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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制视域解析行政执法革新范文

时间:2022-05-18 03:40:08

从体制视域解析行政执法革新

行政执法作为政府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它最主要的功能就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这些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具体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作用的发挥取决于行政执法方式的法制化、民主化,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制化、合理化。目前的情况是行政执法体制主要存在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主体混乱、行政执法方式不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等问题。针对目前这种情况,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思路: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执法机构;完善行政执法机制,规范政府执法方式;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一、行政执法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对行政执法的定位认识存在误解

长期以来,在行政执法中,对行政的认识定位为“管理”。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政府和具体的执法者充当着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仍然扮演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指挥棒。在具体的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管了很多本属于市场自身调节的事情。比如,湖北省的“喝酒文件”、“抽烟文件”,贵州省的“番茄文件”等。政府过多的干预了市场,管了自己不该管的事情。人们喝不喝酒、抽不抽烟,本应属于自己的事情,政府的硬性规定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手法简单粗暴、主观性强的特点

行政执法行为是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下进行的,它应当根据或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目无法纪、随性执法、无法无天”不是行政法治,也不可能在此形势上建立法治政府。行政执法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避免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前些年出现的,云南“躲猫猫事件”、广东的“孙志刚事件”等,这些鲜明生动的例子表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危。

(三)政府的行政行为注重政绩工程,偏离行政执法的根本要义

在目前政府部门对官员考核机制的影响下,有些官员无论做什么都会注意政治影响,注意政府形象。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盲目追求政绩,想要立即看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巨大的经济效益。这就避免不了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会偏离行政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根本要义。政府为了政绩,进行“突击性”的执法。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部分促进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却是得不偿失。比如对当地的治安管理松懈,只等突击来执法。而且有些政府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姑息纵容对资源的浪费,大批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进去,最后却收效甚微。同时也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四)行政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在目前的形势下,我们尚未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追究责任的制度,对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执行人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多重执法、交叉执法现象严重,部门相互推脱,趋利避害。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就很难避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出现不严格履行职责,甚至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行政作为或不作为的现象。

虽然针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追究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但是《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最近出台的《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部分条款作出了规定。规定的可操作性差,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责任界限。在现行行政执法体制中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具体的违法责任。在所有责任中,原则性要求太多,具体规则少,只是说教,并没有实际的处罚。这样的监督制约机制下,很难保证不会发生行政执法违法的事情。

二、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方向

(一)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行政执法机构——由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

1.执法思想转变

建立法治政府就是要转变政府的执法理念,由原来的“管理性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这不仅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政府执政理念的要求,也适应了建设法治国家对行政执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进行干预和调节,不能任意要求或通过“红头文件”强制性的控制市场。政府和政府的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政府不能以主人的身份去管理人民,而应该服务人民。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反映客观事实,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办事,为人民的利益着想。避免因硬性的执法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2.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人员的素质较低,会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的好坏和政府部门的社会形象。简单粗暴的执法形式,主观任性的执法特点,使得执法的威严性受到了质疑。所以应当加快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聘用高素质的执法人才,在选用机制上严格把关,公正选拔。建立专业培训制度,不断使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得以充实,执法水平得以提高。

(二)完善行政执法机制,规范政府执法方式

1.由分散执法向综合执法转变

分散执法由于权责不分,必然会导致多重执法的执法问题。行政执法过程中太过于分散执法权力,必然会导致执法过程中的效率低下。在实际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往往与利益挂钩。这就形成了一种局面,只要有利益,各部门争着管。没有利益就相互推诿。

在这样的一种体制下,就要开展整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工作,彻底清查各部门的冗员现象以及各部门交叉执法的现象,肃清各部门的职责,对现有的执法队伍的编制、人员、经费来源、执法责任进行清理,合理调整各方关系,严格用人制度,明确部门责任,组建相对独立、综合性的行政执法机构,禁止出现机构膨胀的现象。

就目前来说,应把执法的重点放在城管、文化管理、卫生医药管理等其他适合综合执法的综合管理部门,实行集中、联合执法,切实解决行政执法职能交叉、人员素质低下和多头执法等问题。

2.由“突击性执法”向“惯常性执法转变”

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常常出现一种“突击性”的特点。政府往往会在一定的时间阶段进行“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的突击活动。这种执法方式的优点就是社会影响大、短期效果好、局部见效快。它突出了行政执法的强制性的特点。对于打击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安全感、恢复社会秩序、平息公众不满、满足社会需求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正是这种“突击性”执法的上述优点,使其长期以来得到了各级部门的青睐。但即使如此,也掩盖不了它本身存在的弊端和缺陷。

(1)治标不治本,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已经对政府的执法规律和执法模式得出了自己的经验。行政相对人已经能够规避政府的执法行为。政府和行政性对人似乎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这就使行政执法陷入了一种困境。长此以往,执法主体也会陷入一种怠惰的心态,领导不批示就不会主动去执法。这就限制了行政执法作用的发挥。

(2)违背了行政执法的法治精神。“突击性”执法的特点决定它的随意性比较大。政府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执法方式的随意性较大,不利于形成较强有力的法治性政府。“突击性”执法大多以政府的下发的“红头文件”为依据,领导的批示成了执法的依据,法律的权威性被搁置一边。“突击性”执法背离了依法行政这一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突击性”执法以打击违法行为为主,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体现和维护,这与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价值理念的现代行政法治不协调。“我国现行行政法,以命令型行政权力为主要规范对象,以保护公民个体自主权和自由权为中心”。“突击性”执法在强调社会公共利益时忽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执法主体往往将执法异化为临时政策的推行,尤其是在“突击性”执法中,执法主体往往将执法认为是随意的行政行为,借执法的机会肆意扩张自己的权利,再加上求功心切思想的支配,就会进一步增加造成冤假错案的机会,进一步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渎职和过错行为,实行过错追究制度,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和办事程序,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实行“收缴分离制”、“银行代收制”,加强行政处罚的改革机制,严格管理,防止胡乱收费、随意罚款的情况出现,促进预算资金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行政执法正常经费应由同级财政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

三、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适应了科学发展观对法治政府的要求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阶段面临的新的情况的条件下,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通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设置行政执法机构,科学确定执法职能,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内容,改革执法方式,提高各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具体体现。

(二)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政府的要求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新形势和新任务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管理水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体制的改革,使得政府的职能加以转变,解决了在实际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实质性的问题和体制性的障碍。通过规范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切实提高了各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能力和水平。通过行政体制改革,调整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明晰了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功能和作用,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为投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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