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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29 09:50:27

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监管工作意见

为切实加强区景观照明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优化人居环境,根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绿色节能、经济实用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地管理,建立优质高效、安全可靠、和谐美观的城市景观照明环境,进一步提升区域形象。

二、主要内容

市区城市管理局为区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景观照明监督管理工作。

(一)规划编制及设计审查

1.区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区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区城市总体规划。

2.区规划有明确景观照明配套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城市景观照明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同时交付使用。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会同区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设计方案。

3.区规划有明确景观照明配套要求的既有建筑,其景观照明设计方案,需报区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景观照明建设。

5.凡符合纳入市公共照明网络的景观照明项目,应按照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纳入市公共照明网络的衔接工作。区规划要求的景观照明项目需设专用计量电表。

6.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按资质等级承担景观照明设计任务。其设计方案、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区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景观照明设计规范、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强制性标准、合理用电标准、光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

(二)建设监管及竣工验收

1.政府投资和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景观照明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2.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按资质等级承担景观照明安装任务。

3.区规划要求的景观照明工程要主动接受和配合区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安装质量、安装效果的检查,自觉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保质保量、及时整改到位。

4.对于区规划要求的景观照明工程,区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对验收合格的工程落实优惠用电。纳入市公共照明网络的景观

(三)维护管理

1.景观照明设施竣工后,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护;质保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区规划要求的公共部位及居民住宅楼的景观照明工程质保期结束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移交区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余景观照明工程质保期满由各单位负责维护,政府给予补贴。纳入市公共照明网络的景观照明工程质保期结束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移交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区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照明设施应通过招标等形式委托景观照明专业单位负责养护,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设施完备、功能良好、开闭正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照明设施。

3.景观照明设施应按规定时间启闭。已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的,应依照相关要求,服从管理,禁止私自拉闸断电。

(四)补贴政策

区规划要求的景观照明项目,由政府承担的建设、维护、电费补贴所需费用,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1.建设费用补贴政策

区规划要求的公共部位及居民住宅楼的景观照明建设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其他景观照明建设费用以区审计部门审定的决算价为基数,给予相应补贴。

2.维护费用补贴政策

区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中,公共部位及居民住宅楼的维护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其他景观照明维护费用以区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基数,给予相应补贴。

3.电费补贴政策

区规划要求的公共部位及居民住宅楼的景观照明由区景观照明主管部门统一办理专用电表的申请、安装,所需费用及照明电费由政府全额承担。其他景观照明由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安装专用电表,电费以专用电表用电量为基数给予相应补贴。

4.补贴比例

(1)区规划要求的公共部位及居民住宅楼的景观照明所需建设费用、维护费用、电费补贴由政府全额承担。

(2)区规划要求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以及夜间有亮化需求的单位(门头店招亮化除外)的景观照明所需建设费用、维护费用、电费由政府补贴30%。

(3)区规划要求的其他企业单位的景观照明所需建设费用、维护费用、电费由政府补贴50%。

(4)住宿、餐饮及娱乐性场所按照区规划要求自行亮化,并承担相应的建设和运行费用。

5.补贴时限

建设费在竣工审计后予以补贴;维护费按年度予以补贴;电费原则上每半年补贴一次,用电量较大的,可每两月补贴一次。

6.各镇、开发区、街道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所需费用,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景观照明是城市公共设施的组成部分,对进一步提升城市面貌,优化人居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这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规划、建设、公安、技监、工商、财政、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各自职责落实工作任务,配合做好区景观照明的相关工作。

(三)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区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确保设施启闭正常,亮化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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