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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网络平台建构现况与策略范文

时间:2022-05-18 10:10:52

行政执法网络平台建构现况与策略

一、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时代背景

2007年3月,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曾致函给国务院,建议在全国全面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即行政执法机关一律要将查办的案件相关信息上网,接受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审查。这一建议得到了吴仪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的赞同。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特别强调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要尽快建立健全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执法司法信息畅通,形成打击违法犯罪合力,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作为一名检察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他根据中办、国办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呼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对于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信息不对称问题至关重要,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此为契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地方在探索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平台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录入的范围、时限和刚性约束为核心环节,以明确建设步骤为保障,并设定后果责任,使这项制度能真正推动起来并取得实效。

二、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现状

在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上,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率先于2005年6月正式投入使用其开发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依托政务信息网络,共享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执法工作衔接和协作更加便捷、规范、透明、高效,形成打击和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组合拳。2005年9月2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浦东举行现场会,要求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检察机关推广应用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开发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我省有永康市人民检察院、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也在当地的纪委的共同努力下,建立了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这样,同比无论是线索数量还是质量都有些提高,信息共享机制效果初显。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库,各地检察机关对此作了多种尝试,但实践证明,建成的检察机关数量不多,已建成的检察机关行的政执法信息库(包括已建立的“浦东信息共享平台”),也未能做到实时掌握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导致检察、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发现行政处罚案件中有涉嫌犯罪的案件。通过该平台检察机关不仅无法实时掌握行政执法机关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也无法监督执法机关是否把所有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均放在平台上,放多少信息、具体放哪个信息在共享平台上完全由行政执法机关自己把握。无论是信息的数量,还是信息的质量,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分析上述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没有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核心问题。二是行政机关的不愿意被监督,不但不主动接入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甚至于极力阻止,有已建立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也不愿意录入行政执法信息。三是检察机关的监督仍然停留在过去被动坐堂式接报、信息单向流动的方式上,主动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三、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意义

(一)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外在需要

政务公开已经深入人心,党和国家已明确将政务公开常态化,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在加强专门监督中,要求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将会主动要求检察机关对其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二)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工具

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决定、决议,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相应的决定、决议中也规定了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主动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人民政府要切实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要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当前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封闭、割据,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流通不畅,导致检察机关成了无米之炊的“巧妇”,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乏力。畅通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是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的关键,为此,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成了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举措。

(三)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是时网络时代的必然产物

目前网络已将所有的检察机关连接起来,同时部分检察机关与政府也对接起,也就是说随着政府网、检察三级网的成功接通,畅通了他们的信息交流,改变了传统的人来人往、文来文往的信息交流方式。到201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检察三级网,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前提和基础已经具备,这也将是网络时代的必然产物。

四、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建议

(一)宏观方面——立法层面

建议及时制定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依法行政就必须将行政执法信息全部公开,包括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这将彻底改变以往行政执政机关不建设甚至阻碍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局面。原本检察机关“一头热”地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如果立法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那行政机关这一主力军也就积极参与到完善衔接机制的行动中来,衔接机制将快速健全起来,自然而然地融入法律程序。

(二)微观方面——具体建设

1.组织配置。对于一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业务,检察机关还需要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特别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这项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确保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全面建立。作为一项开创性的业务,各级地方政府应追加财政投入,保证检察机关此项业务的经费支出,让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建设能真正发挥其在促进依法行政和打击犯罪两方面的应有作用。

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必须成立一个由党委领导、检察长亲任组长的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当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兼任比较合适)负责日常工作,这是搞好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工作的基本组织保障。实践证明,我省的永康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相对成功的,也都是在当地纪委极力支持下取得的。

2.平台硬件:成功连接网络平台(如下图)。

系统运用BI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技术,对获取的信息分类、加工、汇总和处理,生成相关汇总图表和情况分析,从大量的信息数据中挖掘整理有价值的信息数据。结合各个使用单位的应用特点,为相关应用单位提供合理有效的数据支持,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提供辅助决策依据。

系统在架构规划上,综合考虑了各级单位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处理过程中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控制的监管需求,为系统的后期规划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架构。系统实现案件处理信息的互联互动。通过系统应用,可以的各项数据进行查询、关联、对照,从而保障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准确性。

3.平台软件。(1)人员的设置和培训。系统是一个覆盖行政执法成员单位、监督机关、司法机关的立体化信息共享网络,要对管理者、操作者、访问者设置不同的权限。所以在人员的设置上包括行政执法单位相关人员的设置、监督机关相关人员的设置,不但要有执法、司法业务人员的设置,还要有技术人员的设置。

平台成功建成,最终要运用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那就是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设置录入信息的业务人员,各信息参与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专报人员及录入人员。检察机关要设置具备监督能力的人员(建议监督权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行使,具体工作由该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检察干警要充分熟悉涉嫌行政案件的行业知识,具备较高的法律监督能力。

执法、司法业务人员将不定期的进行专业培训,以致能胜任其工作,有机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起来。另外,技术人员也将不定期的进行专业培训,以致能跟上科技发展的需要。

(2)录入信息的内容及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信息内容包括:一是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在作出移送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或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案件,应当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三日内提请复议或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并在作出提请复议或建议立案监督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三是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如未能及时移送但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四是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对公民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五是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六是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其他需要备案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

五、结语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可以使得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形成合力,共同发挥打击刑事犯罪。在我国目前的执法实践中,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也不完善,处于尝试和探索过程中,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固然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建设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从产生到成熟还要经过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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