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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目标晋升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12-11 10:30:05

建筑业目标晋升工作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巩固提升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富民产业的地位,进一步放大“建筑强市”的品牌效应,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一)到2015年,力争建筑业经济总量在“十一五”基础上翻一番,建筑业总产值达570亿元、增加值突破120亿元;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全市超亿元以上企业达40家,50亿元以上企业2家,1家企业上市;外向开拓水平稳步提升,完成境外工程承包营业额2亿美元,企业多元化经营产值占总产值的30%以上;科技进步对产业发展的贡献份额达30%;品牌优势进一步巩固,“十二五”期间,新增一级资质以上企业2―3家,二级资质企业6家以上,创“鲁班奖”和国优工程奖1―2项,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60项。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多做贡献

(二)鼓励我市建筑企业承接工程。切实规范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在本市范围内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凡具备条件的我市施工承包企业优先纳入招标或承包范畴。外地企业在我市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凡由我市施工企业总承包施工或直接发包给我市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建设单位。

(三)搭建企业回乡纳税的桥梁。本市建筑企业在外地施工回本地缴纳所得税,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按所纳税额财政地方留成部分30%奖励;以后年度以上年为基数,所缴纳的税收每增长100万元,财政地方留成返还部分相应提高一个百分点。以上返还税额由市建管局对有关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专项奖励。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财政现有各种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项目给予支持。建筑企业在姜首次入库税金达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原则上企业主要经营者获奖金的50%,管理层其他成员获奖金的50%。

三、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

(五)构建科学合理的产业形态。按照扶优扶强、扶专扶精,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原则,扶持高等级资质企业、专业企业发展,严格控制低等级总承包类企业数量,在全市形成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比例协调、优势互补的产业格局。鼓励建筑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积极推广使用智能型、节约型、环保型建筑产品,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提高节能减排能力和低碳建设能力。到2015年,全市建筑产业集中度在70%以上,专业企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达40%。

(六)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群体。根据企业综合实力,每年评选“建筑业十强企业”,在企业产值、发展速度、上缴税收等方面超额完成市交年度发展指标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支持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收购兼并;鼓励我市一级以上重点建筑企业挂钩帮扶中小企业发展,凡帮助帮扶对象当年承建项目合同总额达到2亿元,奖励重点企业5万元,当年承接项目合同总额超过2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奖励2万元,通过企业间相互促进、抱团发展,尽快新增一批建筑业知名企业、品牌企业、骨干企业。对建筑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被评为全国优秀建筑企业和省建筑业综合实力30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省、部级特殊津贴专家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七)鼓励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对总承包企业主项资质成功晋升特级、一级的,分别给予特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晋升一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八)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新开拓一个省外市场(以地市级为单位)的企业,当年承接项目合同额达2亿元、3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当年承接市外项目单项合同额达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企业每完成境外工程施工营业额2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九)改善金融服务环境。各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建筑业的发展,根据企业综合实力和信用等级提升情况,同比增加银行授信额度,解决其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探索并逐步推行项目经理人贷款等适合建筑业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提高对项目经理的授信额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组建专业担保公司,鼓励有信誉的企业之间进行信贷联保、互保,破解建筑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大力推进政银企合作,每年举办1―2次建筑业专场融资洽谈及授信签约活动,提高履约率。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十)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参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确定的标准,对建筑业企业上市进行奖励,有重点地选择效益好、实力强的优势企业进行上市辅导,鼓励企业尽快上市,提升资本运营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结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补贴有关手续办理等融资费用的50%,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一)强化建筑业目标管理。加大对镇(区)建筑业发展的考核力度,促进各镇(区)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推动本地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各重点企业要带头完成年度下达的建筑业经济指标任务,对年完成施工产值3亿元以上且主要经济指标(施工产值、增加值、工程结算收入)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优先纳入市“建筑业十强企业”评选范围;对年完成施工产值亿元以上且主要经济指标增幅超过平均增幅双倍的,优先纳入市“建筑业先进企业”评选范围。

四、强化建筑业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

(十二)推进建筑业科技进步与创新。对新认定获批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主编部级、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部级工法、部级QC成果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部级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5万元;对获得部级、省级科技示范工程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十三)打造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鼓励建筑行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企业每引进1名硕士研究生以上人才,并续用5年以上,市政府给予2万元奖励。加强行业内部有潜力人才的破格培养,对获得部级工程质量奖、部级施工工法和3项以上“扬子杯”工程的项目经理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对获得1项省级工法或1项省优工程(或2项地市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可破格申报中级职称。重视抓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培训投入,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努力培养一批适应建筑业发展要求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确保60%用于企业一线职工培训和企业办学。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纳税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实施”的原则,从解决农民就业,充实建筑业人力资源出发,在有条件的镇(区)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从业技工的政策培训、技能培训和业务指导,鼓励以合资、入股的方式组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切实加快全市建筑劳务输出建制化、劳务组织企业化进程。与重点劳务输出地区开展建筑劳务合作,采取订单培养等形式,有计划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解决全市建筑技术操作工人储备不足、企业施工队伍不稳定等问题。

(十四)激励企业创优夺牌。企业独立总承包工程获得“鲁班奖”的奖励50万元,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该工程项目经理在评选省、市劳动模范时优先推荐申报;获得詹天佑奖的奖励25万元;参建工程获得“鲁班奖”的奖励15万元。企业独立总承包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10万元,可授予该工程项目经理“市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凡本市企业在本市所承建的工程获得部级、省级文明工地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在外地承建的工程获得部级、省级文明工地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上述奖项奖金奖给项目部不低于50%,奖给项目经理不低于20%,若奖项重复获得的按最高单项奖奖励。

五、建立完善规范诚信的建筑市场

(十五)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各镇(区)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积极推行外来进姜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退机制。

(十六)建立全市规范统一的诚信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定和考核办法。建立建设、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进一步扩大征信范围,将劳务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申报、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相结合,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业主、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六、建筑业激励扶持政策奖励兑现方式

(十七)建筑业企业享受激励扶持政策实行申报制,其申报程序为:申报单位向市建管局提出申请,并附报相关资料,市建管、地税、科技、人社、人行等相关部门负责初审,财政局在其初审的基础上进行结算,并会同市建管局、地税局提出结算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建管局负责各项奖励资金的兑现。

(十八)同一奖项对象因同一工作内容获得各级不同奖励的均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奖,奖励资金从地方税收留成中按税收属地原则分级负担。

本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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