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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7-31 02:52:55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十次党代会精神,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市委提出的到2014年全市基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根据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做好我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和我市有关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为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市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

二、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以为基数,每年按20%的比例上升,到2014年全镇覆盖率达到100%。2012年各村(居)农保任务数见附表。

三、投保对象

全镇范围内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的农民(不含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具体政策

㈠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缴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采取一次性补缴的办法,充实个人帐户存储额;鼓励有条件的多投多保,以提高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㈡筹资渠道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市财政直接补贴投保人每年35元,有条件的村(居)可在集体积累中适当安排。

㈢保险待遇

1、建立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制度。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费在个人帐户中分别记载。

2、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低与其缴费年限缴昆曲额挂钩,达到规定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市农保经办机构按其个人帐户积累的储存额,结合国家给付政策计算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放养老保险金。

3、投保人领取养老保证期为10年。领取满10年后仍健在的,继续按原标准领取直到死亡为止。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保证期内的养老金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原标准领取或一次性领取继承保证金。

4、投保人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本息全部退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保险责任终止。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换衔接,以货币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主要措施

1、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保障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后顾之忧的重要举措,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小康。各村(居)要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的高度出发,精心策划,周密安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狠抓落实。

2、健全组织,强化领导。为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以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镇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组:

各村(居)党组织负责人为辖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一责任人,分片、分村干部与第一责任人负同等责任,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和各村(居)会计具体负责农保业务。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浓烈氛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省十一次党代会将其纳入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南通市进一步明确,“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市今年目标新增10万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并全面落实了财政贴补政策。各片各村(居)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有线广播、永久性宣传标语和宣传车等形式扩大宣传效果,并主动深入到农户家中,做过细的、一人一事的工作。要通过过细工作,把政策讲明,好处说清,努力形成农民踊跃投保的浓烈氛围。

4、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完成年度农保任务。对完成任务的村(居),财政按3元/人贴补组织费。在完成考核任务的前提下,取前三名另行奖励。超额完成部分抵算核减下年度任务。完不成任务的村(居)不得贴补和奖励,且将未完成部分加至下年度任务。从2012年开始,凡完不成农保任务的村(居)不得被评为市级“文明村”和“小康竞赛先进村”,负责人不得被提拔任用,干部不得被评为“双带”、“双强”先进个人。完不成任务的相关负责人必须向组织书面说明情况,并在年内整改。考核工作由镇组织人事办会同劳动保障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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