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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视角下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范文

时间:2022-10-23 10:10:52

规范视角下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相比台湾地区,行政学学者李建良教授也认为宪法具有最高效力,行政法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的规范和基本原则,宪法对行政法有导引和指示作用,另外通过行政法的制定与执行使宪法具体化,并且补充宪法的疏漏与不足。德国学者弗立兹•韦纳也认为“行政法是一个协调的法,将社会法治国宪法的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来使多元化的民主得以实现。”总而言之,宪法与行政法绝不是没有一丝相关性的,彼此之间有着密切的互动联系。对于宪法在这种互动关系中,是从哪个层面对行政法进行指引,以何种方式引领行政法,笔者认为或许可以运用宪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规范分析,从中找到答案。

一、从规范角度看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及校车安全、房屋拆迁、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法的原则

黑格尔有句名言“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虽然这句哲学名言已经被唯物辩证法所否定,但我们仍然认为这是研究的起点,因为一切研究都是可以从规范开始的,规范是一种先验的逻辑推理,学者们构建出来的,所以从规范切入是一个研究的基础起点。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订的,已修订四次。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等;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以及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项内容,完善了有关土地征用以及对私有财产保护等规定。关于我国的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众说纷纭,有西方学者将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为权力分立与制衡、人权保障与有限政府三个原则。我国的宪法学者总结为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四个原则。笔者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得出我国的宪法有五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即体现在宪法总纲第一、二条,强调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第二个基本原则是“权力制约原则”,体现在宪法第三条,即全国人大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体现在宪法的第四条。平等作为法律的基本的一个价值,在宪法这种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中是必不可缺的;第四个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要求“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五个基本原则就是“人权原则”,体现在宪法总纲的第13、19条。人权是宪法中的重要条款,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一切国家权力均有责任去尊敬与保护之。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与不可剥夺之人权,既是每个社团,也是世界和平与正义之基石。下列基本权利应作为可直接实施之法律,而约束立法、执法与司法机构。”

根据夏勇教授的观点人权概念包括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有生命、自由、财产、习俗、道德权利等,所以宪法第13条体现出了国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的保护,而第19条对公民的教育的保障也体现了公民学习上的自由权。为了方便分析三个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法原则,需要对行政法的原则先进行预先的确定,因为行政法的原则是在行政法不断的发展中得到完善,而且不同的学者使用的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如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归纳为一种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按照姜明安教授主编的统编教材包括有多个原则。有依法行政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我们综合以上原则,认为以姜明安教授主编的统编教材的原则为准,因为相对其他学者总结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本教材更为全面地归纳了行政法的原则。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分析后,我们可以提取规范中所体现的行政法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职权法定原则”,体现在本条例第三、四、五、六、七、八条中,即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对公共交通以及教学点设置进行统筹规划,保证学生能够就近上学,减少对交通的依赖;第二个原则是“正当程序原则”,体现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校车许可过程中的程序规定,保障了相对人的权利,也使相关部门的许可过程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三个原则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体现在本条例第四十三到五十九条,即对各种不同违法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程度,使行为与处罚成比例。同样,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于制定年代久远,又加上立法的不完善,已经于2011年被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取代,条例一共35条,其体现的行政法原则第一个是“正当程序原则”,体现在本条例第三、十条,即要求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遵循程序正当;第二个原则是“行政公开原则”,体现在条例第三、十一、十三、十五、二十九条,要求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信息要公开;第三个“职权法定原则”,体现在条例第四、五、八条,即要求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层出不穷的问题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由国务院在2009年制订,条例一共六十四条,其中也体现了行政法的原则。第一个行政法原则是“职权法定原则”,体现在条例第二、五至二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至五十条、五十三至六十一、六十三条。即要求政府在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个原则是“行政公开原则”,体现在条例第四条、四十二条、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第三个原则是“比例原则”体现在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

二、我国宪法基本原则对校车安全、房屋拆迁以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法原则影响

莫纪宏教授对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总结为五种:1.直接的关系,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形式赖以产生、存在的法律依据;2.间接的关系,如联邦德国的宪法只是约束联邦议会的立法。通过议会的法律对其他法律形式形成限制;3.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发生抽象的关系,也就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要保持一致;4.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发生具体的关系,也即宪法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形式规定某些事项或不规定某些事项;5.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主动发生关系,主要是指其他法律形式在制定的时候明确说明该法与宪法的关系;6.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发生被动的关系,也即通过违宪审查以及其他法律程序来处理宪法与其他的法律形式的关系。

也有学者总结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一点是达成了共识的,那就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建立在宪法的原则之上。通过对宪法总纲中宪法的基本原则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对校车安全领域来说,行政法的原则都是受到宪法的基本原则的指引、约束的。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体现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政法原则中就是“职责法定原则”,政府拥有权力,也同时承担义务,受到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公民的双重监督,使其权力受到监督。阿克顿勋爵的名言也证明着这点“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比例原则”、“行政公开原则”也与宪法中的“人权原则”有一定的契合,因为人权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一个完整的人格同样必须有对外界,尤其是政府信息了解的权利,这就是信息获得权,同理对处罚也同样需要保证行政与处罚的比例性、平衡性。如何对这种影响进行测量评估呢?笔者认为可以从百分比来确定,将受到影响的条数除以总条数得出一个数字比例。当然仅仅三部行政法规,并不能体现所有的法规,但抽象性的数据也能体现出一定的代表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共62条,其中三、四、五、六、七、八、十五条、四十三至五十九条间接受到宪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约占全部条文的38.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共38条,其中三、四、五、八、十、十一、十三、十五、二十九条间接地受到宪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约占全部条文的23.7%。《食品安全卫生条例》共64条,其中二、五、二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至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至六十一、六十三条间接受到基本原则的影响,约占45.3%。通过对以上三部涉及衣食住行的行政法规来看,因为食品方面的问题较多,所以《食品安全卫生条例》受到的宪法基本原则影响最大。通过计算以上三部条例受到宪法基本原则影响的平均值为35.9%,所以,我们可以说宪法的基本原则间接地对行政法规的影响基本上是三分之一强。

三、结语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有互动的一面,也有失衡的情形。单就宪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到底从哪个角度来解读,很多学者并没有对此详细地论述,而笔者通过分析,发现其中一个主要的施加影响渠道是从基本原则来开始的,宪法发挥的主要作用是从宪法的基本原则扩张到行政法原则中来施加作用的,为了验证这个理论,所以笔者选取了校车领域和房屋拆迁领域以及食品安全领域来对此进行分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的法律、法规都具有不同程度间接的影响。学界的大部分学者认为: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就是宪法是母法,行政法是对其的具体化。当然这种看法并不错误,但是非常的片面,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细化关系,从更深的层面来说,应该是作为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对其下位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渗透到下位法的方方面面,因此平等原则、人权原则等宪法基本原则都发挥着指引作用,而宪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个重要的基点,能够对行政立法起到相关指引和规范的作用。有学者就指出“行政法原则受宪法原则影响之密切,脱离宪法背景而谈行政法原则是不可靠的。”

行政领域的法规都是受到宪法的基本原则的影响下制定的,行政法原则都不是无源之水,而这个水源就是来自于宪法。在校车安全领域、房屋拆迁领域以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法原则也都是受宪法的基本原则的影响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是一种法治精神的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的影响是旨在保障公民与社会组织的权利;对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也要加以法定限制,使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秩序取得相对平衡。但限制的目的仍在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顺利实现,同时也是引导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促使其社会权力依法正当行使。因此宪法与行政法关系并不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也不是授权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就是宪法对每部行政立法以内在影响方式去施加一定的作用,体现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作者:何磊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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