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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促进社会和谐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31 04:00:14

镇委促进社会和谐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确立就业工作的优先地位

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共建共享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二、完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

(一)扩大帮扶对象范围。在继续做好“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户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扩大到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经残联认定的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残疾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手续)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自行失效。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登记证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不超过本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除从首次核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按相关政策实行收费减免优惠,并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税费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辖区内共建单位的作用,通过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提供空岗信息等多种方式,实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护)、“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五)切实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要以创建创业型社区、充分就业村为载体,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深化充分就业村(社区)创建活动,创新就业服务新模式,社区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充分就业。

三、积极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帮扶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人事保障等多种服务。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补贴。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吸纳江山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为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的本市企业,按人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单位缴费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城乡社区管理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大力推进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以创业促进就业。

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制度。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村工作,使农村劳动力享有平等的就业服务,力争两年内全市所有行政村达到充分就业村标准。引导有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复退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范畴,并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二)引导和帮扶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需求、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新开工建设项目和园区企业用工需求,进行实用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大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力度,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当地实际,通过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基地发展等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乡镇(街道)、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按人按月给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岗位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五、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制度

(一)实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费扶持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持登记证的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自其在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持登记证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一次性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余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所需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给创业者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创业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所需经费从促进再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所需资金由财政筹集。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会同财政、劳动保障、人行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完善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

(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支持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持登记证的城乡失业人员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其它培训证书及相关资料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及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工种的初级工)补贴。补贴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确定。对就业困难人员要根据市场需求及个人意愿,开展不同形式的免费培训。教育部门要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要不断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对参加同工种(职业)的职业培训,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进一步强化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培训。增加创业培训在职业技能培训中的比重。相关培训机构应积极开设创业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创业率。改善创业培训方式,创业培训应以创业项目为载体,采用创业项目技术辅导和创业知识理论指导相结合方式进行,同时提供创业项目、创业政策以及工商税务等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实效性。

七、完善就业保障制度与措施

(一)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辖区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要把城乡统筹就业、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创建充分就业村(社区)、创建创业型村(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完善就业再就业经费保障制度。在财政预算中要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资金满足实际需要。要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标准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审核质量,简化手续,方便就业困难人员及用人单位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就业、促就业的积极作用。

对被征地农民的各项帮扶措施,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对残疾人的就业帮扶措施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经费中列支。对企业紧缺工种和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所需资金从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中列支。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从万名农民素质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其它帮扶措施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或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六到位”建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的就业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制度,以开展“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试点为契机,按照“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的目标,将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覆盖城乡、延伸到村(社区)。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对纳入规范管理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参与相应职业介绍服务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且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成功介绍高技能人才来本地就业的,可另外给予适当的奖励。职业介绍补贴和奖励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五)实行就业失业登记。在保证现行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享有优惠政策不变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从今年起,全市范围内统一办理登记证。市就业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劳动者免费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申领登记证的劳动者,户口性质不明确的,公安部门要为其开具户口性质证明。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六)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扎实推进“两网化”建设,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重视失业预警监控,适当扩大监控面,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应及时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引导,鼓励用人单位强化以人为本理念,规范用工管理,对不裁员、不减薪和增加就业岗位较多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七)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和督促检查。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宣传用人单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稳定就业的先进事迹,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要切实加强对就业促进法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八、附则

本意见所涉及的优惠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所涉及的政策扶持对象限于在此之前在我市未享受过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的人员。

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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