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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党组织建设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6-18 11:16:31

村级党组织建设工作意见

村级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前沿阵地。村级党组织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效。2012年,村级党组织完成了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已经成立。为加强我镇村级党组织建设,特制定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切实加强党组织对村级事务的决策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村级党支部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必须发挥执政作用,领导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组织和实施。村党支部要按照农村“168”党建工作机制要求,提高村务运作的规范化水平,推动农村各项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因此,村级事务决策,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之外的村里事务,应当召开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不得采用由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商量即决定的办法;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未经村党支部共同讨论,不得决定村里事务。

2、对于村里以下重大事务,采用特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包含国家重点项目和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实施项目涉及事项。。

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②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③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④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⑥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案;

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⑧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⑨研究决定贷款、借贷、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

村委会或村委会主任不得将以上事项未经下述特定程序,直接由村委会讨论决定,或直接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得通过召开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上述事项。

3、上述事项决定的特定程序按如下方式进行:

①由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方案;

②由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将方案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村里重大事务,必须坚持以下程序,即: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必须达到应到会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数;赞成的人数或赞成票必须超过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村里重大事务,意见比较统一的,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表决;意见分散不统一的,必须采用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暂缓决定;表决结果,应当文字记录在案,并由参会党员按同意、不同意、弃权分类签字。

③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将村党员大会通过的决定,提交村民代表讨论,并形成决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当文字记录在案,并由参会代表按同意、不同意、弃权分类签字。

由镇党委做出的决定事项,不得再交党员大会讨论。

④村民代表会议未通过或无法形成决议的,该事项不得执行;但可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事项提交村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再行讨论决定。

4、遇到特别紧急的情况和事务,经报镇党委、政府同意,可以先行处置,再履行规定程序。

5、村重大事务实施需要使用资金,镇会计服务机构必须附带审查相关决定、决议书面记录。村委会或村委会负责人、党支部或党支部负责人不遵守上述规定,未经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决定村一般事务,未经党员大会决定即决议、实施村重大事务的,镇会计不得开具有关资金使用支票,镇会计服务机构对涉及事项已使用的资金票据不得予以入帐。

村级党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到领导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的重要性,以此增强村级党支部作为执政党的组织责任感和党员作为执政党一员的政治荣誉感;必须认识到,只有保障了党员在村级重大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才能够有效地凝聚起组织的核心力量,才能够有效地实现对村级事务和村委会的领导,才能够要求党员在自己讨论决定通过的事项实施过程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切实增强党员的组织归属感

各村党支部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村党员的组织归属感不强,是我们组织建设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它不但使广大党员漠视自己的执政党员身份,缺乏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的自觉性,使自己等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觉悟和行为还低于一般群众,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坏了党组织的声誉,降低了党组织的执行力。这是我们常常工作起来感到力不从心的根源所在。因此,党委研究,推行四项制度。

1、规范党员的组织生活制度

各村党支部应当充分认识规范党员的组织生活,对于增强组织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提高党员的责任意识,熟悉和遵守党的各项规章和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村党支部必须将组织生活的规范化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持之以恒抓出成效。

①各村党支部每月至少应召开一次支委会,讨论沟通党内事务、村里事务、工作进展和计划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会议记录。

②各村党支部每逢2月、4月、6月、8月、10月召开一次例行党员大会。会议内容可包括:党员学习教育、对党务和村务的意见建议收集讨论、党员培养考察、讨论决定重大村务等,并做好会议记录。

遇有重要党务、村务工作需要研究的,应当及时召开党员大会。不在例会当月召开的党员大会不能抵消应召开的例行党员大会。

③各村党支部每年7月召开一次年中工作总结会议,全体党员参加。会议内容应包括:村支部书记汇报半年来工作情况、通报半年来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事项的执行情况、讨论下半年党务和重大村务工作。

④各党支部每年12月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和评议会,全体党员参加。会议内容应当包括:村支部书记汇报一年来工作情况,党员汇报自身学习工作生活生产情况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党员进行全面评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支部内对党员的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进行,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当年度评议不合格比例占参与评议党员50%以上,或者连续两年不合格比例占参与评议党员三分之一以上的,经党委审查确实不合格的,劝其退党,拒不退党的,予以除名。

2、严格执行党员学习教育经费补助制度。

镇财政拨付给各村党支部的党员学习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党员学习资料购买、有关报刊订阅、参观考察学习,目的是为了提高党员的学习能力和政治素养,各党支部应当统筹使用好这一经费,切实发挥预期作用。

①镇财政拨付给村党支部的党员学习教育经费,每名党员按照2013年300元、2014年400元、2015年500元的标准拨付,逐年递增。

②各村村财必须按上述标准予以配套,保障党员学习教育经费之需。

③各支部中,长期与组织失去正常联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不计入应补助的党员数。

④党员学习教育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员的学习教育活动,不得用于接待吃请、旅游和其它不适当开支。

⑤未能严格执行党员的组织生活制度、未能达到党委考核的培养发展党员要求、未能正确使用党员学习教育经费的党支部,经党委研究,不予补助经费。

⑥党委每年对各村党支部党员学习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

3、建立困难党员的生活补助制度

对于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必须予以必要的救助,保障困难党员的基本生活之需,使其生活水准不低于国家低保户和五保供养对象的水平,更不能让其流离失所。

①各村党支部须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向党委上报生活困难党员名单,由党委审核后,建立生活困难党员资料档案。

②对于符合列入低保户的生活困难党员,应当应保尽保。

③对于生活困难党员,党委在每年七月一日前,予以慰问,慰问金不少于300元。

④对于因病、因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导致一时生活困难的党员,予以即时补助。补助的金额依据具体情况发放,不低于300元,但一般不超过5000元。即时补助按党员个人申请、支部初审、党委审核的程序进行,支部负责人应当及时掌握需要党组织帮助的困难党员情况,并帮助申领。

⑤生活困难党员资料档案在每年12月、7月予以更新,补助标准根据物价指数适当调整。

4、完善党员的挂包帮扶制度

各村党支部应当认识到生活水平低下的党员的存在,会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反响,会损害组织的形象。因此,对于发展生产能力较差,导致生活水平低于同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准的党员,应当予以挂包帮扶,帮助其通过发展生产,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尽快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条件。

①各村党支部须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向党委上报需要挂包帮扶的党员名单,交由党委审核。上报的党员户,应当具有发展生产的基本能力。

②经过党委审核的需要帮扶的党员,由镇党政领导、镇机关党员中层干部、村两委党员干部、村党员生产经营能人分别挂包帮扶,制定年度挂包帮扶措施,并进行年度挂包成效考核。

③建立困难党员生产救助金。镇财政从年度新农村建设预算经费中,专项划出10万元,建立困难党员生产救助金。对有实在项目,急需资金发展生产的农村生活困难党员,按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四个等次,发放生产救助金,该救助金为借款性质,借款期限为一年,免息。按党员个人申请、支部初审、党委审核的程序申领。

④对于各村领办生产、营销等专业合作社的党员,能够带领其他困难党员共同发展生产,产生切实效益的,予以奖励。奖励金分3000元、5000元、8000元、1万元四个档次,从镇财政年度新农村建设预算经费中列支。按党员个人申请、支部初审、党委审核的程序申领。

切实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一段时间以来,各村党支部在党员发展工作中,普遍存在党员发展数量不多、质量不高的问题,有些村党支部发展高年龄、低学历、近亲属的现象特别突出,将一些年轻、学历较高、生产经营致富能力强、品性端正的人排除在了党员队伍之外,使整个支部领导村级事务、引领发展的综合能力显著下降,群众意见很大。党员发展工作搞不好,是支部各项工作无法提升,不能达到群众满意、党委放心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

1、建立党员发展人才库

各村党支部须于2012年11月15日前,按村人口总数的5%左右上报拟发展党员优秀人才,镇党委审核,组建人才库。①入库对象要求:35周岁及以下人员为主,一般不超过45周岁;高中学历文化程度及以上;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中有突出作用的人员。②入库对象主要从下列人员中产生:村主干、村级配套组织干部、农业合作组织带头人、经营致富能手、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在外创业优秀青年、各级人大代表、民兵妇女和共青团员中的优秀分子、劳动模范等。③年龄在50周岁以上,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原则上不得作为入库对象。④优秀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5月、11月份进行调整充实。

2、实行从党员发展人才库中培养发展党员制度

坚持从党员发展人才库中培养发展对象。从2012年11月起,各村党支部培养、发展党员只能从党员发展人才库中进行选择,未进入人才库者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实行党员亲属关系审查制度

为有效防止农村发展党员中存在的“近亲繁殖”问题,提高发展党员工作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实行党员近亲属关系审查制度。

①各村党支部须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向党委书面报告支部党员内部存在的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以上报告应在村内公示。

②在上报的党员发展人才库中的入库人员,亦应列明其与现党支部党员的亲属关系,以及库内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

③各村党支部在研究发展党员时,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对象同现支部中的党员有亲属关系的,必须专门向党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党委审查同意后才能召开支部会讨论决定。

④支部会议讨论决定通过上报党委后,由党委对预备对象在村里进行专项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并进行考察审核,再报党委会研究。

4、建立“两新”组织联合党支部发展村级党员制度

对于特殊原因未能在村党支部发展的优秀村级人才,可经党委初审后,交由镇“两新”组织联合党支部考察培养,发展为正式党员后,将组织关系转回所在户籍村党支部,以优化村级党组织队伍结构。

5、建立村党员发展目标责任制

各村党支部在建立党员发展人才库后,从2013年起,每年必须保持入库人员数量20%的培养考察对象,每年必须按不低于入库人员数量的8%目标发展预备党员(至少不得低于1名)。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各党支部党员发展情况,对实行情况差的支部负责人予以告诫;一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问责,取消支部和支部负责人各项评先评优资格,对支部负责人年度绩效予以否决;一年半内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对支部书记予以免职处理。

切实加强党的干部履职评议工作

为切实加强群众对党支部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更好地鞭策党的干部公道正派、践行民主、尽心服务、做出实绩,建立村民对党的干部履职评议制度。

1、每年12月,由党委统一安排,组织各村召开对村党支部和支部书记、委员的民主评议会。

2、参与评议人员为:全体党员;村民会议代表,市镇两级人大代表;不是村民会议代表的村民小组长;农村六大员,村级其它组织负责人,老人协会代表;由镇随机抽取的10-20名村民。

3、评议会的召开程序:①由村支部书记汇报支部和本人履职情况;②由参与评议人员提问质询,村支部书记、委员回答;③由参与评议人员对村支部、村支部书记、委员分别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分为优秀、及格、不及格三个档次。④党员票和其它参与评议人员票区分不同色彩,分别统计。

4、评议结果的使用。①党支部不及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由党委研究对支部书记、委员进行调整。②支部书记不及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的,责令辞职,不辞职的由党委研究予以免职。③委员不及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的,责令辞职,不辞职的由党委研究予以停职。④党支部、支部书记不及格票虽然未超过三分之一,但群众反映问题集中、强烈的,由镇党委研究处理。⑤评议会反映的突出问题,需调查的由镇纪委介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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