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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建造监管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1-10 08:57:37

城区建造监管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规划建设管理,营造和谐有序发展环境,明确乡镇、相关部门规划建设管理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切实加强中心城区范围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规划范围,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和运用工作

(一)根据新版城市规划,中心城区400平方公里规划具体用地范围是:北至小纪汗乡贺家伙场村、田家伙场村、牛家梁镇谢家伙场村、王家梁村;南至横山县白界乡羊海则村、沙峰则村、镇花园沟村;西至芹河乡补龙湾村、姬家窑子村、横山县白界乡桑海则村;东至牛家梁镇杜家湾村、走马梁村、青云乡胡家滩村、刘家土瓜村、镇徐家土瓜村。

(二)中心城区400平方公里范围以内的区属各类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执行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都由市级相关部门办理。

(三)中心城区400平方公里规划用地范围以外,城市规划控制区2200平方公里以内的乡镇、村庄规划,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指导区住建局组织编制。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区住建局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各园区在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同时,要对周边村庄的新农村、三产配套服务区进行规划,由区住建局指导各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各大中型工矿企业在编制好自身规划的同时,也要考虑其周边村庄新农村规划、三产配套服务区规划,由区住建局指导矿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七)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其它工矿区规划建设管理统一遵照本通知执行。

二、加强重点村镇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区住建局要尽快组织编制以过境公路沿线和产业园区所在乡镇为重点的村镇体系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重点突破,示范引导,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南部以镇川、鱼河为重点,北部以牛家梁、金鸡滩为重点,西部以芹河、小纪汗、红石桥、巴拉素为重点,西北部以马合为重点,东部以麻黄梁为重点。各重点村镇要抓住本区域矿产、能源、产业、交通和地域优势,准确定位村镇的性质,理清发展思路,瞄准发展方向,拓宽投资渠道,完善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村镇规划水平和承载能力,促进农村居民和产业要素向中心城镇集聚,辐射带动全区村镇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严格执行规划,规范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建立中心城区以外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沟通协商机制,规范和优化国土、住建、发改、林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搞好衔接配合,确保各类建设工程和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建设单位向区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发改部门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

3、建设单位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等相关资料,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建设单位向区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区住建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附规划红线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单位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等相关资料,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建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建房申请人在征得用地权属单位的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区项目建设审批表》。

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资料和规划设计图纸等进行审核,并报区住建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建房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报区住建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建房申请人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建房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填写《区村民住宅建设审批表》。

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住建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报区住建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建房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开工前须到区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六)项目用地属于林地的,在区住建局、国土部门出具项目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后,林业部门方可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四、明确职责分工,加大规划建设执法监管力度

要加大规划建设检查和执法力度,建立国土、住建、交通、电力、公安、乡镇各部门、单位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和处理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对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决查处,严厉打击,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一)对未取得土地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各类工程,由国土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和查处;对严重违反规划的,由国土部门牵头,住建、公安、乡镇等部门配合,依法组织拆除。

(二)对在镇规划区内,取得土地手续,但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区住建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区住建局牵头,公安、乡镇等部门、单位配合,依法组织拆除。

(三)对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取得土地手续,但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住建、公安等部门配合,依法组织拆除。

(四)对在园区规划区内取得土地手续,但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各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各园区管理机构牵头,住建、公安等部门配合,依法拆除。

(五)电力主管部门对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进行违法建设的,不得给建设工地提供用电。

(六)交通部门负责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未经审批进行建设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七)对未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政府投资性工程,审计部门不得组织审计,质监、设计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督,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规划建设市场整顿活动,对集中连片或严重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采取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的方式,及时牵头组织国土、住建、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九)对阻挠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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