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经济基础包括不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范文

经济基础包括不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范文

时间:2022-04-27 05:09:55

经济基础包括不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

一、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属于经济基础不会抹煞不同社会质的区别

何为经济基础?传统观点认为,是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总和。譬如,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总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照此推论,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不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反而是其对立物和异己力量。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中,也就难免不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经济加以限制、排斥。然而,将经济基础归结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却是不正确的。应当看到,经济基础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并不是等同关系,在一般意义上两者之间只是一种包含关系,前者包括着后者,但不能将前者归结为后者,当然,这并不否认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经济基础中根本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方面。

首先,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属于经济基础不会改变上层建筑的性质。在传统的观点看来,经济基础是指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其基本理由之一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各社会形态的性质。”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其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而经济基础的性质则又是由其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在明确了它们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我们说,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这是正确的。但却不能因此就将经济基础归结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传统观点之所以拒绝承认不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经济基础地位,是认为,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的,若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纳入经济基础范畴,那就会影响、改变经济基础的性质,从而改变上层建筑的性质。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或推论是没有根据的。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的构成部分,这并不会影响、改变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这一基本关系或原则。根据唯物史观,上层建筑的性质的确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但就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而言,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既不是直接也不是独立地对上层建筑性质起决定作用的,若是可以直接、独立决定,那么一个社会同时存在着几种不同的生产关系,这样上层建筑的性质将如何确定?应当看到,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直接决定的是经济基础的性质,进而才是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上层建筑的性质。当说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时,这实际上是在表明,这一生产关系的“统治地位”是以相对于同时并存的处于从属地位的生产关系而确定的,它是以经济基础或者说是以同时并存的各种生产关系“代表”的身份决定上层建筑性质的。否则,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也就不能以“统治地位”的身份出现。在这里,“统治地位”正体现在它对经济基础性质的“统治”上。我们说,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不能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从而不能决定社会形态的性质,这并非因为它不属于经济基础,而是因为它在经济基础中不占统治地位。由此可见,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这样一种内在联系决不意味着经济基础只能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一种生产关系能否占统治地位,这是在同时并存的不同形式生产关系之间,就其地位、作用相互比较而体现出来的,这种比较不是在经济基础之外,而是在经济基础内部或本身不同组成部分之间进行的比较。所谓“经济基础是指社会的生产关系”,这只能理解为,一种生产关系当它一经产生作为生产关系而存在时,它同时相对于上层建筑也就作为其经济基础的构成部分而存在,至于它能否占统治地位,这是在确立自身经济基础地位之后的另一个问题。就经济基础意义上,硬要给生产关系加以“占统治地位”的限定,这岂不是画蛇添足!一种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和能够决定经济基础的性质,这是两个既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不同问题,不可混同。一个社会同时并存的不同生产关系之间的区别,这只是在经济基础内部作为生产关系在地位和作用大小上的区别,而决不是经济基础与非经济基础之间的区别,决不是具有经济基础地位与不具有经济基础地位的生产关系之间的区别。同时并存的占统治地位与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内部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根据唯物辩证法关于一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其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的原理,当把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的构成部分时,由于它在经济基础内不占统治地位,不是经济基础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它既不能改变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也不能改变经济基础的性质。所以,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并不会被改变,在此基础上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性质,仍会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保持一致。这就如我国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同时承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的构成部分,并在一定程度上积极鼓励其发展,而这并不会改变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性质一样。因此,在坚持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这一关系时,根本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必要非要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于经济基础之外。

其次,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属于经济基础不会抹煞不同社会质的区别。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基础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另一理由是,“只有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看作是社会的经济基础,才能确定该社会的性质,才能把一个社会形态与另一个社会形态区别开来。”言外之意就是说,若把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那不同的社会,特别是相继或并存的不同社会形态之间就没有质的区别了,人类历史就不再有时代、性质的不同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从思想方法上说,要么是过高地估计或夸大了不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作用,将其作用提高到了可以改变经济基础性质的程度;要么是低估或缩小了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主导决定作用,似乎是只有当它独立存在时才可能显示或保持其统治地位。若真是这样,其实际情况也许只能是占统治地位的某种生产关系本不配占统治地位,那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倒是应该占统治地位。

诚然,经济基础是从质上区别不同社会的重要方面,譬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有自己不同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的这种特殊性显示着不同社会质的区别。那么,一个社会要体现出其经济基础的特殊性,要使不同社会的经济基础在质上区别开来,是否必须将经济基础归结于或净化为这一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若是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包括在经济基础之内,是否就会改变这一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就会抹杀或湮没不同经济基础的特殊性,而不能再将不同的社会从质上区别开来?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无论是否作为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它都不会改变经济基础的性质,不可能具有抹杀不同社会质的区别的作用和能力,这也正是它之所以不占统治地位的基本表现。一个社会究竟存在哪些形式不同的生产关系,将形成怎样的经济结构,何者占统治或从属地位,归根到底要由这个社会的生产力状况及其发展要求所决定。但一种生产关系不占统治地位,这并不表明它不是经济基础。我们说,作为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不能使不同社会从质上区分开来,这仅仅是因为这些生产关系不能决定经济基础的基本性质,而决不意味着这些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本身不属于社会经济基础的范畴。应当看到,一种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和能否在其中占统治地位,起到从质上区分不同社会的作用,这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是不同的问题。一种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这是它相对于上层建筑的关系而言的。一定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存在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只要它客观存在着,那就必然要对上层建筑起决定作用,不论是否占统治地位,这并不影响它是现实社会的经济基础。但是,一种现存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的构成部分,能否具有从质上区别不同社会的作用,这是相对于经济基础中其他生产关系的关系而言的,结果如何,这就看它在与同时并存的其他不同生产关系所构成的经济基础中能否占统治地位,能够发挥多大作用。使事物相互区别开来的是其自身的特殊性,对于不同的社会特别是相继的或同时并存的不同社会形态之间,重要的不在于有哪些生产关系,而在于这些生产关系中是何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不同社会的经济基础的特殊性主要就表现在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不同,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才使不同的社会从质上区别开来。至此,必然的逻辑结论只能是:使不同社会从质上区别开来的,不是在于只有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才是经济基础,而是在于由同时并存的不同生产关系所构成的经济基础中何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例如,使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同资本主义社会区别开来的,不是因为只有公有制才是我国社会的经济基础,而是因为在由公有制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中,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

二、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被排除于经济基础之外有悖于唯物史观

传统观点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在经济基础范畴之外,不仅没有成功的实践根据,而且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来看也不能自圆其说。一般来说,在一定社会形态中除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同时还有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这表现在从前一社会形态中保留下来的旧的生产关系残余和在后期产生的新社会生产关系的萌芽。如在封建社会,除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之外,与此同时并存的还有奴隶制的残余,而在后期则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同时还有为几种社会形态所共有的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不论是旧的生产关系残余在一定时期被保留着,还是新生产关系萌芽的产生,从根本上说这都是由现实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来决定的。就此而言,对一个社会具有决定意义的不是生产关系,而是生产力;不在于有哪些生产关系,而在于哪些生产关系更适合现实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哪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一种生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相对于同时并存的其他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而言的,是在这些不同生产关系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中确立并体现出来的。否则,“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这个命题就根本不能成立。的确,哪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这对社会经济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但若把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在经济基础之外,只留下通常所说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或者说,整个社会只允许一种生产关系存在,那么,生产关系的这种“统治地位”就无从体现,也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尽管说它是“占统治地位”,可是在经济基础这个意义上它还能统治谁呢?这种“统治地位”岂不是名存实亡!把经济基础归结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不论主观用意如何,但在客观上不仅没有得到充分地展示和肯定,而是在否定或取消这一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的统治地位。

不占统治地位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之间,应该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就这两者的具体的存在形式、所起作用的程度、发展的基本趋势来看,相互之间是有区别的,但是,作为两种处于不同地位的生产关系之间肯定具有其内在的统一性,否则,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就会被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取代。一种生产关系只有在与其他生产关系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中才能存在。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这种统一性就应在于它们都是现实社会的经济基础,这也是一种生产关系尽管不占统治地位,但却又能得以存在的基本客观依据。若只见其对立,而不承认两者间的这种统一,是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这实际上也就是否认了不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存在的合理性、客观必然性。如所周知,经济基础,连同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是被马克思、恩格斯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基本范畴来概括整个人类社会现象,并用以揭示社会发展最一般规律的历史理论,这些范畴之间是既相区别又相联系。若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在经济基础之外,那就意味着这些生产关系已经没有了自己的生产力基础,在客观上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既然它不属于经济基础,它也就不能与之相对应的上层建筑发生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试想,作为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已经没有了存在的必要性,它既不能影响或决定上层建筑,也不能受到上层建筑的反作用,那么它又何以能够产生、发展或消亡?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在经济基础之外,这就意味着不占统治地位的新的生产关系萌芽只有在取得统治地位后才能转化为经济基础,可是它作为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连经济基础的资格都没有,它又依赖于什么条件上升到统治地位?可以说,一种生产关系的经济基础地位,是其取得统治地位的先决条件或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先决条件它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有朝一日“出人头地”,上升或转化到统治地位的。任何一种具体的生产关系都有一个从产生、发展再到消亡的转化过程,但这只能是在作为经济基础的统一性的基础上,由从属地位向统治地位,再向不占统治地位的转化,是在经济基础内实现的转化,而决不能是在经济基础外,由非经济基础向经济基础再向非经济基础的转化。从经济基础这一范畴的外延来看,肯定不能小于其现实的生产关系范畴的外延。因为,社会形态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不能认为还有存在于社会形态之外的生产关系,要么马克思何必要强调是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恩格斯在谈到生产资料对社会的决定作用时说:“正如没有自在的资本一样,也没有在社会之外并对社会不发生影响的自在的生产资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70页。)同理,由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那也决不会有在社会之外并对社会不发生影响的自在的生产关系。马克思曾这样说:“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是从无中发展起来的,……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发展过程内部和流传来的、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内部,并且与它们相对立而发展起来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35页。)这就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地位、新旧不同的生产关系,并肯定了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事实上,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只要它客观地存在着,我们就无法,也不能人为地在两者之间筑起一道屏障,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隔离在经济基础之外。一种生产关系不占统治地位,这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也决不意味着它不属于经济基础。一种生产关系不论其是否占统治地位,它都会对上层建筑起着一定程度的决定作用,同时还要受到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就对上层建筑的作用而言,同时并存的不同生产关系之间,只有地位、作用程度大小的差别,而绝不存在有无作用的区别,不对上层建筑发生作用的生产关系是根本不存在的。上层建筑并不是只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服务,而必须是为包括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在内的整个经济基础服务。否则,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就无法存在,也就没有“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这一说。既然存在着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它就必然作为经济基础发挥作用。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这本来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创始人的思想。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类似“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或“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表述: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起决定作用的、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151页。)在原始社会中,“原始共产主义占统治地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40页。)奴隶制度“很快就在一切已经发展得超过旧的公社的民族中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生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6页。)等。但是,在他们的著作中,还没有看到把经济基础归结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而把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于经济基础之外的论述。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这里所表达的思想,是被马克思称之为指导他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由此不难确信这一思想的重要性,以及论述中所用概念和表述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马克思是认为,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经济基础的是“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显然,我们不能把“相适合的生产关系”理解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将这两者等同起来,而是应该将“相适合的生产关系”理解为包括占统治地位和不占统治地位在内的各种不同“生产关系的总和”,事实上,也只有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才可能成为“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因为,一定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不可能是绝对平衡的,完全处于同一个层次和发展水平上,特别是当一个社会刚进入新的社会形态时,或者说在它的新社会形态的初级阶段时更是如此。所以,也决不能只用某种单一的生产关系,或者说仅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去适应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一般情况下即使是旧社会遣留下来的“残余”,也必须是在伴随着生产力的长期发展过程才会逐步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一定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并不在于是否占统治地位,而在于它是否与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马克思在这里说得十分明白,所要告诉我们的是,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决不是传统观点所坚持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总和”。从马克思这一清楚明了的论述中,丝毫看不出经济基础是指“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总和”的含义。可以断言,传统理解是无中生有。不论对生产关系的“总和”作何理解,但其最根本、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指同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现实存在着的各种不同生产关系的“总和”,不论它是否占统治地位,都必然地属于这个“总和”的构成部分。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书谈到资产阶级两大集团的斗争时曾表达过这一思想,他说:“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149页。)非常明确,这是把现实的不同所有制形式都视为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恩格斯在致符·博尔吉乌斯的信中也写道:“我们视之为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是指一定社会的人们生产生活资料和彼此交换产品(在有分工的情况下)的方式。……包括在经济关系中的还有这些关系赖以发展的地理基础和事实上由过去沿袭下来的先前各经济发展阶段的残余(这些残余往往只是由于传统或惰性才继续保存着),当然还有围绕着这一社会形式的外部环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31页。)所谓“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就是指经济基础;而“先前各经济发展阶段的残余”,显然是指已经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等。恩格斯十分明确地肯定了作为不占统治地位的“残余”的经济关系的经济基础地位。其实,从理论上说,经典作家也决不可能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在经济基础范畴之外,若是这样,他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又何以能成为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因为,若将经济基础归结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这就意味着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中没有自己的位置,无容身之地,因而这种生产关系的存在和一定程度的发展也就不可能在唯物史观中得到科学的说明和揭示。难道马克思在其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会留下如此显而易见的矛盾和问题吗?

三、不占统治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属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基础范畴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创始人的思想,社会主义应该是以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为前提,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组织生产的社会。但我国是经过新民主主义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邓小平讲:“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5页。)所谓“不够格”,主要是指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经济还比较落后,而这一现实的客观经济状况则又意味着,在我国现阶段,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仍具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合理性,仍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现阶段进一步发展生产力的必要经济形式。事实上,由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很快就能完成的过程,而是要经过一个伴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才能逐步实现的长期过程。这个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非公有制经济由过去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转变到从属地位,待其所能容纳的生产力全部发挥出来之后,才能最终为公有制所取代。非公有制作为不占统治地位经济形式的存在过程,是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是不能任意取消的。恩格斯在谈到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度废除时指出:“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9页。)也只有在这个时候,废除私有制才意味着经济、社会的进步。我们虽一度把私有制消灭了,但结果还得再请回来。实践证明,在我国现阶段就拒绝非公有制经济,这并非是正确的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现在最大的实际就是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阶段也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发展生产力、巩固社会主义并进入更高级阶段创造物质基础的阶段。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过程或阶段。由于在理论上将经济基础归结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而把处于从属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于经济基础之外,并将这种论点“附加到马克思主义名下”,以至有很长一段时期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上拒斥非公有制经济,片面追求纯粹、单一的公有制,将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视为洪水猛兽、万恶之源,是社会中具有毁灭性、破坏性作用的因素,被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异己力量,将其与“消极”、“落后”、“反动”、“腐朽”联系在一起,甚至划上等号。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正本清源,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本质,确立了“三个有利于”标准,逐步纠正了过去极其片面的错误观念,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非公有制经济有了比较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正确认识。在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虽不占统治地位,但这决不意味着它没有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它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还是相适应的,还是不能完全取代的可用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经济形式。只要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就必然地属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基础范畴,是其重要构成部分。我们必须尊重实践,实事求是地在理论上还历史唯物主义创始人关于经济基础范畴的本来含义,确认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作用。

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所发挥的重大积极作用看,也必须彻底纠正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于经济基础之外的极端错误,而确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地位。实践证明,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虽不占主体地位,但却作为经济基础的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正如所指出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满足人民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积极的作用。”确认非公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合法地位,并进一步发挥其重要作用,这是我国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之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构成与社会阶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最突出的一点是:私营经济在整个经济成分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据《人民日报》2002年9月20日报道,截止2001年,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2423万户,私营企业202.86万户,从业人员达7474万人,注册资金21648亿元,共创产值19878亿元,实现社会商品零售额19675亿元。在过去十年间,个体私营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从不到1%增长为20%以上。面对这样的统计数据,我们还能否认非公有经济的经济基础地位和作用?许多个体私营企业者不仅重视自身企业的发展,关心中国企业改革,勇于探索、创新,而且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他们在为社会提供就业、税收、产品等有形财富的同时,也在探索和创造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企业管理模式,为中国企业的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借鉴,这些无形财富的意义更加重大。

我们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来分析、看待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要看到非公有制经济是存在于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政治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社会条件之下的,它赖以存在、发展并为之服务的社会就是我们这个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而不是资本主义或其他什么社会,社会主义制度影响、制约着它,公有制统治着它。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所说的:“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①在一定社会存在着的各种生产关系中,必有一种占统治地位,并决定其他生产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作为一种“普照的光”,必然改变着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使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十五大报告指出,“只要坚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这就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客观事实,不能对此视而不见。非公有制经济被作为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并鼓励其发展,从根本上说,这是由我国现实生产力状况及其发展要求所决定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一步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根据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公有制、社会主义制度这本身就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基础之上的,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不尽快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我们将用什么来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我国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和教训就是,未能充分认识先进生产力的基础性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忽视发展经济和不断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等问题。非公有制作为发展生产力的必要经济形式,在发展生产力、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为国家提供税收、充分发挥社会人、财、物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都做出了积极重要的贡献,在我国现阶段是公有制还无法完全取代的,它还要继续发挥其经济基础组成部分的职能。新晨

根据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在我国现阶段要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必须确认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地位,并切实得到上层建筑的支持、引导、规范和保障,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现在,有些地方仍不时地发生一些侵害个体和私营企业利益的现象,这与我们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否认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地位不无关系。当然,个别非公有制企业还有违反国家政策,如侵害职工利益、偷税、漏税等现象,问题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它是非公有,而是由于监督管理不力。这些现象在国有企业中也并非不存在。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竞争,并对它们进行监督管理。”这一思想内含着对非公有制经济基础地位的确认,同时也表明要充分发挥上层建筑对不占统治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的能动的反作用。这是十分正确的。总之,确认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经济基础地位,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其经济基础范畴,这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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