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地区推进职业健康监管意见范文

地区推进职业健康监管意见范文

时间:2022-07-27 03:01:33

地区推进职业健康监管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提出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权益,现就做好全县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强化意识,全面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牢固树立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也是生产安全“工伤亡”事故的理念。各乡(镇)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加强领导,强化意识,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与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安排、同检查。要强化工作机制,加大工作推进和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向本质安全型转变,依靠科技进步,持续改进劳动安全条件,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逐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

二、突出重点,夯实基础,扎实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

各乡(镇)和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指导和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职业健康工作。重点加大矿山采选冶、木竹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尘毒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一是县安监局增设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股,增加2名事业编制,配备专职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保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卫生、安监、人社、工会、财政、发改、工信、城建、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负有职业病防治责任的部门,要严格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职责划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三是各乡(镇)要明确专门或兼职的日常监管机构,明确人员专职监管职业健康工作,扎实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四是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职业健康管理领导机构,配齐专职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并报县安监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县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建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密切卫生、安监、工会、人社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合作,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打击职业健康违纪违法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对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共同推动职业健康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逐步建立并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

(三)全面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以粉尘和毒物危害申报为重点,以四大高危行业为切入点,2011年年底前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分批次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要求,做好高危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作申报工作,力争2011年四大高危行业申报率达到70%,2012年达到100%,其他行业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提出的目标,到2015年申报率争取达到80%以上,做到辖区内职业危害因素底数清、情况明,为实现分类监管创造条件。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一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是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报县安监部门审查(备案);三是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须经县安监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四是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报县安监部门审查(备案);五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须经县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此外,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五)大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1、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开展职业健康“三下乡”(职业健康科技、文化、法律法规下乡)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宣传活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重点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和防治技术,增强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法律意识和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2、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危害机理及识别、评价和防治措施,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程序,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提高监管水平;二是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企业管理层职业健康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意识,使其了解国家职业健康的政策规定,掌握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和手段;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并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从业人员提供。

(七)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并认真组织实施:1、职业卫生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4、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2、控制职业危害措施、计划和实施方案;1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4、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5、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八)加强作业场所现场监管

各生产经营单位一是要在作业场所涉及职业危害醒目处悬挂警示标识,告知从业人员从事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二是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使用的防尘口罩、防护服、防护帽、防护面具、防毒面具、防护鞋(靴)、防护手套、日用品等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及佩戴等情况要做到有制度,有清单,有记录,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安全;三是要利用现有条件降低粉尘,限期合理安装防尘系统,减少职业危害;四是要为从业人员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告知从业人员在劳动作业时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和应尽的权力和义务。

三、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职业危害事故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认识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对职业健康工作的落实力度。各乡(镇)对本辖区职业健康工作负总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职业健康工作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发生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或因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使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取消当年的晋升和评先资格,并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一)各乡(镇)、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可以避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严追究行政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要求,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予以查处;对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被举报文档标题:地区推进职业健康监管意见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