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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强制问题探讨范文

时间:2022-05-18 05:24:08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强制问题探讨

摘要:文章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阐述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其设定依据,针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实际分析,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对道路运输管理和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应用分析,希望对道路运输执法困难有所帮助。如有不足,烦请指正。

关键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政强制

一、基本概念

根据2012年1月1日颁发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两个方面

1.强制措施认定要素。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应具备针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公民、法定代表人、组织财务实施的行政措施;采取了暂时的限制行为或者是控制行为;是由行政部门强制实施的行为,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2.强制执行认定要素。

2.1只有先有行政决定,后有执行行为方可认定为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

2.2认定为行政强制执行应是当事人自己履行的执行举动,自己履行的执行举动,在当事人不履行的情况可强制履行,也可依法由相关行政部门机构代为履行。

2.3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是具有相应强制执行权利的行政部门机构,也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强制执行。

2.4认定为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有具体行政强制执行事项的设定。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依据

1.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是在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法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所设定的行为约束内容,但对规章制度则无设定权。

2.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直接强制执行权的履行必须由法律规范加以设置。但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做特殊考虑:情形一,针对突发性事件的强制执行权可以以行政法规为依据作出明确规定;情形二,针对加处罚款以及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可以行政强制法为依据授权实施;情形三,针对涉及到自然资源破坏、环境污染以及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特殊事件,则有关交通障碍的排除以及恢复义务可以由行政机关代为执行与负责;情形四,若需要立即清除河道、航道、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中的污染物、障碍物以及遗撒物,可以视实际情况由行政机关代为执行与负责。符合以上四种情形的,可使用以上相关条款条例的普遍授权,不需要直接上位法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对于我国而言,在《行政强制法》中明确阐述了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分类与界定标准,指出当前可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务、存款汇款冻结、查封设施、场所、财务、以及其他相关措施。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中的具体条款要求,参考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内涵,认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核心在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也包括对财务的暂时性控制(控制对象包括组织、法人以及公民等)。

1.1有关于道路运输证件符合扣押财务与否的理解。从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角度上来说,暂时性扣押道路运输证件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证件,如客运标志、道路运输证等。对于道路运输证而言,该证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颁发,是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以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依法展开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关键标志与前提所在,其获取方式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主动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由相关部门颁发,可以反应道路运输资质的拥有情况,并且该证件不得进行转让或购买。从这一角度上来说,道路运输证件具有财务属性,有实体特征,是证件所有者展开道路运输活动合法性的重要凭证,有确切的价值。

1.2财务暂时性控制的理解。行政强制法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扩大或证据损毁,进而采取的暂时性的控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的相关措施。从这一角度上来说,在财务的暂时性控制中,应依托于查封、扣押等多种途径达到暂时性控制财务的目的。除此以外,也可以通过对责任人相关设备、设施资质证明以及使用证明等文件暂扣的方式,间接控制财务,方便与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约束以及限制,能有效的控制危害继续扩大。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而言,在间接性的财务控制方式下,能够有效干预并避免非法车辆或违法从业人员继续参与道路运输行为,对违法的行为及时制止。同时,此项措施还能够使违法证据的保存更为完整与有效,降低再次发生危害的可能性。从这一角度上来说,可将财务暂时性控制行为视作行政强制性执行措施。根据我国现行道路运输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相关标准中有关道路运输证暂扣问题的规定来看,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对违法行为有效的约束和及时的制止,以保障执法行为顺利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能够及时有效的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调理》及交通不配套的部令规章中,没有对该六类行政强制执行。在实践过程中,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如果不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自限定期限到期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行政处罚中罚款与行政强制中加处罚款的关系

《行政处罚法》中已有条款明确规定:针对行政处罚事项中判定为违法当事人的,若出现逾期未按时缴纳罚款的问题,则应在罚款总额的基础之上每日执行3.0%×罚款总额的加处措施,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存处罚决议的强制性执行。加处罚款属于间接强制,虽然能对当事人起到督促缴纳罚款的义务,但当事人如不予理会,这种间接强制就起不到任何作用,罚款仍没有上缴,这样就可能对社会秩序以及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此种情况下就应采取直接强制手段。此处的加处罚款作为一项特殊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其主要目的是督促行政主罚事件中的当事人尽快履行行政决议,具有的普遍授权的特点,故在判定违法的当事人逾期并未缴纳罚款的情形下,可在罚款总额的基础之上每日执行3.0%×罚款总额的加处措施,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存处罚决议的强制性执行。

五、做好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1.定期培训,增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法行为与公民、法人乃至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从道路运输行业的角度上来说,行政执法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快速性、流动性、以及分散性。对于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而言,首先需要具备比较扎实和丰富的相关法律条文,其中最需要掌握的是与道路运输行业密切相关的法规标准,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合理性与高效性。故而,必须进一步u强化行政执法行文,促进执法水平有效提升,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将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有效提高。

2.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概念是指在法律规范中已有标准且预先设定的执法工作程序。作为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其职权的重要制约条件之一,行政执法程序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从道路运输执法行为上来看,处罚案件过程中有很多程序,其中有立案、调查、送达违法通知书、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行政出发决定、送达回证等,在执法的工程中,如缺少其中一个步骤,就会涉及到程序违法。从这一角度上来说,积极探讨规范并健全行政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的相关的措施与方法,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学履行有重要价值。

3.文书使用及档案管理。行政处罚案卷是整个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在处理中,要正确的进行填写以及正确使用处罚文书,及时将案卷进行归档,以便于行政执法从业人员针对各种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举证行政争议事件中存在的行政行为,提供证据以辅助行政处罚或其他争议事件科学处理。

参考文献:

[1]朱鸿娟.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强制问题研究[J].北方交通,2012(10):108-110.

[2]高耀兴.《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的难点与建议[J].江南论坛,2013(2):45-46.

[3]王红.从条文规定浅析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原则[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5):54-56.

[4]黄升.非法营运治理中的行政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5]王美琳.道路运输执法中扣押的现实困境及其化解[D].苏州大学,2015.

作者:袁丽辉 单位:邯郸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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