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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招生管理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2-30 10:35:30

高中招生管理工作意见

根据《市年高中段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意见》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县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工作,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通过评价方法多元化和评价主体多元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缓解升学竞争,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质量的监测和评价体系,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协调、优质发展。

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年,我县继续实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制度。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较为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2.学业考试的对象为年读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初中毕业生和参加年高中段学校招生的其他同等学力考生。

3.学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体育。各科分值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含听力测试20分)、科学160分、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80分、体育30分(详见《县年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实施细则》)。其中语文、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试卷中地方课程内容各占5分。学业考试各科满分总分值为630分。

4.学业考试时间安排

6月11日上午:语文9:00—11:00

下午:数学13:30—15:30

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16:10—17:30

6月12日上午:科学9:00—11:00

下午:英语13:30—15:10

5.学业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命题,市招生办统一组织网上阅卷并成绩,县招生办统一组织考试。

6.学业考试(文化科目)形式:

(1)语文、英语、科学实行闭卷考试,英语考试加试听力。

(2)数学、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实行开卷考试。

(3)各科考试均不得使用计算器。

7.初中毕业生的毕业资格,由学校根据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并结合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进行认定。学业考试成绩不及格学生的比例应当控制在5%以内,学业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由所在初中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补考。

8.凡持有残疾证的听力残疾学生,经本人申请,县教育局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听力残疾学生免外语听力测试考生的外语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听力残疾学生外语科考试成绩=该考生外语笔试部分得分×(1+规定的听力部分满分值/规定的笔试部分满分值)

三、综合素质评价

1.综合素质评价以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活动记录、学习作品、特长潜能、奖惩情况等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的总体发展水平。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中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2.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综合评语”和“测评等第”两部分组成。

综合评语:主要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定性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并为后续的针对性教育提出建议。综合评语应当结合《学生成长记录册》反映的情况,由初三班主任撰写,学校领导审核确定。

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主要对能够体现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部分项目进行定量测评,即: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审美与表现等四个模块。

测评等第分A、P、E三等(分别代表优良、合格与待合格)。各项目的A、P、E三等由初中毕业生所在学校评定,A等由县教育局按规定程序审定,以确保其公正性和权威性。

3.在外借读回原籍报考的考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由借读学校负责提供,并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给考生报考学校;往届初中毕业生在原毕业学校参加综合素质评定。综合素质评价办法详见《县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综合素质等级认定的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依据,同时也是高中招生录取的条件。

四、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者准予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报考普通高中年龄一般在16周岁半以下(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本县户籍;报考职业高中、民办高中、中专(包括“3+2”)、中技的户籍、年龄不限;外地民工子女可凭《暂住证》在就读学校报名;

(4)身体健康。

2.下列对象不得报名

(1)高中段学校的在校生;

(2)初中段学校的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者。

3.中等艺术学校和体育运动学校的招生对象仍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报名时间:按市统一时间。

5.报名地点和办法: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届(含在外地借读的籍考生)、往届初中毕业生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在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初中报名点报名(应届生学区划在哪个初中就读的,就在那个初中报名),报名点应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按规定报名点报名的考生,取消其指令性招生计划录取的资格。

报名时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符合政策性加分条件的考生还须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复印件。

6.凡年初中应届毕业生和参加年高中段各类学校录取的往届生及社会考生均应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

五、填报志愿

1.全县高中段学校招生实行考生自主填报志愿。

第一批志愿为中学(定向计划)。

第二批志愿为二中、三中、中山中学,考生可填报其中一至三个学校志愿。

第三批志愿为“3+2”学校、普通中专。

志愿一经上报输入计算机(一式三份封存)任何人不得更改。

2.县职技校、景濂中学、建华中学、仙华职校招生由学校自主组织报名、录取。

3.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13日,逾期不再补报。填报志愿地点在各中考报名点。

六、综合素质测评等第汇总和学业成绩报告

各初中经最后审定的综合素质等第结果,于年4月29日前上报县招生办公室。学业考试成绩由招生办发放到各初中,由学校通知考生,考试成绩不公布。考生对成绩有怀疑者按招生办规定时间上报核查。

七、招生录取形式

综合考虑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个体差异,积极探索优质高中定向录取、优秀初中毕业生保送录取、特长招生等多元化的高中段学校招生方法,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和学生素质全面发展。录取形式为:

1.综合录取

主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等第认定的结果进行录取。

2.保送录取

根据《市年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金市高招委[]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年中学继续实行自主招收“保送生”招生办法,招收200名经初中学校选拔推荐的优秀初中毕业生。保送录取在学业考试前完成;已被中学录取的保送生不再参加学业考试,其人数为学业考试成绩优秀人数,成绩以全县学业考试前200名的平均分计入各校。保送录取办法由中学具体实施。

3.特长录取

发明创造、科学研究、体育、艺术等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推荐录取进入高中段学校学习。

推荐录取的条件为:

(1)初中阶段参加市(地)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获个人前六名的考生或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含市布局在本县的重点项目);初中阶段参加市(地)级及其以上体育比赛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标准的考生;

(2)初中阶段参加市(地)级及以上正式艺术比赛获个人前三名(或一等奖)的考生或取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的考生;

(3)初中阶段获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省二等奖及以上的考生;中小学电脑制作比赛、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全国中小学教育创新作品邀请赛省二等奖、市一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方有效,其中(3)条中两人及以上的获奖项目,只限第一作者(姓名)有效。

特长录取计划中学、二中、三中、中山中学各限招5名;符合特长录取入学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填报特长生推荐入学申请表,经所在学校审核、公示,于4月29日前报招生办,招生办在5月11日前,将经审核符合推荐入学条件考生的《特长生推荐入学申请表》按考生志愿给相关高中,由高中招生学校择优录取。预录取名单要在特长生毕业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招生办审批。特长生录取的实施办法由各高中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报教育局审批。

4.定向录取

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利因材施教,适当照顾教育基础较薄弱的地区,中学继续实行定向招生,定向招生计划341人。定向招生人数根据各初中本县户籍的应届学业考试报考人数、应届学业考试成绩优秀人数、应届学业考试成绩良好人数、应届学业考试成绩合格人数按1:3:3.5:2.5的比例分配给学校。应届考生的20%为优秀,应届考生的70%为良好,应届考生的90%为合格。借读生回户籍所在地初中报名并参加浦中定向录取。

5.烈士子女可按照其志愿安排入学。

八、政策性优惠加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2至4分投档。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双农独女户”家庭的考生加4分投档;

(2)已施行绝育措施的“双农二女户”家庭的考生加2分投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5分投档。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少数民族考生;

(3)港、澳、台籍考生;

(4)驻浦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

(1)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从事舰艇或飞行等艰苦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公安干警)子女(可以直接升入职业高中就读)。

同一考生如符合同一条中多款的,不能累计加分;同时符合多条的可累计加分,但以19分为限。

符合政策性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凭原始证件,经所在初中学校审核、公示后,由初中学校于5月20日前报教育局,由教育局统一审核,并报招生办,不按时上报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九、高中录取

1.录取原则

(1)必须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适者录取的原则;

(2)普通高中、综合高中在统一划定的综合素质评价最低要求和学业考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录取。

(3)中学只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4)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的招生计划不得突破。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5)不得对同一考生进行重复录取(包括择校生)。

2.录取操作规程

(1)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前置运用

①要求升入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的考生,其综合素质测评各项等第应达到2A及以上且不得有E。

②要求升入其他各重点普通高中、重点综合高中指令性计划的考生,其综合素质测评各项等第应达到1A及以上且不得有E。

③要求升入省级及省级以上重点职业高中的考生,其综合素质测评各项等第应达到3P及以上。

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根据考生志愿按学业成绩择优录取。

(2)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后置运用

学业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顺序为:初中阶段被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模范人物;初中阶段获县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3)投档比例

根据县教育局确定的分数线和下达的招生计划及考生填报的志愿,按1∶1的比例给招生学校投档。

(4)投档原则

第一志愿生源充足,且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高的学校先投档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且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低的学校后投档录取。

(5)投档级差

第一志愿落选的考生,其分数高出第二志愿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15分的,第二志愿学校给予投档。第二志愿落选的考生,其分数高出第三志愿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30分的,第三志愿学校给予投档。出现考生第二志愿减15分投档成绩与考生第一志愿成绩相同时按实际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以此类推。

(6)平行分处理

在录取过程中,如遇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后置运用后学业成绩仍相同但按计划又不能全部录取的情况,根据下列顺序录取。

①按语、数、英总分择优录取。

②语、数、英总分亦相同,按语文成绩择优录取;语文成绩亦相同按数学,数学亦相同按英语,英语亦相同按科学,科学亦相同按社会·政治择优录取。

3.录取批次、时间

第一批录取中学的定向生、择校生新生;

6月20日左右,中学定向生录取,

6月22日左右,中学择校生报名、录取。

第二批录取二中、三中、中山中学指令性计划新生,录取时间为6月24日左右。

第三批录取二中、三中、中山中学的择校生:

6月25日左右,二中、三中择校生报名、录取;

6月26日左右,中山中学择校生报名、录取。

4.录取工作的其他规定

(1)普通高中、综合高中指令性招生计划各批次录取的分数线由县招生办公室提出,县教育局确定,向社会公布。普通高中、综合高中择校生招生办法由各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方案,报县教育局批准,县招生委员会备案,向社会公布。

(2)普通中专、“3+2”学校录取分数线、录取时间由市招生办确定。

(3)外地引进人才子女与本县考生同批次录取,外地其他考生参加第二批、第三批高中录取。

(4)被高中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时办理报到、注册、缴费手续,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

(5)为防止择校生录取中将其他学校已录取的考生重复录取,考生凭中考准考证原件缴纳择校费(准考证暂存录取学校)。

十、严肃纪律、规范操作、阳光招生。

1.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应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和监督制度,杜绝腐败现象发生。

2.任何高中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按省、市“三限”文件规定执行。

3.维护考生权益,杜绝虚假广告、非法广告,未经教育局批准的招生广告不得进入校园。

4.严禁学校领导、教职员工参与有偿招生、违规组织生源等行为,并建立举报制度,违者要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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