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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时期宪政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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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时期宪政论文

一、政权理论

(一)党政关系政党政治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和政治生活的一个普遍现象,以党治国亦成为近代中国构建宪法政治的重大背景①。而在全民抗战的特殊时期,党组织和政权组织是何种关系,应当坚持怎样的原则,这也是谢觉哉在延安担任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时期进行了大量思考的一个问题。而实际上,“怎样搞好党政两方面的具体工作职能分工,防止以党代政现象的发生,不论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现在和今后,这始终都是一个需要从理论上不断加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正确解决的重大问题”[3]。谢觉哉对党政关系的认识包括两个方面:他一方面强调党政工作是为着共同的目标而展开的,都应当作为党和人民的整体事业来看待,二者本就不可分离,应当坚持在实行党的统一领导、执行党的统一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各自发挥其优势与特长。而另一方面,他还特别强调,党、政两方面各自担负着不同的使命与职能,应当遵循不同的工作原则和指导方针,在具体工作中二者必须有所区分才行。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党政不分的现象,谢觉哉专门进行了深入具体的研究。他提出一定要进行党政分管、现实工作中不能以党代政。关于党、政职能上的区分,谢觉哉在1942年1月31日的日记中写到:“党的主张,经过政去实现;党员努力,是做政的事。本来是不可分的。但党是党员的,政权是人民的,党员虽然是人民,而人民最大多数不是党员,所以党政必然要有分。分者分际也。”[4]他所说的“分际”就是对职能、权限进行合理区分,在具体工作职权和事务管理上就要有分工的意思。而要做好这种分际,关键就在于明了党、党员、政权、人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党和党员虽然都来自人民,党政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取代人民,二者之间实际上是有所区别的。因此就要做到党政分离。而现实中,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党政不分的现象,谢觉哉也都对这些现象一一进行了总结与分析。例如:党委直接管事,县区乡长反而像旁观者;党政分管,缺乏沟通;党会议的决定不经政府会议同意就执行;党政会议不分,把政府的会当作党会的翻版,党会议所讨论的事和政府会议讨论的没什么两样。这样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那就是混淆党政的界限,致使“民知有党,不知有政”,政府反而没有了威信,根本没法建立信用。而同时,中国共产党以外的民主人士也就没法加入到政府决策过程中来,他们自己觉得无权,于是对政权活动更加不感兴趣,也就没有了工作的积极性,因而也就极大地妨碍了“三三制”的实现。基于此,谢觉哉提出:必须实行严格的党政分离,彼此分工,界限要清楚明了。首先,要明确党和人民的关系,党组织和党员并没有什么特权。固然要坚持党的领导,但是党的领导也并不是说人民完全被牵着鼻子走,所有工作事务都由党来包办代替。他说:“要懂得党只是阶级的一部分,更只是人民的一部分,党的政策必须由人民了解,变成人民的政策,人民是不可包办的,且不可强制的。包办与强制不仅不能发挥政策的作用,且可得出相反的恶果。”[4]其次,在具体做法上,党组织要坚持:“党的决定只是经过党员以工作人员或人民的资格(有时也可以党员资格),在人民中得到多数同意。如未能得到多数同意,党就要从自身找问题,检查改进。党不能强迫各级民意机关服从自己,不能用非民主手段,使政权中非党干部服从自己。”[4]他进一步指出:“党的职责主要是决定、掌握政策和一切带有原则性的问题。”[4]对于财政、教育、土地等政策问题,党必须以全力做好,而且只能做这些事情。至于政策如何实施,具体还要怎样的细则落实,那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任务和职责所在,党不能包办,更不能代替。因此,党的会议应该主要是以研究为主,而不必像政务会议一样,每次会议都一定要作出具体的若干项决定来。

(二)统一战线保证“三三制”得以顺利推进,正确处理好党政关系,就要同时将统一战线①工作进行有效推进。此三者是密切相关、不可分离的一体性问题。谢觉哉说:“保卫西北的前提是各方面的团结,是统一战线的展开。”[5]在抗战时期,针对西北部地区的民族统一战线工作实际的开展状况,谢觉哉形成了系统的统一战线思想。首先,要推进“三三制”政权的建设,就要处理共产党、国民党及中间人士以及三者背后所代表的阶级之间的关系。谢觉哉提出,在奉行民族大义和坚持宪政民主的前提下,要利用好一切有利条件,做好国民党上层的统战工作。他认为,要搞好同国民党上层的关系是件十分重大的事情。这是由于,一方面抗战以来国民党政府方面消极抗战,因而就有必要积极团结他们共同抗战;另一方面,共产党方面要团结一切力量进行抗战,就必须做好国民党的统战工作。基于此,谢觉哉提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不同态度和政策对待不同人的统战原则。积极争取国民党内部那些支持和同情抗战的人士。而对那些消极抗战甚至于破坏抗战的分子则要坚持既团结又斗争的策略。既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其进行说服和引导,又要坚决地与其进行路线之争,最大限度地孤立顽固势力。与此同时,对于那些中间人士则要多多沟通,积极争取。他在日记中写到:“中间势力动摇于革命与反革命之间,争取他们为的是削弱反革命力量,中间势力的左翼可以走到进步势力中,也即削弱中间势力。中间势力的代表人物必须是真能代表中间阶层利益的,因此争取他比较麻烦,有让步也有斗争。完全跟我们走,没有主张的人,争取了他作用不大;有主张,必须修正其主张,使其合乎革命利益,才算争取了。”[4]他不仅这么说,而且还亲身操作将自己的理论投入到实践中积极践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次,谢觉哉还看到了处理好民族关系的重要性。西北地区回族等少数民族占据一定比例,在当地有较大影响。而同时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风俗又与汉族习俗相差很大,因此常有矛盾发生。要处理好这些事情,谢觉哉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思考。他提出,要发动当地的回民积极抗日,就必须要制定好系统的运动纲领。这包括回族有自治权、组织建立回民军事武装、在回民区域实行普选民主制度、在回汉杂居地域建立混合政府,积极吸纳回族同胞参政议政,赋予其充足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文化自治权。他还主张,要最广泛地发动群众抗日,组织民族性质的抗战团体。为了做好这些工作,谢觉哉还制定了详细而周密的计划,积极有效地推进回民的统战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外,在推进民族统一战线的工作进程中,谢觉哉还注重运用多种方式方法的手段和途径,以保障党的统战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二、人民民主观

谢觉哉坚持认为民主应当是政权建设之基础,人民民主观是谢觉哉宪政思想的重要内容。抗日战争期间,谢觉哉作为陕甘宁边区政权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在推进人民民主选举和民主代议制度建设过程中,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不少的思考。针对边区在推行“三三制”政权建设过程中由于选举原则变化所产生的问题,他主动释疑答惑,就民主选举和代议制度进行理论阐释,提出了“选举是组织民主政治的头一件事”,“选举是人民对政府工作的大检阅”[5]等观点。同时,谢觉哉的代议制思想也是其宪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谢觉哉对人民民主的理解和解释,既深刻又朴实。”[6]谢觉哉的人民民主和民主代议思想来自于政治生活的实践,所以朴实具体。而恰又因此而深刻反映了民主选举代议制在现实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第一,谢觉哉对民主做了一个整体性的解释和理解。在《民主政治的实际》一文中,谢觉哉写道:“大家的事,大家来议,大家来做,在大家公认的条件下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全体……等,谁都能发表意见,好的意见一定能被采纳,谁都有出来做事管事的义务与权利,这是民主的实质。”[5]可见,在他看来民主就是一个集思广益,汇聚众人思力、智慧的渠道。实现民主的形式则是选举,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谢觉哉还指出:“民主即民权。人民有了权,又知道行使权,才能算民主,才不会被野心家篡窃,才能发展到无限。”[7]在他看来,民主就是实现人民权力,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它的正当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他明确提出了民主是实现民权,人民大众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民主也是保证国家人民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他在《关于工作作风问题》一文中写道:“防止官僚主义有效的药剂是发动人民自下而上的批评、监督、控告以至要求罢免对上级人员或直接实行罢免对乡村人员”,并明确表示,要将这种民主监督的检查方法,在第二年的选举运动中普遍实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主代议制在谢觉哉心中占据极重要之地位。第二,谢觉哉认识到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推行民主的难度,但却并没有因此而选择回避。他并没有如有些人那样,在面对现实困难时就退而放弃对民主的追求,而是积极地从既有条件出发寻求解决之道。身为陕甘宁边区主要领导人和根植于中国文化土壤之中的革命学者,谢觉哉对在中国推行人民民主的难度可谓心知肚明,但并没有因此否定民主。一方面,他十分清楚中国人民的参政能力、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的薄弱,承认要真正实现民主必定要经过艰苦的努力和长久的过程。但他同时也认为,并不能因此就停止或者放缓民主进程,他并不认同国民党式的“训政保姆”理论①。他主张民主是可以在实践中提高,边做边学的。在一个国民普遍缺乏民主意识的国家,若不想办法尽快提高民众的民主意识,光有少量的民主精英分子在上头摇旗呐喊,民主遭受挫折是必然的结果。谢觉哉说:“我们不赞成说人们落后不够参政,需要伊尹、周公之流来训政的胡说,但也不是说人民政治觉悟与能力已经很高,不要再学,没有问题,我们还要经过相当长的过程来不断推进人民的政治知识。怎样推进呢?主要的办法,是人民从自己的实际经验中来认识政治,提高自己。”[8]他坚持认为,要提高人民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最主要和有效的办法就是让普通老百姓“从自己的实际经验中来认识政治”,提高自己的民主意识和能力。他用十分幽默的口气说:“睡在床上学泅水,绊住脚跟学跑步,是不会学出什么来的。”[5]这样的说法通俗易懂,叫普通人易于理解而又印象深刻。第三,对于如何有效推进民主制度,谢觉哉也有他的建议。首先,谢觉哉认为民主是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必须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而不能空讲民主。所以他说:“人民必须在经济上有了民主,然后对政治上、文化上的民主感到兴味,然后才有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上与文化上的民主,才能使人民的经济生活更加发展和提高。”[5]他的这种观点归根结底就是“经济上的民主是基本的”。其次,谢觉哉也并没有一味强调经济物质条件的重要性,而是同时将政治民主作为对经济上民主权益的一种保障来看待。在他看来,要实现经济上的民主须要以政治上的民主作为保障才可以。只有人人都获得政治上的民主权利,真正将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诉求通过合理的方式在政权组织中有所体现,这就是民主代议制的本质所在。这样做有两个好处:其一能够让人民群众对政权有发自内心的认同感,其二能够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与能力。正如谢觉哉自己所说:“要政权组织搞得好,所有人民认识政权是自己的,积极参加政权的建设工作,发挥他们共同的智慧和力量,各种建设才会有更大的成绩。”[5]再次,谢觉哉在强调民主选举重要性的时候,也没忘记将之与法治结合起来。他认为,民主与法治也是“分不开的”。无民主,则不能推进法治;无法治,就无法保障民主。他要求干部“必须注意于法治精神和民主作风的养成,要由上而推行到下,要重视大的,也不忽视小的”[5]。这种将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加以思考的思维模式,是十分具有超前性的,在中国近代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革命活动中是比较罕见的。谢觉哉可谓高瞻远瞩,深刻透视出民主与法治二者之间的深刻关系。最后,民主选举活动的开展和民主制度的完备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这就是他十分在意的民意机关。他说:“有些人如在陕甘宁边区的,又以为这里是共产党执政,他永远在为民众谋利益,议会开会固然好,不开会还是在做,重实际不重形式,因而也对选举和议会不大关心。我以为都是不对的。大家的事,大家来议,大家来管。这个权利既已取得,就要拿来实行、练习,不仅把大家的事议得管得更好,而且可以提高和发扬人民的积极性和能力。若还没有取得,就要努力去争。”[2]由他的话可见,民主实际上是需要一定的形式的,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程序加以体现,否则就成了空谈民主。由谢觉哉主持制定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对普遍选举制的原则进行详细而又明确的规定:“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之投票选举制,选举边区、县及乡三级参议会之议员,组织边区、县及乡参议会。”此外,在选举资格上,谢觉哉认为应该实行最普遍的选举。所以《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也做出了规定:“凡居住边区境内之人民,年满18岁者,无阶级、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与文化程度之区别,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乡村民主自治

第一,谢觉哉着重强调了乡村民主与乡村自治①的重要性。如前所述,谢觉哉的民主宪政观念具有朴实而又深刻的特色,这一点在其乡村自治的思想上也有十分鲜明的体现。谢觉哉十分注重乡村的民主自治,将之看做国家整体民主的基石,认为“民主政治的支柱,在于广泛的乡村”。他说:“乡市民主是民主制的基本,‘百尺高楼从地起’,地基不结实,上面的宝塔纵修得好,是无用的。我们一切工作的实际在乡市人民来议国事管国事,最先而且最多的是乡市……人民不满意的对象多是乡市机关。”[5]他所谓的“乡市”实际上指的就是乡村基层社会。在他眼里,乡村基层的民主自治是国家一切政策决策的信息来源、落实对象和效果检验的终极落脚点。所谓民主,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实到乡村民间基层。乡村基层民主和自治建设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培养和提高人民的民主知识、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让人民在直接参与民主选举活动的过程中去亲身体验民主。而谢觉哉正是看中了乡村民主自治的这种独特的作用,所以他在乡村自治的理论设计和实践操作上都下过不少的功夫,这在谢觉哉的文字作品中还有很多体现。谢觉哉在《共产党人》、《新中华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对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及如何搞好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作了深入的理论阐述。例如,谢觉哉在1940年4月的《共产党人》杂志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民主政治的实际》的文章就提出:“民主政治的支柱,在于广泛的乡村下层,没有这,上层建筑是不会充实与巩固的。”[8]同年6月在他又在《共产党人》发表了《论乡市民主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实施》一文,他在这篇文章中再次强调:“越下层越要民主,下面的基础打得广大而且结实,民主政治的力量与成绩才能出人测度的发展起来。反之下层没有民主,或虽有民主而没有把它开展起来,法定起来。那上面尽管有些民主,也许是装样骗人的,即使不是骗人的,而没有设施,一下去就走了样,有民主也等于不民主。……新的民主政治,需要有极其丰富,极其彻底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埋藏在广大的下层群众中,也只有下层广大群众才能开发。”[8]在这以上的几段文字中,我们可以充分地感受到谢觉哉对基层民主的深切期待和极端重视。第二,对于如何推进乡村民主自治,谢觉哉也有一套系统的看法。首先,谢觉哉认为要在几乎是毫无民主基础和民主传统的乡村实行民主选举和自治,需要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民意形成机制以及简便易行的民主形式,这就是民意机关。他认为民意机关十分重要,是乡村基层民主自治的关键性要素。一个好的民意机关的存在可以较好地贯彻村民自治的精神,实现较好的自治效果,因而这是绝对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正如其所说:“选举及议会制度,是民主政治的主要表现。如果没有选举,没有议会,那民主的精神无所附丽,也就说不上民主。”[2]因此,他十分坚决地强调:“民主,就必得有选举,有民意机关,有真的选举与民意机关。忽视它,是不可以的。”[2]他还特别强调,参议会必须成为真正体现人民意愿和呼声、反映人民诉求的民意机关和权力机关。要保持参议会的有效运行,提高参议会召开会议的频率和质量,健全和增强常务委员会的效能。不仅如此,谢觉哉还认为仅仅有乡议会这样的民意机关还不够,乃至于各别群众都有自己的组织,可以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民主选举和乡村自治。其次,谢觉哉还对村民选举的程序和模式进行了一番设计。按照谢觉哉的主张,在乡村不仅仅要有民意机关———乡议会,还要将之与乡村的直接民主结合起来,因此他倡导一种“议会制度与直接民权的合一”[8]的模式。什么是直接民权?他说:“一是人民直接来议,不必经过代表。二是人民直接来管,直接参加政府工作。直接民权———最彻底的民权,在乡市以上的机关,很少可能实现,但在乡市则可能且需要实现。就不能全部实现,也应是兼议会制度与直接民权之长。”[8]谢觉哉的具体设计是:第一,议员应与其所代表的居民发生相对较为固定的关系,二者之间建立起密切的联系,具体来讲就是将全体居民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适当地进行分配,让他们置于各个议员的领导下。如果居民有任何事情或者对政府、公家有什么意见就可以直接去找与其相匹配的议员,而这些议员则要带领他所代表和联系的居民一起,按照既有的程序和途径,将他们的意见如实地反映给上级参议会。这样一来,最基层的民主意见就可以逐渐地反映到上面去,这种形式就等同于人民直接管理政权,同时也使得政权因而具备了充足的民意基础和坚实的民众支持。总而言之,这对普通民众和政府机关都是好事情。第二,农村的村民大会也应当经常召开,乡市民大会也要定期举行。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民间意见经常能够反映到上面来,同时也让基层民众更好地接触和了解上面的政策精神。同时,这样做还可以让乡村的民意机关真正起到一个上传下达,融合民意与政策的作用,充分发挥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职能,而不是仅仅流于形式,变成毫无实际价值的请客饭店。第三,有生活在最基层的人民群众直接选举选出议员,然后再由议员组成参议会依照民主的原则选出乡市长及乡市政府委员。这样做到政府机关由选举产生,一方面能够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的认同程度和支持度,另一方面也可以真正选出合适的人选担任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发挥出民主的效力。然后,再规定由参议会决定的事,乡市政府领导做,各议员也在做,大家要一起遵守共同履行,使这些体现了民意的决议落到实处,得到真正有效的执行。乡市参议会是议事的,同时又是做事的,它监督大家,同时也被大家监督。彼此互相监督,共同促进。第三,谢觉哉对乡村自治的思考不仅仅停留在纯粹的理论阶段,而恰相反,他的这些思想内容都是源自民主实践同时又能够反过来指导民主实践。在实践方面,谢觉哉曾经亲自负责组织了陕北地区一次直接选举活动,在以保安县为试点的选举过程中,真正做到了实质性的民主选举,选举坚持直接、公开、平等、普遍、匿名等现代民主选举的原则,是陕甘宁边区有史以来第一次的民主选举工作。但是在选举过程中存在一个最重大的难题,那就是当地村民普遍不识字,无法认知和填写选票,如此选举就难以进行。针对这种情况,谢觉哉独具创意地设计出一个独特的选举方式———“豆选”的投票方式[9]。通过这种投票方式,也就使得尽可能多的村民能够参与到基层选举的过程中来,就将基层民主选举的范围延展到尽可能广泛的范围了。至于乡村基层民主自治的好处与积极意义,谢觉哉则从现实的工作状况进行了一番比对研究。谢觉哉将实际工作中的例子展示给大家,然后通过这种方式来说明基层民主建设的意义。他指出,有的村庄的基层民主建设搞得比较好,那么在这些村庄里面,农民参与村务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较为高涨,积极配合上级工作,所以这些村庄的征豆、征粮和公债销售等任务往往能够进行得较好乃至于经常能够超额完成。此外,在村民参加革命武装队伍方面,这些基层民主自治搞得较好的村子也是能够非常好的完成任务,村民报名参军的热情较高,积极踊跃。而在民主建设比较差的村庄,情况则刚刚相反。这些村子想要按照要求完成任务都是十分因难的,更不要说超额完成了。而这些村庄里面,党政的各种任务都成为当地村民的一种负担,以至于搞得党群关系十分紧张,各项工作向前推进都十分困难。这样的例子摆在面前,就十分生动地说明了乡村民主自治的积极意义。所以谢觉哉十分感慨地说道:“建立了彻底的民主制的乡村,民众力量表现多么伟大,而进行工作又多么轻而易举。”[8]

四、谢觉哉宪政思想之特征与历史意义

(一)谢觉哉宪政思想之特征首先,谢觉哉宪政思想的最大特征就是其实践性。“中国法治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依然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中国化的问题,中国实践中的问题只有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一步一步地克服和解决,难以通过文本的制定而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问题。”[10]谢觉哉脑海中的宪政思想第一步是从外部直接照搬过来,第二步就是紧密以实践需要为指向。我们知道,谢觉哉本身并没有受过什么法学科班教育,也不是从教科书里面得到的宪政思想。这固然影响了其对宪政理解的基础和起点,但是他同时还是一个肯学习、善于学习的人。谢觉哉在确定了要以宪法作为构建新民主主义法制切入点的基本定位之后,自己就开始积极主动地去学习和研究宪法。从今天得以见到的谢觉哉的日记中,我们就可以约略知晓,他曾先后研读褚玉坤的《中国宪法大纲》[11]、王世杰的《比较宪法》①、章友江的《比较宪法》②、汪馥炎的《宪法纲要》[11]等宪法类专著。尽管王世杰是著名法律学家,其所著《比较宪法》是法学教育的基本读物,但谢觉哉却在对王、章两著进行比较后,认为章著“引用了社会主义者对宪法的材料,比王世杰编的较胜”③。可见,通过对此类专业书籍的研读与学习,谢觉哉初步了解了宪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原则,对于宪法的各种不同类型有了宏观的认识,而且已经初步有了自己关于宪法的较为独立的看法。而这些看法都对其后来主持起草的宪法草案带来深远影响。但同时,我们更应该注意的是,谢觉哉并没有被其所学习和掌握的宪法理论所束缚,没有停留在理论层面上,而是积极将之运用到陕甘宁边区的宪政建设实践中去,并且通过实践矫正以往的理论,并尝试着去摸索新的宪政理论———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他尊重外国特别是苏联的宪政经验,也尊重国内外的宪政理论专家,但他却并不迷信外国经验和专家理论。他说:“抄袭、模仿不能免,参考参考,模仿模仿,但绝不顶事。凡是抄的,外国的,总不尽合于中国边区情形;中国的,以前所谓宪草大部关起门写的,不合实际。一经研究,非改不可。在他是好东西,在我不定是好东西。不要以来头大,就轻于接受。”[11]又说:“专家的意见要尊重,因为专家晓得我们所不晓得的东西。但不是听了就得,而要去考究其来源是否合乎实际。这里非专家应向专家学,把经验提升到理论。专家应向有实际经验者学,把理论与实际结合,有助于实际,且可开展新的理论。”[11]其次,谢觉哉宪政思想具有人民性。法律总是具有某种阶级属性,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理论。早在1921年的时候,谢觉哉就已经逐步接受了这种思想。他在11月26日的日记中所记载阅读《无政府主义思想大纲》的笔记中如此记道:“人类本是依据相互扶助的本能营自由社会生活的,可是有少数为自己欲望忘却多数人的本性的人出来,蹂躏自由合意的生活,造出法律、政府、国家和权力阶级。”[11]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整个运转过程中,谢觉哉做出了大量工作,将边区民主代议制作为其宪政思想的重要实践内容。他站在宪政和民主的高度看待参议会制度,对其进行权力结构的设计和定位。还对参议会的组织规则和参议会制度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了改进的意见。例如,他就曾提出过一些具体的建议:“政府某些依法应经过参议会的法案,而不在开会期间,可以送常驻会审核,常驻会如同意也只能说将来转送大会追认,不同意,政府也可执行。这叫‘紧急处分’,组织条例第13条有‘追认闭会期间常驻会及边区政府主席或政府委员会关于紧急措置之重要事项’,就是指此。”[11]这些贡献都是在贯彻着谢觉哉的人民民主宪政观,并力图努力通过完善具体的民主代议制度来保障宪法关于法律体现人民意志的规定。从而使其宪政思想从最初就体现出强烈人民性。最后,仍然值得重视的谢觉哉宪政思想的预见性。谢觉哉曾经说过:“所谓‘立法技巧’,即条文严整,字句不繁,这是要的。但重点在要而尽在不烦,要考虑其内涵及将来解释不发生毛病。”[11]在制定边区宪法草案的时候,谢觉哉组织起草委员会的同志进行逐条逐句的讨论,字斟句酌,就是要求大家在具体的内容规定上尽可能避免将来出现对宪法内容理解上的歧义和争议。

(二)谢觉哉宪政思想之历史意义范忠信教授说:“懂不懂宪法学,是不是致力追求宪政,是一个人能不能成为‘近代法学家’的关键,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学与中国近代法学的根本分界所在。”[12]早在大革命前夕,谢觉哉在湖南主办《湖南通俗报》时期,他就已经开始接触和宣传诸如民主、地方自治等带有宪法色彩的思想理论。到了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自己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开始了制定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尝试。例如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而谢觉哉亲身参与的制定《选举法》活动,也开启了他对宪法的深入思考与理解。到抗日根据地时期,在国共二次合作、国民政府实际承认边区政权独立性的背景下,制定边区宪法就成为时代的需要。谢觉哉成为制定边区宪法的主要参与者,在此过程中,他也展开了系统深入的对宪法和宪政问题的学习与思考,并将之付诸实践,构成新中国宪法政治的重要渊源。如前文所言,谢觉哉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之一,密切关注宪政问题。在全民抗战时期的大背景下,谢觉哉在深入进行理论探讨和对实践总结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系统的宪政思想。这些理论和思想关乎到中共抗日根据地的存亡和民主革命的兴衰,从正面应对了时代提出的难题,较为有效地解决了抗日根据地的若干重大宪法问题,扩大了政权的民主性和阶层基础,理顺了党政关系,更好地巩固了抗日政权。谢觉哉从宪法层面进行的若干思考所得出的理论成果,也成为共产党革命时期十分有益的宪法理论尝试,为日后建立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因而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地位和现实影响。关于政权组织的问题,他对抗日民主政权提出的“三三制”原则的宗旨、作用以及具体实施的方式方法都进行了系统的论述说明。关于党政关系问题,他则提出坚持实行党政分离、保持一种分工合作的关系,党掌握政策原则,政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和制度设计,以求二者互不干扰,有效合作。他的人民民主思想则集中在对民主代议制的重要作用和实施办法上的思考与论述,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都为后来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理论依据和历史经验,成为新中国政权组织形式可资借鉴的重要理论。而其中,乡村民主自治思想尤其是谢觉哉宪政思想的亮点。他对乡村民主自治重要性的论述、他对乡村民意机关的重视、对乡参议会运行机制的设计以及他所发明的“黄豆投票法”等等理论与实践,都为中国共产党的民主建设提供了十分宝贵的历史经验。对于抗战时期初步形成的宪法观,谢觉哉不仅进行了理论上的积极探索,而且他还能够以之为指导,将这种理论转化为现实的宪法草案的书面文本。谢觉哉亲身经历了起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等一系列宪法文件的重大立法活动。作为边区参议会副议长,为了制定起草一部成熟的宪法草案,谢觉哉在整个起草过程中曾先后广泛而又深入地研究了西方英美资产阶级宪法、社会主义苏联的宪法、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权能分治的宪政思想、清末以来的历次宪法文本。在此基础之上,参与制定《解放区代表会议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和新民主主义中国的宪法草案等四个宪法性文件。在这些起草活动中,谢觉哉为新民主主义宪法草案的制定付出了巨大努力,同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这个概念将民主、法治、人权三大要素加以综合考量,“是一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广义上的宪政概念”[14]。若以今天的宪政概念去衡量谢觉哉的宪政思想,固然有以今律古的问题。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谢觉哉早在60多年前形成的宪政思想,确实就已经存在着这三个方面的因素。这不能不说是谢觉哉宪政思想最为值得重视的地方。

综而论之,谢觉哉的宪政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年代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取得的重要法律理论成果,对于当时的共产党领导的边区政府的民主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正如有的学者所称:“谢觉哉抗日战争时期的乡村民主政治思想,对当时中国共产党在边区的基层民主政权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促进了边区基层民主建设,同时也丰富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民主政权建设的理论,对我国当前大力推进的村民民主自治建设也不无启迪和借鉴意义。”[15]而他在边区为了落实其宪政思想而进行的实践活动也将被载入中国共产党宪政史,成为中国宪政发展历史中不可抹杀的重要一页。

作者:周鹏宇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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