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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建设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7-21 05:25:24

查处违法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各片(园区)、街道、村(社区)、各相关部门:

为坚决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市政府《市禁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关于开展违法建设集中整治的意见》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提出建立预防和治理违法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建立村(社区)包干负责、街道、片、园区为区域监管责任单位、部门协管的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查处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查处”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行轨道。对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拆除,杜绝违法建设增量,最终实现全镇无违法建设的目标。

二、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

1.各村(社区)是辖区内违法建设及时上报、及时控制和拆除的责任主体,村(社区)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社区)分组干部为直接责任人。村(社区)应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点的原则,建立日常巡查机制,每天将巡查情况报送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2.各片、街道、园区为辖区内监督管理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片片长、街道书记、园区负责人是本辖区内监督管理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确保辖区内产生的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拆除。

3.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对已发生的违法建设,根据不同性质、情节依法予以查处,并协同村(社区)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拆除。

4.国土分局要严格履行用地审核审批程序,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严肃查处。

5.镇供电所对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接电。因管理不力,分村电工违反规定私自接电的,对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向主管部门通报。对私自接电的违建户要按相关规定处罚。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招商引资、兴办民营园区等为名与村(社区)签定协议圈占村集体土地,各村(社区)不得为违法建设出具相关经营场所等证明。

7.原有各村农民集中居住点和改造区不再审批建设。对因年久失修原住房确需维修的,由农户向村委会申请,经片区、规划建设分局、村(社区)共同现场鉴定后,报镇规划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农户需交纳建房保证金2万元并写下承诺书,原面积、原结构进行维修,经验收通过后,退还建房保证金。村(社区)必须加强监管,每出现一例借危房改造之机建成楼房的,从村(社区)年终工资总额中扣除1万元。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构建巡查防控网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各责任单位为主体,建立定点、包片责任捆绑制,实现网格化管理。健全镇、部门、村(组)三级巡查体系,各责任单位要落实加大巡查力度,形成严密防控网络。实行每周通报、每旬检查、每月结帐制度。

2.建立“即发现即处置”工作机制。对新增违法违章建筑,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责任单位每天都要派人巡查,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拆除一处,将违法建筑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违法违章建筑“零增量”。

3.建立查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镇政府不定期召集查违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安排、部署、督查查违工作,并研究解决查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明确查处程序

重点路段控违工作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迅速通知各村(社区)和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查处。各村(社区)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组织力量有效制止违法建设的初始行为,并动员违建户立即自拆,对不愿自拆的上报各监督管理单位(街道、片、园区)和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各监督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城管执法中队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在建部分。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严格按照《市禁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执行。

五、明确责任追究

出现下列情况,由镇纪委监察分别给予处理:

1.辖区内每出现一起违法建设没有被发现或没有及时报告、制止和拆除,导致建筑基础已经形成的,对各村(社区)支部书记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

2.辖区内每出现一起违法建设没有被发现或没有及时报告、制止和拆除,导致违章建筑墙体超过2米但未浇筑圈梁的,对各村(社区)支部书记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分村干部罚款500元,各片、街道、园区责任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3.辖区内每出现一起违法建设没有被发现或没有及时报告、制止和拆除,导致一层圈梁浇筑或加盖楼板的,对各村(社区)支部书记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2000元,分村干部罚款500元,各片、街道、园区责任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4.凡因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辖区内全年出现五起以上违法建设没有被发现或没有及时报告和制止、拆除的,取消村(社区)年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取消村(社区)支部书记年终个人奖励,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就地免职。出现一起违法建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戒免谈话,出现两起以上(含两起)违法建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

六、对全年无违法建设的村(社区)年终奖励2万元,作为村(社区)干部考核工资。

七、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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