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4 03:19:27
第一章经济合同管理
第一条村(社区)必须与企业承包者、资产租赁者签定承包、租赁协议,合理确定承包金、租赁金。各项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的签订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村(社区)委会讨论通过,同时上报农服中心、会计站备案。
第二条村(社区)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村(社区)合同和协议管理,对各类合同和协议应分类编制装订成册,及时归档管理。
第三条村(社区)委会要根据合同条款,组织力量按时足额征收承包金、租金,不得随意减免承包金、租金。
第四条财政所会同农服中心每年对各行政村(社区)签订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条村(社区)工程项目标的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完工后,须按规定以审计部门审计决算报告为结帐依据。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村(社区)收入的范围包括:1、经营收入;2、发包收入;3、财政补助收入;4、其他收入(含土地征用收入)。收入的确认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记帐。
第七条村(社区)必须坚持收支预算制度,年初,由村(社区)两委会主要领导成员集体研究编制收支预算,交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村(社区)收入的结算统一使用农经部门的专用票据或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严禁现金坐支行为,严禁设帐外帐,严禁设“小金库”,否则将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章费用开支管理
第九条村(社区)要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费用开支,确保财务收支平衡。
第十条村(社区)年初应编制收支预算计划,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及时张榜公布,年内按计划使用。
第十一条村、社区各项支出要履行完备的会计手续,在会计核算期(15天)内交会计站入帐。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使用合法票据。
1、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学习培训费用等补贴费用开支严格按镇政府、镇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2、村(社区)年招待费用总额控制在当年收入的5%以内(本年度招待费计划额度按上年度实际收入的5%核定,年终按当年实际收入核准)。
3、对因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开发和突发事件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仍记入当年度招待费中,如招待费用总额超过本年度规定的比例时,必须提出追加招待费用总额的书面申请、报请镇政府专项批准后方可列支。
4、除工资、奖金、补贴外所有支出的票据必须是税务或财政监制的正规发票,严禁“三联单”等其他票据列支。
第四章财务审批审计
第十三条村(社区)财务开支实行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对一次性招待费用在500元以上的,需在村(社区)理财小组会上说明,经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方可报销。一次性招待费在1000元以上,需在村(社区)理财小组会上说明,经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报联系点领导审核,主管财政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对劳务性、奖励性、酬金类支出及礼品、礼金、食品金额在500元以上的,一律经镇主管财政镇长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十六条建立干部年度审计、离任审计制度。对村(社区)收支、专款使用分配、资本积累、资产保值增值、债权债务、资金和财产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财政所会同农服中心每季或半年组织财务会审,检查各村(社区)财务执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村(社区)发放工作补贴、福利费用、其它补贴,由镇组织口审核,经主管财政镇长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十八条各村(社区)报刊杂志征订由镇宣传口审核,经主管财政镇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严格依照《象山镇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现金、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条设立支票户(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银行基本户),印鉴章分开保管。
第二十一条按经济业务发生顺序逐笔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总帐和银行对帐单核对,如发现差错,查明原因,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结算规定,不许坐收坐支和白条抵库。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银行结算规定,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转借银行帐户。收款超过六个月以上不入帐的,按挪用、贪污公款论处。
第二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因私向村(社区)借款,凡因公领款者按规定履行手续,并在事项完成后15天内结清。
第二十五条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报账制,村(社区)备用金标准为5000元,由报账员负责保管和报账。确因公需要临时领取超出备用金数额的现金时,由镇联系点领导审批。
第七章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村(社区)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由懂业务的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5—7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可由村(社区)党支部、村(社区)委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也可直接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负责财务审批的同志不能担任小组的成员。民主理财成员任期和村(社区)委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权利和责任:1、参与制定村(社区)财务收支计划;2、协助检查村(社区)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3、审查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4、审查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5、协助村(社区)做好对财务公开内容和村民所提意见的解释和答复工作;6、建立财务收支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制。
第二十九条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中提出的问题,村(社区)党支部、村(社区)委会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处理结果要向村(社区)民公布,同时报送镇农服中心。农服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十条村(社区)所有帐目由镇会计站集中管理,村(社区)财务帐目坚持核算单位不变,所有权不变。村(社区)负责对所属组级财务工作进行管理,财务集中到村级统一核算。
第八章村(社区)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严禁村(社区)使用公款购买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须经权威中介机构评估。
第三十三条一切对外投资或借款,须经村(社区)民主理财小组通过,报联系点领导审核,同时经镇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禁止组级土地出租行为。
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村(社区)会计档案由镇会计站按规范化管理要求,集中统一管理;组级会计档案,由村(社区)保管。未经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借用或抽出会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会计档案主要包括:各类经济合同、财务预算方案、会计凭证、账薄、会计报表、会计交结清册和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三十六条会计保管期限:1、各类合同、契约、产权证书及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清册等永久保存;2、帐薄、凭证、会计移交清册等一般保证15—25年;3、其他资料一般保存5年。
第三十七条保管期间的会计档案要销毁时,应由保管人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各相关单位派人监销。
本实施意见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实施意见内容相悖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象山镇财政所、农服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