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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安居项目建造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1-10 03:36:27

市委安居项目建造监管工作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表彰大会精神,切实做好全市2012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2012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各县区政府及市本级要在2月底前将今年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全部落实到具体项目及地块,并确保3月底前所有项目全面开工建设,年底前新建项目要全部出正负零,封顶率要达到50%。

二、确保2011年续建项目建设取得实效

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续建项目今年继续纳入全省考核。续建项目多层住房在年内要全部竣工,入住率不得低于80%;高层住房主体要全部封顶,竣工率不得低于50%。

三、全力开展市本级光辉社区项目建设

市住管局及相关部门要继续抓紧实施光辉社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确保本年度计划内的1816套廉租住房、410套共公租赁住房以及3000套限价商品房项目在今年5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社区周边四条城市道路在年底前全部竣工。

四、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归集到位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上级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各级财政要在预算内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并及时下达。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汉政发〔2011〕27号)有关要求,归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要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不低于3%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中心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每亩提取5万元等渠道资金归集到位。各方要积极争取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有效利用银行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等。

五、尽快建成住房信息系统并投入使用

省政府要求在今年的奖励资金中按5%的比例提取150万元,专项用于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市住管局要在5月底前建成市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住房保障和房屋交易管理两个子系统。要根据系统建设需要,指导县区完成信息系统硬件建设,录入并建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全市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房屋登记等数字化信息台账,确保在今年5月底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并正式投入使用。

六、适度放宽保障对象年龄限制

自2012年3月1日起,凡达到适婚年龄并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进城落户及务工农民、移民搬迁及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配租或购买相应的保障性住房。

七、试行保障对象全市范围内统筹保障政策

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凡符合所申请县区或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进城落户及务工农民、移民搬迁及外来务工人员,在未在户籍所在地配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下,经户籍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住房、收入、婚姻关系等证明材料,并通过申请保障房所在辖区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不受户籍限制,按规定程序可在所申请县(区)或市本级申请配租或购买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住房保障情况统一纳入全市住房信息系统实行规范化管理。廉租住房仍实行属地保障政策。

八、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

各级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在今年3月底前成立本级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机构,落实专职人员,专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审查、分配、使用和退出管理。要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研究制定退出机制,对到期后不符合续租条件及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收回。

九、严格规范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主体及标准

严格执行中省有关政策,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建设、分配。全市所有党政机关、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以利用自有土地等任何形式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企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可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用于解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单位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必须纳入本级政府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政府统一监管,并享受中省专项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对2011年的续建项目及纳入今年目标任务考核范围的新建项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好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县级领导包抓制,责任人终身负责制,从项目的前期筹备、规划设计、各项审批到开工建设、施工进展、质量安全、资金筹措等全方位跟踪,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要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月季年考评、通报等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选址、土地供应、资金落实、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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