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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服务业发展工作意见2则范文

时间:2022-08-29 09:16:19

工商服务业发展工作意见2则

第一篇

各县(市)工商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

1.放宽服务业准入主体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民营企业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一律不予执行。

2.放宽企业出资条件。服务企业首期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20%的,其余部分注册资本可以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3.鼓励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支持外商以其国际知名商号作为其投资公司的字号,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大力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服务业,除前置许可项目外,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发展网上交易市场,推动商品市场转型升级

4.优化网上交易市场登记服务。现有专业市场可凭原市场名称登记证或单独申办网上交易市场名称登记证,举办网上交易市场。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不需再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在网上亮照经营即可。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网店”等。

5.推进专业市场发展网上交易。鼓励专业市场建立现货网上合约(或现货)交易、网上银行结算、第三方物流配送为一体的网上商品交易平台,引导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实施网上竞价拍卖、电子结算和统一配送,促进传统市场向现代流通业转型升级。

6.推动行业网站和企业发展网上交易。引导行业网站将信息平台逐步提升发展为行业集聚性强、专业特色明显的网上交易平台。支持知名品牌生产企业和大型流通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开发适合自身特点的网上交易平台或网上商城。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网上公共交易服务平台,开设网上销售店铺。

7.引导传统配套服务业升级。积极支持传统物流企业改造提升传统物流模式,逐步建立与网上交易业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积极支持专业市场和企业发展以信息化为基础的展贸业态。积极推动发展网上交易专业技术服务、身份认证和信用评估等网上市场服务体系。

三、发挥行业指导职能,促进广告产业提升发展

8.培育扶持广告龙头企业。积极引导广告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和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特色明显、核心竞争力强的广告龙头企业。支持广告企业通过参股、承包、兼并、收购等方式,组建股份制公司或集团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

9.推动新媒体广告和公益广告发展。支持网络广告、手机广告、楼宇广告、车体广告等新媒体广告的发展,培育广告业新的增长点。加强新媒体广告的品牌建设,提高社会对新媒体广告的认知度。通过公益广告评比等措施,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刊播,提倡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益广告量高于其商业广告总量的3%。

10.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制度,指导和协调广告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其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诉求、提出产业政策、开展行业培训、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广告产业转型升级。

四、发挥商标品牌作用,助推服务业提质升级

11.推进服务业实施品牌战略。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服务业企业申请注册、运用服务商标,实行商标、商号同名注册,保持商标与商号的一致性、整体性。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强商标文化建设,引导老字号服务企业不断积淀商标的历史文化价值,增强企业品牌综合竞争力。

12.加大企业创牌扶持力度。重点支持物流、餐饮、广告等行业的创牌活动,精心选择市场潜力大、竞争能力强的服务业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对有一定历史和知名度的老字号、老牌号的服务业商标,优先认定为市著名商标,并列入省著名商标培育库予以重点培育。引导和帮助服务业龙头企业争创驰名商标。

13.引导品牌企业转变经营方式。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服务业企业以服务商标、商号为纽带,开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推进网络化和品牌化运作。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五、丰富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14.积极为服务业融资提供服务。大力开展服务业房地产抵押登记,做好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质押等工作,积极拓宽抵押物、质物的种类和方式,盘活企业资产,帮助企业融资。优先为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办理抵押登记有关手续。

15.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适度发展。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对优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其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申请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并支持其持批准文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6.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共享平台。积极创造条件,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满足小额贷款公司共性需求,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流程设计、产品开发、资金结算、人员培训等支持,实现区域贷款人信息共享,降低贷款风险。

六、加强服务业市场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秩序

17.切实加强护牌维权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商标所有人、商标合法使用人的品牌自我保护意识。加大对服务业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与权利人的沟通联系,形成联手打假机制。对举报投诉案件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回。

18.完善广告业监管机制。坚持促进发展和加强监管并举,建立健全广告监管体系,巩固和完善广告综合治理机制,提高广告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广告经营资质评价体系,积极推行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提高广告经营资质。

19.实行服务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建立和完善服务业信用数据库。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服务业信用评价活动,逐步形成政府引导、部门参与、多元互动的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积极倡导商业文明,着力提升诚信服务业企业品牌的社会认知度。

20.运用行政指导规范服务业发展。对服务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使用不规范、广告用语不规范及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通过行政告诫、行政警示等方式,引导服务业企业依法经营。

第二篇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落实,实现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好字当头、先行先试”的工作主线,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面支持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主体准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1、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经营范围,降低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经营或需经前置许可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方式,并允许跨行业多样化经营。申请设立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新兴服务行业经营企业,如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特别的准入资格条件和登记前置性许可的,登记机关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参照该行业的专用术语予以核定。降低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凡从事研发、咨询、中介服务等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企业法人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非法人企业资金数额由投资人自行申报。

2、规范前置许可项目,实行“筹建”登记。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其它项目一律不做为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项目。对不属于娱乐场所、交通运输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高危行业的前置许可项目,服务业企业因办理许可文件或用地手续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建”登记。

3、放宽服务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服务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其场所属于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等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组织或机构租赁的,可免于提交产权证明。除从事住宿和餐饮业、娱乐场所、健身等文体项目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商场、网吧、医院等公共场所经营外,从事服务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住宅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免于提交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文件;从事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以房屋租赁协议作为场所证明文件。

4、放宽投资人及对外投资数额的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村委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服务业企业,允许公司制企业向其它非公司制企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设立服务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的数额由企业依照章程规定自行确定,登记机关不再对其对外投资数额进行限制。

5、放宽服务业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在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服务业企业,不论企业类型、行业及规模大小,均可申请企业名称冠以“”市名。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允许申请冠“”省名;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申请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对于企业申请冠市、省及不含行政区划名称,各地登记机关应积极扶持,加强指导;对于当地有影响的重大项目或重点企业,应落实跟踪服务制度,帮助企业与名称登记机关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获得批准。对于服务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因经营需要通过先注销再设立方式转变企业类型或组织形式的,在原出资人保留,行业、登记机关不变及法律法规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名称。

6、放宽外商投资服务企业的投资方式。允许外商以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服务业。所得的货币资金是人民币的,允许其参照人民币利润所得再投资的方式办理。延长出资期限,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少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出资无法在两年内缴清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

7、推进传统服务业企业改造,支持企业组建集团做大做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支持鼓励我市商贸、餐饮、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等传统服务业领域改组、改造,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扶持、鼓励服务业企业向规模化、股份化、集团化方向发展,服务业企业母企业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拥有三个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4000万元的,可以申请集团登记。

8、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支持设立金融保险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本企业内部设立研发中心的,登记机关可按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的形式予以核准登记。积极吸引和支持境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在取得银监部门批准后,外资银行可在同一县市申请设立一个同城支行。简化金融保险分支机构设立手续,允许市级分支机构在市工商局登记,金融保险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已获法人授权的,可由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9、拓宽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服务企业融资。允许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经工商部门进行抵押,实现通过动产抵押进行融资。同一抵押物可以进行多次抵押,不受次数限制,主合同债权的金额可以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实现审批提速,对材料手续齐全的,登记人员当场予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10、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展会经济发展。放宽展销会登记名称核准的范围,展销会名称除含有“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外,放宽贯省名、市名的限制,县一级工商局可以直接核准贯“市名”的展销会。外地展销企业来办展免提供商品展销会异地核转证明。

11、培育、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运用登记行政指导手段,扶持、引导从事服务业的合作社组织办理主体登记;发挥合作社组织在订单农业的作用,扩大合同帮农的效果。按照“企业+合作社+农户”的运行模式,引导农户调整结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知名度,拓展市场,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广使用涉农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权利、义务,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服务业商标品牌战略,提升企业竞争力

12、巩固提升传统服务业品牌。加强对我市交通运输业、商贸流通业等传统服务业中龙头企业、纳税大户的跟踪指导,引导其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创建品牌。立足我市制造业的发展比较优势,引导商贸流通业中的大型超市、专业批发市场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格局。

13、加快培育现代服务业品牌。对现代物流业、旅游会展业、金融服务业、科技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六类现代服务业制订品牌培育计划,建立重点企业信息数据库,由县级工商局实行跟踪服务,催化企业品牌成长。对发展前景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上述六类产业商标,申请认定市知名、省著名商标时,予以优先认定、优先推荐、适度放宽标准。

14、积极引导服务业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按照“推荐一批、扶持一批、培育一批”的原则,建立服务业驰著知名商标发展数据库。积极运用工商机关的优势,指导条件成熟的龙头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通过“商标管理案件程序、商标初审异议程序、注册商标争议程序”申报驰著名商标,挖掘品牌内在价值。建立驰著名商标企业回访制度,加强跟踪指导,引导企业注册储备商标、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加强品牌宣传推广,实施品牌延伸工程,提升品牌文化内涵和附加值,从单一品牌向系列品牌发展,从区域品牌向全国性品牌发展。

15、鼓励服务业企业以商标品牌无形资产出资。支持服务业企业以驰、著、知名商标权出资,逐步建立和完善品牌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配套管理制度。支持服务业企业经过合法评估将其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参股及银行贷款抵押、担保,为企业盘活资金提供服务。支持和帮助各类服务业企业在改制、改造、重组、兼并中做好商标的评估、作价、转让工作,盘活闲置商标,促进商标资产的保值、增值。

16、完善服务业知名字号认定与保护制度。着手制订《市知名字号认定与保护办法》,鼓励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知名字号,实施名称保护,优先推荐我市知名服务企业申请省知名字号认定。加大对“老字号”服务企业创牌扶持力度,对尚未注册为商标的老字号,及时提醒、指导所有人及时办理商标注册;引导己注册商标的老字号通过连锁经营、授权经营的形式进行品牌营销,使其潜在价值转化为市场竞争力、市场号召力。

17、扶持、引导我市广告业品牌发展。指导服务企业正确运用广告策略,树立品牌形象,扩大市场份额,培育一批服务业的龙头企业。通过建设“广告网”,举办广告产业发展论坛等,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鼓励我市广告公司、新闻媒体和服务企业之间通过品牌创建、培育和推广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通过评选优秀广告经营者、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广告企业信用档案资料的建立健全等途径,及时向企业披露我市广告行业现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照专业分工和国际标准,鼓励和支持我市广告经营单位做大、做强、做优,努力培育一批大型广告、策划、创意、会展等服务企业,提高专业化水平。鼓励和支持我市广告企业和台湾广告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引导促进广告用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为广告业服务。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18、加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力度。发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牵头、组织、协调作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抄告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信息共享、职责共担”的综合治理机制。抓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加大对从事中介、商业、金融、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力度,适时开展“零无照诚信经营一条街”、“零无照诚信经营园区”等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19、依法规范服务业经营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服务业经营者依法经营。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颁布的纪念日为契机,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宣传法律法规,曝光服务业不正当竞争以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震慑、警示服务业不法经营者。针对不同时期消费投诉热点,实施分类指导,以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减少违章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广挖案源,依法查处服务业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商标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夸大宣传、虚假折扣等商业欺诈行为,查处利用服务业经营者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0、拓宽消费者诉求渠道,妥善化解服务消费纠纷。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拓宽消费诉求渠道。开通短信息服务平台,开设12315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短信、网络等全方位立体化的消费者诉求渠道,加强“一会一站一点”建设,完善社会维权服务网络体系。

四、实施行政指导,建立支持保障服务业发展机制

21、建立服务业信息披露引导制度。加强服务业登记数据统计分析,通过对服务业登记注册、行业发展趋势等内容的分析,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引导服务业企业不断优化结构,提升专业化水平,形成规模优势和品牌优势。加强对日常消费投诉数据的收集、分析与整合,对服务业投诉热点问题通过约谈、消费警示或经营提示、通报抄告、定点公示等方式,为广大经营者和群众提供富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市场发展与监管信息服务。

22、建立健全服务业信用奖惩机制。建立服务性企业工商信用档案制度,强化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披露、利用。联合行业协会完善和深化“工商信用良好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经营单位”、“光彩之星”的认定和公示,对服务业信用良好企业在参予“百万守信企业”、“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守合同、重信用”评比及工商部门、社会组织、其他部门开展的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及时通报服务业企业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信息,对有不良信用的企业不予评优评先、依法公开公示、办理许可审批时重点审查、落实重点监管措施;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诫”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升我市服务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发展环境。

23、深化服务业重点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将从事现代物流业、旅游会展业、金融服务业、科技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创意产业等服务业的龙头企业列为重点企业,建立重点项目领导直接挂钩、相关科室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分解细化责任,将重点企业(项目)分解到相关单位,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个人。推行重点企业(项目)提前介入、跟踪服务、上门指导等措施,进一步促进重点企业快速发展、重点建设项目及投资引资项目的快速落地。

五、本意见所称的服务业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服务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为上述服务业提供原材料及供水、供电等服务的第一、二产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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