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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行政执法范文

时间:2022-12-11 05:32:44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行政执法

摘要:文章着眼于近年来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占主要比例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通过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行政执法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行政执法过程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建立统一行政执法标准、完善审查制度、构建区域化保护模式等方式,以充分保障外观设计专利权,提高专利行政执法的水平。

关键词:行政执法;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引言

随着知识时代的不断演进,知识产权在国家综合实力的贡献上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保护也变得至关重要。国务院在2017年1月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对全国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这是我国首次将知识产权规划划入国家重点专项规划。《规划》中将强化行政执法,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推进,合理运用公权力为知识产权设立一道屏障。近年来专利权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其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占主要内容。因此,本文通过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行政执法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行政执法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希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行政执法的发展态势

(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行政执法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且比重大(表1)的数据表明在近三年来我国专利案件的总量以接近45%的幅度逐年上涨,并且在已经公布的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的《司法大数据报告》中也显示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专利权占比例15.99%,其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占10.04%,其数量几乎占到了专利权侵权案件的2/3。因此,在近三年外观设计案件的增长也是以万件计,究其数量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我国申请和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的基数大幅增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口受教育程度增加,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制更加健全,再加上我国鼓励创新创业,保护创新性人才,使得各个领域的创新创造蓬勃发展,也正是由于申请的数量不断增加,特别是同一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容易出现纠纷,从而导致该领域的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增加。2.我国在专利权方面的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增强。近三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如在2014年我国开展了打击网络盗版侵权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绿茵”专项执法行动等,2015年又联合各部门共同开展了“剑网”、“闪电”、“红盾网剑”、“清风”等专项行动,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特别是2016年底中央通过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为接下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指向。行政执法部门通过集中治理,集中力量打击盗版侵权行为,依法处理,及时总结经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也因此使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解决的数量明显增加。

(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行政执法呈现地域性的特点从全国这地区的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执法的数量来看,2014-2016年华东地区和中南地区占据着最大的比重,尤其是江苏、浙江、广东三省常年位于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执法数量的前三强。以2016年为例,有29个省(市、区)的办案量比上一年增长,其中浙江、江苏、广东、湖南、山东、贵州、湖北、河南、福建、四川、安徽和河北等12个省专利权办案量超过1,000件,西南和东北地区的办案数量增幅最快,辽宁、湖北、安徽、河南、四川、湖南、河北、海南和宁夏等9个省的专利侵权纠纷办案量增长超过了100%。通过分析以上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1.行政执法的办案数量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越多,创新力越强的地区,需要行政执法的数量就会相应的增加。2.西南和东北这些地区,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执法数量增长背后是当地的经济发展和行政执法力度增加,以及民众的法治意识提高共同导致的,这说明,在国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下,使得各地行政部门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行政执法的问题及对策

(一)统一全国行政执法标准,推进跨区域协作执法体系构建首先,重复性,跨区域侵权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难点,对于有限的行政资源是一种浪费和消耗,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迫切需要在全国形成一个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准,包括对外观设计侵权认定、补偿、异地调查取证、文件移送等统一标准和程序。形成一套区域间合作行政执法体系,在体系下各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信息共享,从而及时解决跨区域行政执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资源。其次,现阶段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跨区域的特点,各省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采取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签订了范围各不相同的合作协议,这些合作协议有其积极的效果,如2017年9月长江经济带覆盖的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11个省市,这11省市的知识产权局签署了《长江经济带11省市协作执法与联合执法工作备忘录》,将携手打击和遏制假冒专利及专利侵权行为,通过完善备忘录制度,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案件信息,文书。这些措施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跨区域行特点而形成的协作措施对当地的创新环境可以产生积极效应。但各式各样的合作协议也产生了不良的效果,在种类繁多的协议中,有跨省,有跨市,有省市结合,形成各自为战的局面,反而不利于相互间的配合。因此,笔者建议可以以经济发展水平高,案件基数大的省市为中心,通过积累经验,接纳成员的方式不断扩大直至扩至全国,形成全国性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跨区域行政执法体系。

(二)完善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制度根据《专利法》第40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度,只要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外观设计的申请手续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授予专利权。归结我国设立这种制度的主因,在于专利制度建立之初,外观设计的水平还普遍较低,内容简单清晰,因此采取形式审查制度可以提高行政办公的效率,促进外观设计的发展,但是现今,随着外观设计复杂化趋势的发展,形式审查的弊端也开始放大,初步审效率轻质量,使得批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出现种种问题引起纠纷,大大降低了专利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专利权授予在民众心中的认同感。如一般消费者认定的问题,在大量行政执法出现纠纷后的法院判例中发现,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侵权的标准之一就是“一般消费者”能否判断两者不同。广州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格力公司一案中,双方争议在于一般消费者是否包含了普通消费者,而非仅仅是专业技术和维修人员。法院最终支持了普通消费者属于一般消费者的观点。而在美国同等概念为“普通观察者”的范围中不包含对产品一无所知的人。笔者以为在越来越专业的外观设计发展之下,将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纳入一般消费者不利于专业性强的外观设计的保护,也难以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因此“作为产品物理效用的享用者的一般消费者”这一审查标准需要改进。并且根据我国的国情,实质审查的制度还不够成熟,若一味全盘推翻形式审查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形式审查为主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制度上加入部分实质审查。而对于产品是否需要实质审查,由认为外观设计需要强有力保护的申情人自主申请,对于其他注重尽快获取专利权,希望提高效率而又无需强有力保护的申请人仍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这样做可以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且符合我国的国情,最大限度保障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可靠性。

(三)建立外观设计区域化保护模式这一模式是基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地域性特点展开的。通过对不同地区的执法数量、执法种类、执法投入成本等各类因素进行大数据分析,将全国按照外观设计专利发展的综合水平划分为区域,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采取不同的措施,如华东,中南地区外观设计事务数量大,复杂性高,因此在扩大执法队伍规模的同时,采取复合型的执法方式,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调解程序,提高效率。中部地区处于产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今后的外观设计事务数量一定会激增,应该加强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合作交流,累积先进的经验,努力建设执法队伍,提高服务意识,督促办案人员提高办案效率。而在西部地区,为了鼓励创新,应当加大对专利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并设立专门的咨询部门方便民众,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优点。

(四)加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行政裁决和司法审查的衔接和协调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采取的是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尽管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0条第5项规定了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优先的两种渠道顺位次序,但是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同时选择这两个渠道来更好的维权,这样的做法严重挤占了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因此,加强行政裁决和司法审查程序上交叉的地方衔接和协调是很有必要的。在这两年广受热议的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佰利公司的案件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案因是由于2014年12月佰利公司认为苹果公司推出的iPhone6、iPhone6plus等手机涉嫌侵犯了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书,2016年5月,知识产权局做出决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苹果公司不服,将而两者告上法庭。2017年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苹果公司未侵权。同时,在2015年苹果公司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确认不侵权的民事诉讼,2016年1月认定佰利公司有效。也就是说苹果公司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同时也请求了行政裁决,并且这里也出现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裁决结果不一致的尴尬局面。

在实践中由于行政和司法系统之间缺乏立案交流机制,在针对同一侵权行为在不同地区采取不同途径立案的情形下,非常容易出现行政裁决和司法审查的结果不一致。在浪费资源的同时,降低了我国专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行政裁决途径和民事侵权途径可以采取选择先后的模式进行,若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先选择了侵权诉讼,则行政裁决应当采取退让,体现诉讼优先原则,相反当事人优先选择行政裁决,那么司法审查也应当充分考虑行政裁决方便快捷的优势,从而形成两者协调统一的氛围。本案中,2014年佰利公司率先开启了行政裁决程序的情形下,2015年上海市知识产权应当不再单独立案审查。这样就能够避免二者结果产生不统一的两难局面发生。结语专利的行政执法制度在中国实施的几十年里为我国的创新力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现今的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占了最大的比重。为了适应我国的这一国情,保障广大专利拥有者的权益,鼓励创新,必须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注重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通过区域协作,完善审查制度,划分区块,加强行政裁决和司法审查的衔接与协调等措施,完善我国关于外观设计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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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迅之 单位:宁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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