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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行政执法的局限分析范文

时间:2022-05-18 10:00:14

香烟行政执法的局限分析

近年来,随着烟草专卖法的修订、执法工具配置的改进、机构设置的调整、执法队伍的建设等,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进一步使国家烟草行业市场得到规范,消费者利益得到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也有了一定保证。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障碍性因素,制约着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顺利执行。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并加以认真分析,以期找到消解这些障碍性因素的具体方法,促进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顺利开展。根据实际调研,发现制约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障碍性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从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主体方面看

1、烟草专卖执法主体多重,联合执法机制缺乏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包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海关部门、质量与技术监督部门等。各个主体之间权限交叉错位,联合执法机制缺乏,致使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要么没人管,要么都来管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力度。

2、烟草专卖局在体制上存在角色冲突

县级烟草专卖局既是行政执法者,又是生产经营者,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因而,在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对某些行政违法行为置若罔闻,甚至放任其违法行为。这种体制既与行政执法理论相违背,又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进而造成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不能落到实处。

3、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学历层次不高,法律专业背景的优秀人才很少;业务能力较差,突出表现在执法艺术与执法技巧不够;缺乏应有的学习精神,学习氛围不浓厚;长期生存在行业垄断的怀抱里,缺乏必要的生存危机感和责任感等。

二、从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客体方面看

1、烟草专卖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欠缺

在烟草专卖管理活动中,一些烟草市场经营者对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缺乏学习和了解,守法经营的意识缺乏,不理解专卖执法工作。如有的农村卷烟经营户觉得,自己的行为仅仅是卖了几包烟的小事,工商部门都不干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属于“多管闲事”;还有的不法分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甚至雇佣社会“黑势力”公然与法律对抗,向执法人员施暴并危及烟草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等。

2、假烟屡禁不止

虽然近年来,烟草部门在打假工作上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假烟的制作成本很低,利润却很高,假烟屡打不止。再加之随着交通的发达和托运业的逐渐兴起,为了逃避打击,不法烟贩逐步改变以前运输假、非、私烟的方法,利用物流行业服务特点,进行托运,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使行政执法的难度越来越大。

3、烟民自身素质不高

烟民自身素质的不足,给假冒伪劣卷烟制品的横行以可乘之机。要想最终遏制假冒伪劣卷烟泛滥,烟草执法部门的努力固然重要,烟民素质的提高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在现阶段,广大烟民们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大欠缺,不能主动的保护自己,这样就给假冒伪劣卷烟制品流通带来了很多可乘之机,更有些人为了各种利益为假烟造假者提供场所,或向造假者通风报信,或知情不报,这些也都给造假者提供了便利条件,增加了打假的难度。

三、从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依据及手段方面看

1、部分法律条文界定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

一是烟草专卖法赋予县级烟草专卖局对于假冒烟、走私烟特别是无证经营卷烟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某些法律条文界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使依法行政缺乏准确、权威的依据。如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在打私打假方面主体资格不明,在管理无证经营的问题上,管理权限交叉错位,形成了管理真空。而且现有的烟草专卖管理法中没有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时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作出规定,从而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存在许多不便,甚于一些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二是执法依据存在冲突。致使执法无所适从,影响执法效果。例如:在实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扣押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况,这是符合我国《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的,然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依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样两个法律就有冲突的地方。三是缺乏综合执法的相关制度。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范围相当广泛,情况十分复杂。在执法过程中,有些问题仅靠县级烟草专卖局一个部门孤军作战不行,需有关执法部门支持。由于现在相关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不明确,联合执法的机制不健全,在执法时尚缺乏有机的协调配合。四是缺乏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法律保障,导致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烟草专卖管理法定措施强度不够,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面临的执法环境和行政相对人情况比较复杂,常常需要采取强硬的手段达到执法效果,这样很有可能形成事实上的越权行政,违法执法。此外,执法文书过于繁琐,如一份完整的一般处罚案件需要:先行登记批准书、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抽检报告、封存等等,导致不能在现实执法中达到快、准、稳。

2、执法方式单一,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了解

在查处涉烟案件过程中,往往就案件处理案件,或没收、或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缺少必要的耐心的说服教育和普法宣传,这导致卷烟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涉烟违法案件频繁发生。

3、执法手段落后

在执法实践中,由于执法手段落后所致,给市场违法者以可乘之机。尤其是地处农村边远地区的专卖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缺少必要的现代交通工具,许多案件的取证工作还停留在落后的文字取证上,摄像摄影器材等取证设备使用没有推广开来,专卖执法人员难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取到原始、可靠的现场证据。与之相反,一些不法烟贩、假烟售卖团伙由于资金雄厚使用的装备越来越先进,我们的专卖执法人员往往无能为力、只能望洋兴叹。

四、从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环境方面看

1、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严重

由于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烟草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一方面着力培育当地烟草生产企业,并构建地方特色的烟草批发市场格局。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出于自我保护的理念,在烟草供应方面设置障碍,避免外地或国外烟草大量涌入本地市场,并为本地烟草企业创造许多有利条件。

2、烟草法治宣传不到位

宣传行为不具有持续性,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一般都是一阵风式的,时间持续不长,不能深入人心;宣传方式过于简单,法律条文本身即是具有逻辑性的语言,而且烟草专卖法律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加之我国公民的文化水平层次不高,因此过于简单的宣传方式使得广大群众在理解烟草专卖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宣传范围过窄,我国烟草销售网点遍布全国各地,而烟草专卖法律的宣传一般集中在城市,这就使得占我国大部分面积和人口的农村成为烟草专卖法律宣传的空白地带,而农村恰恰对烟草专卖法律制度接触的较少,是最需要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的地方。

3、权力部门所有行政行为由无偿变有偿

由于行政执法权能有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大部分时间必须联合公安、工商、公路等部门共同执法,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上述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只有烟草部门单方的诉求。在权力部门所有和公法上的行政不作为难以究治的情况下,烟草部门只有支付“办案费”,才能实施共同的行政执法行为,这时行政行为的无偿性被亵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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