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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范文

时间:2022-03-02 08:47:38

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

一、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存在的瑕疵

1.1程序公开程度不能适应公正执法的需要

信息公开是“民主主义之标准配备”。对于消防行政机构来说,程序公开是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要措施。但在“一法三令”中,程序公开的程度还尚有欠缺,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

1.1.1强制执行的程序对公众的公开度不够

《消防法》第一次把强制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但没有规定程序,程序是由修订后的公安部120号令(第27、28条)规定的。消防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行政相对人,但是公安部120号令规范的对象仅仅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众对强制执行的程序还不甚了解,有违公开性原则,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容易激发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

1.1.2消防执法结果公示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的形式区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但公安部“三令”的一些规定未能遵循这一原则。比如,120号令第5条对“可以公告”消防监督检查结果的规定,没有意识到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是事关公共安全的公共信息资源,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的要主动公开的重点事项。

1.2消防行政程序中的一些瑕疵妨碍了行政效能的实现

良好的行政效能是解决消防监督执法问题的应急性措施。“一法三令”中的某些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工作的公正性,降低了行政效能。第121号令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这意味着,无论火灾的性质为何、大小如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任何一起火灾都要调查,这样的规定在实际执法中落实较为困难,其程序设计也必然不能完全落实:一是实施难度较大。各个消防机构的执法力量特别是火灾事故调查力量非常有限,而火灾调查对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品质要求较高,每一起火灾都到现场调查,将大大影响消防机构的正常运作,因而落实较为困难;二是每场火灾都参与调查的法律意义较小。对于没有法律意义的火灾,消防机构没有必要费神劳力地进行专业调查,特别是121号令第12条规定的火灾,根本不存在法律纠纷的可能,只作统计即可,没有必要进行专业调查,出具简易调查认定书。

1.3消防监督执法实践中存在程序错乱的问题

新的“一法三令”在许多方面都做出了重大改革,同时也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公安消防部门需要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以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

1.3.1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程序意识不高

当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意识。一些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不按法定程序执法。一些执法人员不能严格执法,滥用职权,存在“以权谋私”的现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致使法定的消防行政程序难以贯彻。

1.3.2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违反程序的现象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相应的程序。但是由于一些消防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违反程序的现象: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有的执法行为仅仅在单一检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有的贪图方便,该出示证件的不出示证件,严重违反了执法程序。

(2)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处罚程序把握不准,不清楚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处罚审批和下发处罚决定书等环节上的时间顺序,有的处罚在前、审批在后,有的处罚在前、听证在后,有的处罚在前、集体议案在后,甚至权利告知与行政处罚同时进行。

(3)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一些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经验不足,忽视现场调查、检验鉴定、火灾损失统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一般程序,进行片面取证,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大。

(4)法制审核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由于人员少,又没有专职法制员,一些法制员贪图省事,甚至对一些执法行为抱着“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态度,要么把问题交上去(由领导去审核),要么就是掩盖起来,严重违反审核程序,致使法制审核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二、加强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建议

消防行政程序法制是整个消防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制类似,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针对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2.1进一步完善消防程序法中有关程序公开制度

程序公开,是指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尤其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事项,必须公开实施。

2.1.1在消防宣传中增加消防行政程序法制的宣传

要加强对公民的相关程序法律知识的教育,不断扩大宣传普及的覆盖面。充分借助传媒力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传媒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消防法制的宣传,尤其是加大程序法的宣传力度,大力推动消防宣传“五进”工作,要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其他应当进行消防宣传的地方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知识,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及其程序知识,让公民了解有关行政程序的主要内容,通过公民行政程序法制意识的提高,制约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乱作为、不作为。

2.1.2完善消防执法结果公示制度

消防执法结果的信息主要是在消防行政系统,而消防执法信息不仅影响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现实利益,也影响间接利害关系人的潜在利益,更影响广大公众享受公共安全保障及监督消防机构依法行政的权利。因此,在消防行政程序立法中,一方面要正面规定公民有自由获取消防执法信息的权利,以及为保障这种权利而强制政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如提出控告及其保障权、奖励基金等)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也要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消防执法信息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互联网、公示公告栏、送达法律文书等),解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信息公开方式不清楚的问题,保障公民可以不受阻碍地获取这些信息。

2.2完善消防行政程序规定

将火灾调查区分为统计调查和法律调查,对于对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没有危险性的火灾,不具有法律意义,由消防队出警人员简易统计即可,必要时也可以开展抽样性的调查统计,了解一定地区、行业、时段的火灾特点,作为统计数据向社会公布。而对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发生其他责任争议的火灾,可能涉嫌构成犯罪或者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组织调查取证,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根据。

2.3严格执行行政程序规定

2.3.1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教育

首先,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消防监督执法业务培训班,使全体监督执法干部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学习到最新最权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等内容,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干部的业务水平。对于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程序法律的内容,可采取在岗自训等方式,对基层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其次,通过机关干部下基层帮扶督导,可以及时发现基层单位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并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帮教,提高基层监督执法的水平。

2.3.2强化法制审核,对违反程序的现象及时纠正

法制审核是纠正违反程序、执法随意性的重要措施,必须要进一步加强。

(1)完善对法制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制审核的质量。法制员要切实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加强对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程序案件的把关。

(2)严格执行法制审核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坚持该审核的案件一个都不能漏过,不该审核的案件不能越权审核;不得随意变动审核程序,要注意区分依托网上审核的案件和手工审核的案件,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2.3.3切实实行内部监督制约和责任制

强化对消防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是提高执法质量的保证。因此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必须完善内部监督的体制机制,加强上级行政机构对下级行政机构的监督;提高内部监察机构的责任心,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明确行政责任,坚持制裁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同时,消防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内部执法监督的工作机制,都应建立在程序公开的基础上,内外并举,才能真正落实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另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建立在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即每个执法人员及其岗位的职责都是建立在其明知的基础上,而不是在发生执法过错后乱打板子。

三、结束语

新的“一法三令”的颁布实施,将我国的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显露出某些不足。只要遵循公开、公正、效能这三大原则,落实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完善说明理由制度和执法结果公示制度,对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程序中的某些不足做出相应调整,并建立健全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消防执法工作机制,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就会跨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作者:张玮珂单位: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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