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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自由主义及法律政策范文

时间:2022-02-26 10:32:02

公司法自由主义及法律政策

摘要:

我国公司法的设立体现了政府干预职能,对于公司自有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恰恰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因此本文从公司法应该确立自由主义的精神出发,并提出了以此为基础的制度构建。比如公司人格自由、公司设立自由、公司治理自由以及公司交易自由等等。

关键词:

自由;企业;公司法;自由主义

自由是一个公司本身就该具备的特质,没有自由的企业称不上是一个真正的企业,自由是一个公司的灵魂,自由主义则是公司法的灵魂所在。公司法应该完全遵循自由主义来设立各种制度。本文就从人格自由、公司设立自由、公司治理自由以及公司交易自由等几方面来阐述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和法律政策的制定。

一、公司的人格自由主义

公司法起初是对公司的人格予以限制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项制度和法律的健全,人们开始意识到公司人格不应该遭到限制,应该随着现代化发展予以解放。我国公司法原则上是承认公司的人格独立的,但是却仍然存在一定的束缚和缺陷。

(一)公司法对于公司权力能力的限制我国虽承认公司的自主经营,但是却在很多地方限制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约束条件,但是这种限制毋庸置疑已经影响到了公司的发展,不利于公司在市场环境中的健康长期发展,承认公司可以经营一切合法的项目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比如我国公司法中12条就对转投资做出了限制,不能转投资于合伙企业;还有60条中提到的对担保、代课的限制到底是想限制公司还是想约束董事、经理的行为并不十分明确。这些都是需要在日后的法律修正中予以增减、补漏。

(二)公司法对公司经营范围和权力范围的限制公司人格自由的前提基础就是自己应该享有财产权利,没有财产权利的公司相当于没有牙齿的老虎,是无法实现自己的人格独立的。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中虽然提出公司享有股东投资而成的全部法人财产,但是在第三款中却追加了公司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该条实际上违背了公司的独立财产权利,也从根本上动摇了公司的人格独立,因此在日后的法律制度修订中应该予以重视。

二、公司的设立自由主义

公司法律政策关于公司设立方面的改进体现了公司法向着先进、现代化发展的趋势,法律对于公司设立的限制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早期的企业在设立的时候受到政府的极大干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干预越来越弱,准则主义开始盛行。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的要求却十分严苛。

(一)设立公司需要政府予以批准我国公司法第8、27、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想要设立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是国务院授权的特定部门允许才可以。这种规定对于私人有一定的不公平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在满足各种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还必须经过行政部门的审批和应允,显然这种规定对于私人想要设立公司也是存在很大的弊端的,尤其是在与国家或者政府投资者相竞争的情况下。

(二)设立门槛高我国公司法中第19、73条严格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但是其中却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比如,对股东或者公司发起人有最低人数的限制,也决定了“一人公司”不得出现的局面;公司法定资本制和出资实缴制也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经营条件和经营方式也应该完全遵循公司的发展,而不应该由政府进行干涉;再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必须过半数为中国境内有住所,这也是一种身份限制的体现。

三、公司资本自由主义

传统的公司法设立了公司资本形成、维持和退出等机制来确保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这种机制显然已经不能和现代化的发展相匹配,在很多国家这些制度已经开始被废除或者进行了修正,但是我国目前仍然坚持这种制度,因此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法定资本制的不足所谓的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的期初资本必须满足一定的限额,这种制度的确立有效的保证了公司的正常启动和初期的维持运营,同时也保证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最低注册资本同时也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而且我国还坚持公司资本实缴制,这种制度更加限制了公司的自由经营。因此在日后的法律政策方面,我国应该考虑修订法定资本制,推进企业进行融资以及自由经营的局面。

(二)出资形式比较单一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了公司的出资形式———货币、实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及工业产权。这种强硬性的规定公司的出资形式无疑会阻碍公司组建时的灵活性和自由性。但是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将出资形式进行了多元化的处理,融入了信用、债券、已经履行的劳务等等,实践证明,这样也更加有利于公司的自由运营和资本的独立性发挥。这也是我国公司法日后需要改进的地方之一。

四、公司的自由交易主义

公司的运营离不开交易,因此公司法的设立不仅要充当组织法还是交易过程所依据的制度之一,有交易就必须保证其自由,我国公司法在交易自由方面做出了很多限制,也导致了现实中公司交易自由的不顺畅。从公司法法条中不难看出,公司股票的转让、股东出资的转让、股份回购的限定以及公司的合并和分立条件等等都明确显示了公司的各种交易已经受到了很多限制,我国公司法的法律政策应当注意这些地方。

[参考文献]

[1]段红弘.关于公司设立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思考———兼论我国公司设立法律制度的完善[J].经济经纬,2005(5).

[2]王前烽.公司法自由主义的回归———评新<公司法>[J].商场现代化,2006(2).

作者:曹余林 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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