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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人权重塑范文

时间:2022-10-24 03:07:14

浅谈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人权重塑

摘要:新民主主义人权实践是在民族和阶级双重解放主题下展开的,实质上是对中国近代人权思想的重塑。从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出发,中国共产党人完成了对早期中国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话语转换,并超越了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片面性和虚伪性。在一系列人权实践中逐渐呈现出新民主主义人权的典型特征,将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与人权重塑结合起来,从革命任务、人权主体、制度建设三个方面实现了新民主主义人权的重塑。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人权;重塑

要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民主共和国,首先要进行意识形态的重塑。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意识形态斗争的有力武器,人权重塑是社会变革的核心要求。人权逻辑不仅是政权合法性的源泉,也是国家法治的根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权建设面临阶级解放和民族解放的双重任务,人权重塑是在解放的主题下展开的,并以马克思主义人的解放为最终目标,这也符合人权追求的价值取向。随着中国共产党人对人权认识的加深,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展,中国共产党将二者结合起来,从革命任务、人权主体、制度建设三个方面实现了新民主主义人权的重塑,其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

一、中国共产党的人权初识

从十九世纪后期开始,中国知识分子开始探求和学习西方先进的文化和制度。在不断的认识和比较的过程,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选择了马克思主义。这一选择决定了中国对西方人权文明成果的改造方式和特点。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具有马克思主义对人权认识的倾向,将人权从属于其他一些更为核心的理念。陈独秀是新文化运动的发动者,针对严重束缚人们思想和个性自由的封建专制制度,他以“个性解放”和人权说作为最锐利的武器,以《新青年》为阵地,大力宣传“自由平等”、“个性解放”和“天赋人权”等思想。他将人权与西方社会的进步联系起来,他认为人权说、生物进化论以及社会主义是近代文明的三大特征,也是社会变革的三个因素。从另外一个角度,陈独秀也将人权作为近代社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他认为“法律上之平等人权,伦理上之独立人格,学术上之破除迷信,思想自由”,三者并立,是欧美国家文明进步的根本原因。另外他主张冲破封建名教和三纲五常对人性的束缚,争取思想自由,主张彻底批判孔教,实现国民的民主、自由及“个人人格独立”的权利。较之陈独秀在反抗封建礼教、捍卫人权的更为坚决有力,强调人权男女平等,大声疾呼妇女解放,主张保障妇女权利。还强调生存权和劳动权,他在阐述洛克的人权理论时说:“彼又以为人人均有劳动之权利(生存之权利),欲求生存必须劳动。”“路氏学说中有几要点:(1)主张人人均有劳动权(生存权)……”,提出了“民族自决”的概念,认为帝国主义统治下的殖民地首先要解决民族自决权的问题。

早期,同志的重心在直接关注劳动者的权利。1922年,在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文章中,谈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劳动权、全收权要予以保护。早期的无产阶级先进分子尽管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作为核心话语,但他们对人权已经有比较深刻的见解,特别是对平等和劳动的强调都显示出了社会主义的色彩。早期中国共产党人正确的论述了人权与封建专制政权之间的对立关系。人权与封建专制政权的对立性在陈独秀、等人的论述中皆有体现。陈独秀认为“别尊卑,重阶级,主张人治,反对民权之思想之学说,实为制造专制帝王之根本恶因。”指出在专制政治统治下“几乎人人尽丧其为我”,从而陷入一种“失去独立自主之人格,堕于奴隶服从之地位”的缺少人权的状况。因此,保障人权首先要消灭专制,实现自由。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伸张人权的主张更加明确的提出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其中明确提出“民主派失败,便是人民不能脱离国际帝国主义及本国军阀压迫的痛苦”,必须“取消列强在华各种治外特权,清偿铁路借款,完全收回管理权”等主张。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宣言》的第一部分又提出“打到国际帝国主义”、“为独立而战”、“和平、自由,独立万岁”的口号,“推翻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第一次明确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从而将人权斗争从属于这一历史使命之下,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权斗争超越了旧民主主义阶段,开启一个新的进程。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宣言》第一次比较全面的阐述了中国劳动人民应该享有的人权,包括人人平等的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等诸方面的权利。二大在中共人权建设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正确制定了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纲领的基础上,将中共人权事业融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使命中。

二、争取人权的斗争同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相结合

中国革命的道路和任务决定了人权的发展道路和任务。在这方面,中共早期的代表人物,如、陈独秀等都对此作出过重要的论述。同志曾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指出:中国社会革命最主要的目标是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他们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对象,同时找准中国社会革命的领导力量是工业无产阶级,同盟军是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到抗日战争时期,和中国共产党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路线。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对象、任务、性质、革命同盟等,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将新民主主义革命精炼地概括为:“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在两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将人权斗争贯彻在革命任务之中,中共二大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的同时,也开启了人权斗争的新历程。中国共产党根据不同时期革命任务的不同,将人权政策作出适当调整。诸如土地革命时期,人权保护的重点围绕着农民权利以的方式展开,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属性。在抗日战争时期,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突出了整个民族的生存权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为了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强调各抗日阶级、阶层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并且在经济权利上,适度维护抗日资本家、地主的既得利益,以缓和阶级矛盾、共同抗战。到解放战争时期,为了适应革命形势的变化,颁布了一系列人权保障的法律调整抗日战争时期的政策,又将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的政策转变为“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同时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并把人权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实践提升到新高度。

三、个人权利保护和集体权利保护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人权主张,超越了西方单纯的个人权利观点。突出集体权利的重要性,集体权利包括民族和集体的权利,这也是与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相适应的。坚持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人吸收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基于对马克思从不孤立、抽象看待人权思想的分析认识到人权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人权是社会变革的核心要素。要界定人权的概念,首先要对“人”的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从政治术语的层面上讲,“人”作为人权的主体,它的范围及内涵关系到人权保障的边界所在。“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类能以集体的力量弥补个体的不足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最大进步。中国自古就形成以民族为先,以天下为重的社会本位观,推崇“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价值追求。面对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要克服小农意识,调整社会矛盾,尤其是团结一直抵抗日本帝国主义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将这一优秀的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人权思想结合起来,突出强调人权的整体性,将中华民族的生存权和反抗压迫的权利放在了首位,运用唯物史观和普遍的观点看待人权问题,将人权建设同社会改造、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变革联系起来。

四、人权法律保护和制度建设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在人权重塑的过程中,逐渐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特定的人权体系和相配套的人权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是伴随新民主主义革命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宣言》中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应享有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奠定了人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从苏维埃共和国到抗日根据地时期,是人权法律体系重塑的重要时期。在中国早期红色政权的实践中,运用法律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人权重塑的重要措施。如江西瑞金苏维埃共和国曾制定过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等。抗日根据地时期的人权法律保障更加完备,尤其是陕甘宁边区的人权法制建设在中国人权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立了人权保障的法律原则,然后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出台了一系列人权保障的法律文件。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如《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人权的专门法规,在具体内容上,首先规定了人权的法律概念,同时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措施,配合法律措施的具体落实,逐渐形成人权保障的相关制度。如保障人民选举权的选举制度、保障人民财产权的土地制度、保障人民诉权的司法制度等。用先进的制度保障人权的最终目标在于“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才能够真正获得解放。五、结论新民主主义人权实践是在民族和阶级双重解放主题下展开的,实质上是对中国近代人权思想的重塑。从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出发,中国共产党人完成了对早期中国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话语转换,并超越了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片面性和虚伪性。采取一系列措施从本质上保障人权,并在一系列人权实践中逐渐呈现出新民主主义人权的典型特征,完成了新民主主义人权重塑,实现了这一领域的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

参考文献:

[1]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1984.

[3]杨永华.中国共产党廉政法制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4]杨永华.陕甘宁法制史稿(宪法、政权组织法篇).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

[5]杨永华.陕甘宁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6]宋金寿、李忠全.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史.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

作者:张珏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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