,且在2年内暂停原矿权人参加境内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竞买资格及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资格。对年检不合格的矿权,一律不再批准其延续申请。

㈢推进一级市场建设,强化费用征收管理

1、推进一级市场建设

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划定四个重点规划区,我县被划入三江重点规划勘查区,停止区内行政审批矿权,这对我县建立矿权一级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2009年起我县积极培育矿业权一级市场,通过拍卖的方式累计出让探矿权8宗,采矿权1宗。今后,境内新设置矿权主要以出让方式为主。

2、加强基金项目管理

基金项目是以国家投资方式设置矿权,取得成果后交由地方政府处置,对地方财政有较大的贡献。在积极推进现有基金项目的同时,在境内空白区寻找成矿条件好的区块,争取省、州地勘基金等基金项目,在县财政允许的前提下设立县地勘基金,用于境内矿权设置及找矿工作,争取实现找矿突破。

3、强化费用征收管理

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境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年底一次性缴纳的办法进行,上述两个部门根据权限年底要核查矿权人财务台账,按照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

㈣加强矿产品出境管理

矿产品出境实行准运证制度,矿山企业需外运矿产品,需到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准运证方可出境。监管运输,由县国土资源局和矿权所在地乡政府同时进行,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品的数据指标登记,乡政府负责核实。

加强工程矿的监管,探矿过程中产生的工程矿需处理,矿权人需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方可处理。

对无证违法外运矿产品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㈤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加强年度勘查投入监管

①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要写出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并于当年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同时将自查自纠报告、勘查工作量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和地质项目支出明细表等一式三份,分别报州、县国土资源局。未完成整改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并进行通报,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勘查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探矿权资格。

②对勘查投入严重不足的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将按规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责令其缩小勘查范围50%,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探矿权资格。

2、严厉打击矿业权违法行为

根据《州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业权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矿权登记机关吊销其矿权:

⑴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⑵越界勘查、开采;⑶以采代探;⑷边探边采;⑸占而不探;⑹勘查工作不由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地勘单位施工;⑺未完成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所确定的本年度勘查经费投入及实物工作量;⑻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时,地质环境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对地质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⑼不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⑽非法转让矿权等。

四、优化矿业发展环境,促进矿业健康发展

㈠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县矿产资源开发领导小组,指导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工作。设立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办公机构,组建专门的协调队伍,落实办公场所,配备相关设备,专职进行境内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

2、设立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构,对违法违规勘查开发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要落实党委政府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实施目标管理,切实做到党委政府“一把手”共同负总责,确保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全面到位。

㈡做好协调,优化外部环境

1、建立健全协调机构。

自3·14事件后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受到极大影响,08年度部分探矿权人不能进场开展工作,09年度受到夏塞爆炸案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北部片区所有探矿权人和波密乡部分矿权人未能进场工作,年度进场开展工作的占探矿总量的1/4。矿产资源开发协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构和做好职责分工十分必要。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县矿产资源开发协调领导小组,抽调骨干人员,成立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组建8人以上协调队伍,配备相应办公设备,将全县境内矿权按区域分为四个片区,由2人以上为1个组,针对性的负责某1个片区,专职开展境内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协调工作由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县国土资源局统筹调度,协调办具体实施。

2、积极筹措协调经费

因我县财政拮据,经费紧张。因此协调工作经费由政府筹措部分资金,矿权人交纳一定数额的协调费用构成,用于该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协调支出。协调费按年度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协调难易程度与支出预算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审查同意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设立专户收取管理,矿权人每年度7月1日前将协调费交纳至县国土资源局,协调费根据协调成果逐年递减,矿权能正常开展工作不需要协调费用时停止收取。

协调费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协调办的硬件设施配备、协调人员的工作经费支出和矿权所在地乡党委政府及村两委的协调补助。根据协调难易程度和进场情况,由协调办拟定补助方案,对矿权协调进场的乡镇党委政府及村两委进行补助。

3、协调工作统一开展

县国土资源局为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年度协调工作的统筹安排,年初对境内以乡为单位提出具体的矿权进场协调方案,根据方案统一调动协调办工作人员,协调工作实行登记制,协调经费支出由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审查同意再由协调办主任具体签字收支。

4、协调进行分级管理

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精诚合作与通力配合,以县人民政府为中心,统一调动各级各部门参与协调工作,形成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协调办——区工委——乡党委政府——村两委的协调主线。全力开展境内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工作。

5、切实履行矿产资源开发协调职责

将矿产资源协调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各片区工委、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各项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到矿产资源开发相关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具体的工作要落实到人头。凡资源开发所涉及到的部门、区乡,无论是否是县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小组成员,其主要领导就是第一责任人,要做好本单位参与协调配合及审查、审批工作,严禁不作为、乱作为。

(三)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

现有探矿权取得方式主要有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3种,今后除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的外,所有矿种的探矿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实行出让年限管理。已申请在先取得的探矿权,不得申请变更或增加低风险矿种勘查。

实行矿业权集中进场交易。凡由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颁证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含国土资源部委托)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一律从原来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交易转为委托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公告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一律委托同级(或上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土地矿权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从严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严禁超越国土资源部规定协议出让的5种情形。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必须经过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并将相关情况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方予批准。

五、构建利益补偿机制,确保当地群众受益

㈠拓展群众就业渠道

探矿及采矿期间,矿山企业要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就业,非技术类一般性用工,优先考虑当地适龄人员。采矿期间的矿产品运输在同等条件下由当地群众承担。

㈡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标准

1、土地征用

矿产资源资源开发征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实物指标调查结果为基础,以实际使用结果为依据。土地征用分为永久性征用和临时性占用。征用土地类型分为:耕地、荒地、荒坡、林地、滩涂、草地;征占用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耕地征占补偿依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和《县资源开发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等文件规定,全县范围内征地按15等、16等两个等级进行补偿。

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按实际占用期限计算,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按照以上文件规定的标准,按年兑现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荒山、荒坡、荒地、空地,统一按1750元/亩进行一次性补偿。使用性质属国有的,补偿给县财政;使用性质属集体的,补偿给集体;使用性质属个人的,补偿给个人。特别是探矿期间,因矿山公路、槽探、坑探、钻探等造成破坏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测量并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偿。

2、用工用料

一是使用民工方面。在资源开发中,企业或施工单位的劳务用工,首先保证安排企业或施工单位自己的员工,资源开发所在村村民不得干预;需要民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资源开发所在村的民工;资源开发所在村不能满足用工需求时,优先使用资源开发所在乡内的民工。劳动用工必须与协调办衔接后,根据需求由乡、村负责组织,矿权人安排工种。所有用工必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购买相应保险。

二是使用材料方面。涉及资源开发使用当地沙、石、木材等建筑材料,在协调办的协调下,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使用资源开发所在村的材料;资源开发地所在村不能满足用料需求时,优先使用资源开发所在乡内的材料。资源开发所在乡不能满足用料需求,需要在外乡购买材料时,由协调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解决。

三是使用机具和马匹租用方面。除企业或施工单位自身机具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使用资源开发所在地村民的机具和租用马匹;不能满足需求时,优先安排使用资源开发所在乡内村民的机具和租用马匹,所有租赁机具和租用马匹,必须与协调办衔接后,根据需求由乡、村负责组织,由矿权人统一安排。

四是价格方面。对于劳动用工、机具使用和马匹租用以及建设用料,严格按照市场规律,由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协商过程中协调办可以协调、平衡。一方面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另一方面严禁同工不同酬,压级压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在资源开发中,引导群众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教育群众合法、合理、合情的获取利益。协调工作组要强化当地群众与矿山企业的协调工作,公平公正,及时沟通,及时化解矛盾。各企业在开发中也要积极为当地群众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当地群众在资源开发建设中获得更多的合法利益。

在使用民工、马匹租用、当地建材、村民机具以及价格等方面,如果出现矛盾问题,要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绝不允许采取非法阻工或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工程建设,尤其是个人利益问题严禁扩大为全体村民集体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对当事人将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3、采矿权利益共享机制

按照《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矿产资源开发惠民帮扶资金及矿产品价格调解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有序推进矿业发展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一是建立惠民帮扶资金。每年向采矿企业征收1~2%的主营业务收入作为惠民帮扶资金,收取标准计算方式如下:m=s×(1+a+b)%。其中:m为年征收惠民帮扶资金,s为年主营业务收入,a为矿种影响系数(对应主要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标准,分为0.1、0.2、0.3、0.4四档),b为销售额度影响系数(对应矿山企业生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该系数为0.6,每增加8000万元销售收入,其征收额度减小0.1.主营业务收入超过42000万元,则该项归0)。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和发放范围,用于矿产资源所在地的群众生产生活保障以及民生工程、公益设施建设等,让群众直接、长期地在开发中受益。二是建立矿产品价格调解基金。每年向采矿企业征收1~4%的主营业务收入作为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取标准计算方式如下:c=s×(l+a+f)%。其中:c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s为年主营业务收入,l为矿产资源加工地选择系数(在州内加工的按1计算,在甘眉工业园区加工的按2计算,在州外其他地区加工的按3计算),a为矿种影响系数(对应主要开采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标准,分为0.1、0.2、0.3、0.4四档),f为税收系数(所缴税收在2000万元以下的,税收系数为0.6,所缴税收2000万元起,每增加1000万元税收,其征收额度减少0.1.税收在7000万元以上的,税收系数归0)。按照州县3:7的分配比例,我县所得部分重点保障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重点企业技改扩能等矿业发展投入,并对成绩突出的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奖励。

4、群众利益补偿兑现方式

上述群众取得的补偿费用,由矿权人缴纳至县财政局,再由县财政拨付至矿权所在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统一发放至群众手里,发放完成后,乡(镇)政府将群众领款依据等分送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归档备案。

六、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县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环保、水务、林业、安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维护和巩固良好的勘查开发秩序。重点打击无照经营、无证勘采、偷税漏税、非法转让、以采代探、破坏浪费资源、违法占用土地、破坏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加大重点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资源开发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活动,依法打击敲诈勒索、打砸盗抢、非法阻工、破坏设施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干扰、破坏资源开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露头就打,绝不手软,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将矿产资源开发相关政策向群众做宣传,着力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积极协调矿权人与地方群众的关系,加强企业与地方群众的沟通和协调,全面排查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地企和谐相处。采取多种教育方式,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法纪教育,从思想上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坚决杜绝各级干部在资源开发中以权谋私,陷入非法利益格局的行为;严肃查处资源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少数干部态度生硬、以权谋私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和“冷、硬、横、推”现象;按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原则,坚决打击贪赃枉法、作风粗暴、以权谋私的腐败分子,绝不能姑息养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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