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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16 08:45:02

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意见

为大力实施“现代服务业强区”战略,加强我区现代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区域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打造“全国最美丽城区”,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大力引进现代服务业人才

1、年龄在30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在工作满一年的文化创意、软件和信息服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可以办理进杭落户手续,不受名额限制。

2、凡在我区投资兴办现代服务业企业,每投资100万元,可办理1名专职人员进杭落户;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自愿来我区现代服务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工作满3年)及以上或副高(任职满2年)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现代服务业人才,在编制内经批准后,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予以引进。

4、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居住证》,享受市民待遇:①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②中级以上职称;③技师以上职业证书;④本人在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

二、积极培育现代服务业人才

1、积极鼓励支持现代服务业人才入选区“515”新世纪人才工程进行培养,对于入选“515”新世纪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的培养人选,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0.5万元的资金资助。

2、首次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10万元创业资助。首次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且工作两年以上的博士后,经区人事、科技、财政部门认定后,给予每人一次性5万元科研资助。

3、依托大学、中国美院等高校的学科优势,与企业合作举办现代服务业人才培训基地,大力培养现代服务业人才。

4、留学人员创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初创期两年内,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可给予50万元以内的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全额贴息,实际支付分年度实施。

5、留学回国的现代服务业人才,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区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并获得市创业资助资金的,区财政给予20万元以下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

6、留学人员创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租用区各类生产、科研用房的,给予1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第二年、第三年给予0.4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补贴。

7、获得市大学生创业资金资助的企业,区财政按文件规定给予配套。获得商业贷款贴息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区财政按文件规定给予配套。获得国家、省创业项目资助的,按有关规定配套。

8、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现代服务业创业企业,给予两年内5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补贴。

三、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现代服务业人才,优先申购市突出贡献人才经济适用房。

2、对为区作出特殊贡献的现代服务业人才,经区人事、财政、科技部门认定,优先申报“市杰出人才奖”、“省特级专家”、“享受市政府特贴”等荣誉称号,在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3、引进高层次现代服务业人才,其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由区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4、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及副高以上职称的现代服务业人才,可申购人才专项经济适用房。

5、建立人才公寓,积极帮助解决现代服务业中有突出贡献人才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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