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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执法与司法程序衔接的改善范文

时间:2022-05-18 02:53:36

香烟执法与司法程序衔接的改善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与关键,作为案件真实反映的基础和法院裁判的依据,证据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是处于最为核心的位置。证据的实质是蕴含有案件事实信息的以人的活物的形态存在的事实信息载体,故而证据无论是在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当中都具有共同的特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但是由于三大诉讼调整的对象不同,所以对证据的具体要求又有着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具体到我们烟草行政执法的工作中,在进行卷烟市场秩序整顿、打击卷烟走私、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等涉烟案件的时候,有些案件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需要移交司法机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而此时我们就不可避免的要面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证据的衔接问题。

一、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所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证据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书证、物证;(2)当事人陈述;(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6)勘验笔录;(7)现场笔录。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也分为七大类:(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

虽然证据具有共同的特性,但是由于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中的证据在法律所规定的种类上都不完全一致,这就直接导致了我们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移交案件的过程中有很多收集到的证据不能完全直接的转化为刑事司法中适格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就是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承认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收集、调取刑事证据的权力,除此之外,任何机关都不具备这个权力。那么,我们烟草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对待我们行政执法机关所收集、调取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刑事证据的诉讼效力?很多人认为行政执法证据只能构成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依据,而司法机关认为其中的证据对刑事案件有证明作用的,还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证据重新进行收集固定,比如重新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按刑诉法的规定扣押物证和书证等,才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法庭举证和质证。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如果允许行政执法机关代替侦查机关进行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证据收集工作,势必违背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但是,如果对于这种比较常见多发的证据收集活动进行全面的否定,又会违反诉讼的效率原则。同时又由于行政法规在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上的规定过于单一和模糊,缺少统一完善的诉讼证据规则,导致了实践操作上的难度。如非法经营卷烟案件构成条件要求的销售、待售和获利金额以及这些金额之间的折合转换问题,实际工作中不好掌握。对于办理制售假烟的网络案件,由于上线下线都在外地,许多线索已事过境迁,难以有效采集获取证据,往往造成案件诉讼程序走不下去,余罪得不到追诉的现象,各地法院对涉烟案件的涉案金额的认定不一致,导致审判结果又有差异,难以起到对卷烟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的震慑效果。

二、烟草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难的原因

针对执法实践中所面临的这一突出问题,根据笔者从事烟草行政执法的经验认为,我们烟草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困难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由于行政执法证据和刑事证据所要求的规格和种类不同,导致了我们烟草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时有时存在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的情况;第二是立法上的问题,缺少有效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则,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不完善,这也是问题的症结所在;第三是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有所欠缺。

三、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证据转化难问题之对策

针对上述行政执法过程中所采集获取的证据,与刑事司法中证据转化衔接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及点对策:

(一)从立法上,要建立制定统一有效的诉讼证据规则

时下正值三大诉讼法进行修改,而三大诉讼法对证据标准的要求不一样,所以笔者认为在对三大诉讼法进行修改的同时,对诉讼法中的证据部分应制定行之有效统一的证据规则。统一的证据规则要尽量体现各种执法及诉讼活动中共通的方面,如哪些可以共同适用,哪些不可以适用,使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换的规范化。

(二)完善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的程序衔接

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只是为司法机关提供案件线索,是刑事立案的前一个阶段,案件还有待于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处理。所以从刑事理论层面而言,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案件时的证据在数量和质量上只要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即可,而无须达到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或法院可以作出判决所具有的高度盖然性。但这并不排斥我们在实践中提高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满足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其次,移送司法机关案件中的行政执法证据和行政取证行为必须在形式上满足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即:移送司法机关的证据必须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证据在取证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并且获取的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

(三)对于不同的证据,予以区分对待。

首先,对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这类客观存在原始证据,因为这些证据的收集并不专属于司法机关,只要经过司法机关的核实并经侦查、公诉机关依法履行调取证据的法律手续即可作为刑事审判的证据。

其次,对于行政机关提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这一类调查笔录,特别是对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等,由于这类证据确实是司法人员的专属执行,所以案件移送后,侦查人员首先询问或讯问当事人对这一行政执法证据的内容是否认可,如果认可则签字后即和原材料一起作为一组证据直接在法庭上使用;如不予认可,若有条件重新提取,一般应重新提取后再予以使用。在重新提取不可能的情形下,如果该调查笔录包括提取的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确实很重要,并且能够确认其证明能力的,可直接将其拿到法庭质证,结合其他证据判定是否予以采信。

再次,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扣押清单等,如果其系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可以提交司法机关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最后,对于证人亲笔证词、被告人亲笔供词等,因系当事人本人亲自书写,只要被告人自己确认,就可以直接提交法庭使用。

(四)结合烟草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要加强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工作

加强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工作,实现同司法部门的信息共享,是实现烟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衔接的重要途径。如烟草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咨询。对于该移交的案件,烟草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在案卷材料的移送上要确保及时性和案卷材料的完整性。对于涉嫌犯罪的卷烟案件,及时的请司法机关提

前适时介入。提前介入案件可以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最大限度地发挥部门之间的优势,达到优势互补。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对已有线索和现有案情进行分析判断,看该案是否已达追诉标准或者经过侦查后能够达到追诉标准,即是否有提前介入的实际必要和意义。如果有,就可以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导行政部门收集固定证据,同时发挥公安优势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查询、鉴定等一系列调查措施。从而可以及时的完成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

(五)切实提高烟草行政执法案件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通过对办案人员专业知识业务的培训,熟悉相关的法律理论知识,提高办案质量,便于更加顺利快捷地进行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换,有助于及时地对不法行为人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小结

烟草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是国家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伴随着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单独或联合下发的工作规范好文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的出台,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体制框架已见雏形。在新形势下,密切同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妥善的解决烟草行政执法过程中所遇到问题,加强对卷烟市场秩序的有效管理,惩戒不法行为人涉烟的违法行为,这也是“两个至上”价值观对我们烟草行政执法人员的切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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