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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保险工作意见4篇范文

时间:2022-02-21 11:51:30

残疾人社会保险工作意见4篇

第一篇

随着“十二五”的到来,全面实施残疾预防成为了残疾人康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残疾预防工作,至“十二五”期末,要全面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构筑完善的残疾预防体系。经市财政局、残联研究,决定从2014年开始,对残疾人角膜移植手术给予适当补助。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助对象:

具有市户籍,持有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残联审核同意并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角膜手术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角膜移植手术费用在医保报销结束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全额补助,其他家庭按50%进行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例。

三、操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与审批

患者或其家属携带患者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至镇残联(区民政办)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镇残联(区民政办)审核资料后在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关资料递交市残联。

经市残联审核盖章后,将申请表返还给患者,并通知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术后患者或其家属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原始发票交给市残联,由市残联按规定补助费用。

(二)经费补助方式

手术费用由患者先行结付,补助部分由患者或其家属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原始发票到市残联领取。补助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四、注意事项

患者应当在角膜移植手术一年后重新进行视力评定,视力超过残疾标准的,收回视力残疾人证。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自主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表彰残疾人自主创业典型,以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残疾人的充分就业。根据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意见》和《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

1.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于2014年1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的本市户籍残疾人。

2.适用时限:残疾人于2014年1月1日以后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

3.适用原则:残疾人在五年之内,不得重复享受自主创业补贴资金。

4.补贴标准:按《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2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最低3000元、最高5000元的补贴。

5.申请程序:残疾人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残疾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二);两区、各镇残联经实地核查,出具核准意见,报市残联审核,经市残联审核符合本办法之规定,一次性按实拨付自主创业残疾人补贴资金。

两区、各镇残联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当期残疾人自主创业情况及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填写《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花名册》(附件三),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经市残联批准同意后核拨。

二、对残疾人自主创业服务机构补助和个人奖励

(一)对服务机构补助

对免费为残疾人创业初期提供孵化平台,帮助残疾人实现成功就业的服务机构,视扶持自主创业人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人奖励

1.奖励对象: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在残疾人中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荣誉称号。

2.奖励标准:获得市级表彰,奖励1万元;获得省级表彰,奖励3万元;获得部级表彰,奖励5万元。

3.奖励程序:市残联审核、批准后核拨。

三、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实体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补贴

1.补贴对象: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为残疾人的自主创业实体(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单位除外),新增1名以上残疾人就业,并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劳动保障部门用工规定。

2.适用时限:新增残疾人就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

3.补贴标准:每新增1名残疾人就业(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以此类推。

4.申请程序:残疾人的自主创业实体,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和《残疾证》、与用工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向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实体新增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和《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实体新增残疾人就业花名册》;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经核查,出具核准意见,报市残联批准后拨付补贴资金。

四、补贴资金来源

由残疾人保障金统一列支。

五、管理和监督

1.两区、各镇残联要建立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发放台账,加强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的跟踪服务,发挥残疾人自主创业资金的最大作用。市残联每年将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款专用。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大自主创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对骗取补贴政策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和修订。

4.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

各镇残联,新区、科教新城民政办,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财政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区无业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实施计划》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残疾人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精神、智力(三、四级)无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

2.具有市户籍,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且未在企事业单位就业。

二、补贴办法及经费来源

上述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其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的缴费比例中,由精神、智力(三、四级)无业人员个人缴纳8%,由政府补助12%(市再就业基金补贴6%,市、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补贴3%);在基本医疗保险费10%的缴费比例中,由精神、智力(三、四级)无业人员个人缴纳2%,由政府补助8%(市再就业基金补贴4%,市、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补贴2%)。

已纳入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城乡五保供养的残疾人,不得重复享受以上政策。

本意见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篇

为认真贯彻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购买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岗位工作的通知》和市残联、市财政局印发的《市残疾人专职委员暂行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市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意见(试行)》。

一、基本原则

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指在镇(区)残联、村(社区)残协协助残联理事长或残协主席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含残疾人亲友)委员,属于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通过协商推举方式选聘产生。

(一)公开选聘条件和程序,实行公平竞争,坚持择优录用上岗。残疾人大学生、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有基层社会工作经验的残疾人优先。

(二)残疾人专职委员一般在本辖区内产生,无合适人选的可适当放宽范围。村(社区)内残疾人较少的,可以与邻近村(社区)合并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

(三)残疾人亲友专职委员原则上仅限于智力或精神残疾人亲友,其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20%。

二、基本条件

(一)应聘人员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残疾人工作,愿意为残疾人服务,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在残疾人中有较高威信。

(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会电脑操作、能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体条件能胜任本职工作(镇、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至40周岁)。

三、基本程序

(一)镇(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由市残联会同各镇(区)残联成立选聘机构组织选聘。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由镇(区)残联组织选聘。

(二)市残联会同各镇(区)残联及村(社区)残协在所在地选聘公告。

(三)镇(区)残联负责审核应聘者的资格,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准予报名应聘。

(四)市、镇(区)残联分别对应聘者进行文化基础知识考试,考试内容以综合应用为主。根据考试成绩确定面试人选,对面试者进行综合测试,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五)对拟选聘的专职委员在镇、村(社区)辖区内公示五天,确认无异议后予以登记认可。

(六)镇(区)、村(社区)对拟选聘的专职委员给予三个月的试用期,期满后能胜任专职委员工作的,签订聘用协议。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专职委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正式上岗。

四、岗位职责

(一)镇(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职责

1.在镇(区)残联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合镇(区)残联做好本地区的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无障碍、文体、志愿者助残等工作。

2.密切联系残疾人,走访残疾人家庭,掌握本地残疾人基本情况,建立残疾人档案,做好相关台帐。

3.做好残疾人基础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及时补充、修订信息资料。

4.向残疾人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5.宣传残疾人事业,组织开展助残各项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6.按时参加镇(区)残联工作例会,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完成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职责

1.在村(社区)残协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村(社区)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无障碍、文体、志愿者助残等工作。

2.密切联系残疾人,经常走访残疾人家庭,及时了解并反映其需求,建立残疾人基本状况档案;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

3.向残疾人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教育残疾人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4.参加村(社区)残协的工作例会,定期汇报工作情况;接受和完成镇(区)残联布置的各项残疾人工作。

五、管理

市残联按照科学、简便、规范的原则,依据上级残联颁发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考核办法,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培训、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各镇(区)残联要为残疾人专职委员提供办公场所,同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帮助其适应工作岗位,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其履行工作职责。

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年度考核结果合格者予以续聘;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镇(区)残联对其进行劝勉谈话,并给予六个月的观察期,期满后合格的予以续聘,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残疾人专职委员提出辞职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区)残联批准后,解除聘用协议,办理终结工作交接、工资补贴等相关手续。在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六、待遇

(一)镇(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岗位管理,由镇(区)残联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实行全工作日上班制,工资待遇参照社区工作者干事标准。

(二)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为兼职岗位,实行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60元,年终考核后发放。

(三)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培训、管理、考核、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补贴等经费,分别在市、镇(区)两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镇(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经费分别由市、镇(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70%和30%;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经费由市、镇(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负担50%。

七、其他

1.本《意见》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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