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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5-28 04:20:25

城乡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意见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城乡环境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村生态化”为目标,以为民办实事为宗旨,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容村貌整治、村庄河道管理、城乡垃圾清运等综合考核奖惩机制,加快构建优美、宜居、和谐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实现城乡环境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建立城乡环境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农村和环保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农工办、城管办、财政、水利、交通、卫生、住建、环保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区城乡环境长效管理工作。区委农工办为农村环境长效管理的牵头单位,区城管办为主城区环境长效管理的牵头单位。

三、责任划分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和村(居)是城乡环境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市容村貌整治、中沟及村庄河道环境整治与维护、农村公路和后街背巷养护、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主城区范围内的环卫设施除外)等工作,并负责将生产生活垃圾运送至镇、街道垃圾中转站。

2.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城管办是主城区范围内(东至沿江高等级公路,西至南官河,南至人民路,北至宁通高速)主、次干道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主城区范围内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负责全区垃圾的集中转运;区委农工办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考核办法,对农村环境管护进行督查,并负责按季度牵头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进行考核;区水利局负责区属干河的整治和管护工作。

四、管理标准

1.主城区环境长效管理的标准为:主次干道清洁,绿岛内无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视线范围内无暴露垃圾;河道、沟塘岸坡无杂草、垃圾,水面无漂浮物、废弃物;街巷清洁卫生,无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无露天粪坑,垃圾房(池)内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小区无扒翻种植,无乱倒垃圾杂物、无违法乱搭乱建;农贸市场环卫设施齐全,周边保洁责任制落实;建筑工地封闭规范,出入口硬化,不影响周边环境卫生;公厕内设施完好,无蝇蛆、无尿碱,基本无臭,蓄粪池有盖,粪便不满溢,并有专人管理。

2.农村环境长效管理的标准为:村容村貌整洁卫生,村内主道路两旁、群众家前屋后、河道两侧干净整洁,无暴露垃圾与露天粪坑;村内无违章建筑,无残墙断壁,无乱涂乱画,无乱拉乱接,无牛皮癣,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和活动场所设施无破损;绿化美化全面实施,村庄主干道、河道两侧均有树木绿化,村庄主要出入口及公共活动场地绿化到位,树木草地有人定期养护;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按标准设置垃圾箱(池),垃圾箱(池)完好清洁、无污渍,垃圾能及时清运至中转站;河道河塘优美整洁,中沟及村庄河道顺直平整,无芦竹、雨淋沟及违建栏网,水面无水草杂物,沟坡、河坡退耕还林还草,无高秆植物或游藤植物,绿化整齐;村庄道路养护到位,主要道路硬质顺畅,落实专人养护,路面平整,无明显破损,有条件的村应逐步完善亮化设施。

五、督查考核

1.各镇、街道负责对所属各村(居)城乡环境长效管理的督查工作,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区委农工办、城管办分别牵头会同区财政、水利、交通、卫生、住建、环保等部门,对各镇、街道、村(居)环境长效管理进行督查、考核。考核方式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原则上每季度结束后、次月上旬集中督查一次,平时实施不定期抽查,年终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镇、街道、村(居)环境长效管理以奖代补的依据。(具体量化评分标准分别由区委农工办、城管办另行拟定)

2.对各村(居)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对村(居)的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90分;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70分。

六、奖励办法

1.城乡环境长效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年初各镇、街道向区财政缴纳城乡环境长效管理保证金,缴纳标准另定。

年度综合考核中,辖区内85%以上的村(居)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等次、且无不合格等次的,全额返还保证金外,并给予一定奖励。

辖区内70%以上的村(居)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等次、且无不合格等次的,仅返还保证金。

辖区内60%以上的村(居)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等次、且无不合格等次的,减半返还保证金。

辖区内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等次的村比例低于60%或出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村(居),扣除全部保证金。

2.区财政设立城乡环境长效管理以奖代补资金,资金来源在区财政对村(居)各专项补助、年终补助和城镇垃圾处理费中列支。对初验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村(居),由镇(街道)统一报请区考核,经区委农工办或城管办牵头综合考核并经区政府审定后,对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村(居)实行以奖代补。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七、本意见自2014年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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