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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采光权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时间:2022-12-06 09:54:05

论述采光权的行政法保护

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关于采光权方面的规定数量较少、较粗,在执法过程中这些规定又往往得不到正确、完全的实施,各种因素综合,造成了如今采光权纠纷不断的现实。可以尝试从几个方面尽快完善。

1.将日照分析文件调整成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备的申报材料。

按照现有规定的要求,申请建设工程类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共有十种,其中既包括各种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也包括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批准文件,但在这十种申报材料中,唯有日照分析文件是可以不提交的,这就为开发商和建筑单位在设计工程时擅自缩短楼间距离提供了可能。这一已与经济迅速发展和高度城市化的现状严重不符的规定早已到了应该被修改的时候,将日照文件调整成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备的申报材料是一项势在必行的工作。

2.建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制度。

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按照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政策、规范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能够有效监管建设工程的各项建设工作,变被动的核实为核实与主动的监管相结合,不仅可以对建设工程的采光要求进行检查,而且也可以对其它设计方面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使得工程完全按照被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

3.提高相关行政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为专门监管城市规划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人员应当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应更多地吸纳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专业性人才做为工作人员,并按照实际需要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建立工作责任机制,从而促使其提高专业素养,强化本部门的职能作用。

4.要求建筑单位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公示,以保障相邻方的采光权。

从建筑单位的角度讲,在我国并没有类似的规定或要求,其建筑行为可能对周围临近的建筑和居民产生影响,因而其理应向周边临近居民进行说明并待征得同意后才有权开始建筑行为。

5.公开行政信息,保障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

从此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有向特定利害关系人公开行政信息的义务。我国《城乡规划法》也有关于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对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布是法定程序之一,目的在于保障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便于权利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行政许可的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示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并向利害关系人告知相关行政信息。

作者:赵欣童单位:河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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