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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检验检测工作监管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21 02:47:54

地方检验检测工作监管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检验检测质量,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完善全县质量技术支撑体系,现就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检验检测机构是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保障。全县现有检验检测机构共有12家,涉及质监、公安、交通、建设、农经、卫生、环保、气象等8个部门。检验检测机构为履行行政职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为社会安全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技术服务。

2.检验检测工作是保障群众利益、服务产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础。作为出具社会公证数据的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公正性、客观性,检验过程的规范性、有序性,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有效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企业生存发展、事关社会公共安全。

3.检验检测机构为地方产业发展提供有效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活动贯穿于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流通各个环节,是判断质量好坏的有效方法,也是助推产业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规范、有序的检测行为是服务产业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4.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质量强县”和建设“大质量、大监管、大平台”为着力点,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管、机构主体”的原则,通过政府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联合监管,推进检验检测机构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为海盐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技术支撑、技术保障和技术服务。

5.总体目标:通过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实现检测能力大提升,服务效能大提高,推动公共技术服务大平台建设,促进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全面提升。

三、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6.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制度。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体系有效运行。要按照工作环节明确各类检验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实行抽样人员、检验人员、机构负责人分工负责制。建立科学的抽样和检验制度,实行抽检分离。

7.建立检验报告规范制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所含信息应清晰、准确,避免误导报告使用方。属监督检验行为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格式;属委托检验的,要规范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报告内容要明确检验样品的获取方式、样品的确认情况、免责及限定条件的信息。

8.建立检验样品的保存备查制度。各类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对检验样品(或备样)的管理,要建立样品登记、编号、流转、保存、退回等流程记录,保证样品(或备样)保存完好或可追溯备查(无法再现结果的样品除外),确保在检验报告签发后三个月内(保质期不到三个月的产品以保质期为准,特殊产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实现对样品(或备样)的复核或复检,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9.建立科学公正的工作制度。检验检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提供检测报告。不得在承担监督检验任务期间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不得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检验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社会推荐委托方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名义参与委托方经营性活动;不得以检验检测机构名义开展质量评比活动;不得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转移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产品;不得利用政府监督检验机会,强行要求被抽查企业接受收费性质的服务或强迫签订检验服务合同。

10.建立检验工作考核制度。检验检测机构要建立检验人员互查、检验质量奖惩、检验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检验、谁审批、谁负责”。政府监督抽查应严格按计划和规定进行,按程序及时完成检验工作并做好异议处理。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验数据、随意更改检验结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有效期出具检测结果或报告;不得出具虚假及与检验业务无关的证明。

11.建立定期自查与报告制度。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每年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总结报告。报告本年度检验检测工作状况、检验能力变化情况(包括:认可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的变化、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等主要人员变化、主要检验设备变化、检验水平变化等)、检验报告的缺陷率和异议率、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12.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检验检测信息报送,在检验工作中发现的质量信息应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对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的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重大质量信息,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四、加强监管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13.实行联合监管制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管与分工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由县质监局统一监管全县检验检测机构,各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本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质监部门根据合格评定监管职能,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监管,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管,各部门与质监部门应及时互通监管信息。

14.实行监管例会制度。县质监局会同主管部门定期(至少半年一次)组织召开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会议,互通工作信息,及时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工作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商讨解决措施,总结、交流、推广已经形成的良好工作经验,促进我县检验检测机构健康发展。

15.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质监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一次。主要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检验工作流程的完整性和检验报告、记录等技术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通过检查,确定检验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是否有效。

16.实行比对试验制度。根据上级要求,质监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各类比对试验,跟踪试验结果,掌握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对比对试验结果严重失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上报省质监部门,暂停开展相应项目检验工作,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整改效果。

17.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县质监部门、各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反工作程序、出现检验过程或结果失误的,要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两次被通报批评及连续两年被通报批评的,依法给予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纪律处分,报告省质监局暂停机构检验资格。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报告、伪造篡改检验结果、检测报告严重失实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负责人责任,并按照《产品质量法》、《省检验检测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五、工作要求

18.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海盐县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县质监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主管部门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和联络员。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加强对本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19.注重机制建设。县质监部门、各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要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及时总结监管、检验检测工作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分析存在的不足与教训。逐步建立健全我县检验检测工作监管体系,实现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监督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根据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质量、管理水平、诚信意识,逐步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20.强化信息报送与宣传报道。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县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至少一篇工作信息。机构负责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县质监局报告。质监部门应信息提示各检验检测机构及时提出计量认证复评申请。各部门、各机构应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的宣传和报道,发挥社会媒体监督作用,促进机构诚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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