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违法识别行政处罚范文

违法识别行政处罚范文

违法识别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适格并享有管辖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适格行政处罚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二、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任人

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适用错误的情形:

1、违反行政处罚法设立行政处罚规定或已失效

2、《行政处罚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各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设立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及时效。

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违法

五、行政处罚是否法定

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求:

一、处罚设定法定;

二、第

二、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三、第

三、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

四、第

四、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

六、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实践中常见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情形有:1、同等情况不同处罚;2、不同情况相同处罚;3、违反公正的程序。

综上所述,违法行政处罚的主要可以通过以上六种情况进行识别,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程序违法及显失公正等违法行为,已成为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共性问题。

关键词:行政处罚适格主体程序违法处罚法定三公原则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领域中对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售货员与其他一些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由于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较低,执法随意性大,经常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滥用职权等违法行政处罚现象。为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有效地寻求法律保护,就违法行政处罚案件中经常出现的违法事项进行剖析,便于对违法行政处罚进行识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的违法行政处罚的识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适格并享有管辖权

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即能以自己名义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行政处罚法律后果的能力,具备上述能力的行政主体即为适格主体,否则为不适格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适格行政处罚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是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类,行政处罚权人微言轻行政管理的很需要手段,应当由行政机关先例,但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先例处罚权,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即依法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先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面上倌、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这一规定将治安管理处罚权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使公安机关成为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主体。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所以,除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处罚权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先例行政处罚权。当然,这些组织要成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该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对于受行政机关委托书的组织,示获得特别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其先例行政处罚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分别由委托行政机关和内部派出机构所属行政机关承担,不适格行政处罚主体的越权行政处罚常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解决了行政处罚权由谁行使的问题,但对于一个具体的处罚案件应由谁作出处理,是行政处罚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处罚的管辖就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由哪一个享有处罚权的主体实施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一规定确定行政处罚主体享有的管辖权受地域、部门级别等的限制,超越本地区、本部门、本级别的限制而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即构成越权、,越权处罚是无效的。

二、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事后监督和制裁措施,是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理,其前提是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的事实,如不存在违法事实,则不能给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任人,是谁实施了违法行为,该对该进行处罚,如果是公民,他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行政相对人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产生何种危害结果,该结果是否达到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等。

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证据进行处罚时,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序相适应,应当适用正确有效的法律法规,否则,该行政处罚必然违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违反行政处罚法设立行政处罚规定或已失效。

(二)《行政处罚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各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设立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及时效。

如某乡派出所在综合治理时,接到一村民举报称该村村民王某曾于一年前偷过邻村一只羊,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沿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挽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佰元以下罚款,派出所依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王某处二佰元罚款。本案中,派出所的罚款属于适用法条错误,应当适用治安处罚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王某偷窃少量财物行为超过六个月公安机关没有发现不应再处罚。

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违法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方的权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剥夺,是一种较严厉的制裁行为,因此,为了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必须遵循行政处罚程序,否则即是违法。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措施。由调查和取证两部分组成。调查主要包括询问当事人,访问证人;取证主要指现场勘验和对专门问题进行的鉴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或者进行勘验时,不得少于两人。

(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为保证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行政机关应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主要包括检查、查封、扣押物主、书证等。对于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经其行政负责人的批准方要。对于依法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会同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实施。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登记封存,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后依法执行。对于被扣押的物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经调查不构成违法的,被扣押的物主应当返还当事人。由于行政机关的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由调查取证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参加听取各方陈述、辩论、质问,提出证据的法定必经程序。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四)裁决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查证的事实,对违法者作出的相应的处罚决定的程序。如对于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的依据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是当场进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是经过调查和质证程序的,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或者质证主持人应提出处理意见,由行政机关有决定权的机构或者行政负责人进行审查。

(五)执行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当场缴纳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常常重实体轻程序,一些违法行政处罚案件中,认定事实部分往往没有错,问题经常出现在程序上,一次行政处罚虽然事实认定没有错误,如果程序违法须构成违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事。

五、行政处罚是否法定

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它是行政活动合法性要求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是实施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同时,它又是对相对人进行法律制裁的行为,给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影响,如果行使错误会给相对人带来极大的损害,为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的实施必须严格地控制在法律规范之下。

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求:

第一,处罚设定法定。实施处罚的行为要合法,首先必须是有关设定处罚的规范要合法。这种规范的制定权或者说有关处罚的设定权由行政处罚法作了具体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必须依据这些规定,在法定的权限内并按照法定的形式设定有关处罚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违背了法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的规范就是违法的,不能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否则行政处罚行为必然违法。

第二,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由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某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某个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这个机关或组织才能实施处罚,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不得作出处罚行为,否则处罚行为无效。

第三,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按照法治的原则“法不明文规定不为过”,因而没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不能对相对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所以,实施处罚的主体在确定相对人是否构成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

第四,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作出处罚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这是防止行政主体在实施处罚过程滥用权利,实现实体合法的一个根本保证,也有利于相对人在处罚实施的过程中程序上所应享有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证。因而,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六、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措施明显不当,必然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也属违法行为。实践中常见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同等情况,不同处罚,这是指两个以上违法者在违法行为和情节方面完全相同,但处罚结果却不相同。这种不公正的处罚已可以发生在同一行政机关对不同案件的处理上,也可以发生在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违法者的处理上。如某甲,某乙二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相同,但公安机关对某甲裁决挽留,而对某乙只罚款五十元,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又如:对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每平方米占地面积30元以下的罚款,罚与不罚,罚25元还是5元,都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两件违法情形相同的案件,一个并处罚款,另一个不罚款;或者一个并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另一个并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虽然合法,但明显是不公平的。

(二)不同情况,相同处罚。指两个以上的违法者在违法行为和情节方面有较大差异而行政机关却不加区别地作出相同的处罚结果。

(三)违反公正的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允许当事人有申辩理由的权利,无偏私,听取双方意见,说明理由,公开处罚过程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否则,即为违背公正程序。即使结果公正,而程序不公正的行政处罚也是违背公正原则的。

行政行为的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公平原则,是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政权的主要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政权的主要标准,是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的内涵各有侧重,又互为补充。

公开是保证行政行为公正和公平的手段,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就会产生不公平和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和违法;公正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不讲公正,公开就失去了意义,不讲公正,公平就难以达到;公平是行政行为公开和公正的目的,公开和公正的行为,必然产生公平的行为和结果,不公开,不公正的行为必须产生不公平的行为和结果。

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和范围弹性较大。客观上放宽了行政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造成执法随机性大,小错重罚,大错轻罚,不考虑法定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情形,均可造成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程序违法及显失公正等违法行为,且已成为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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