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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思考范文

时间:2022-06-06 10:04:25

司法体制改革思考

摘要:

伴随着世界性的司法改革浪潮,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而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法院体制改革更是当今时代的强势话题。本文拟从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的角度,讨论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关键词:

司法体制;延长;退休

一、当下司法体制改革中关于法官的突出问题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改革的进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着独立的审判权。然而法院实行的却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法官也如同政府公务员一样,实行着“职位制和品位制相结合,以职位制为主”的职级制度和工资制度,这样不利于法官的管理。身处司法一线的法官是最为忙碌的。但是待遇与其他岗位的公务员并无二样,这一做法有些不妥。不少专家学者呼吁保障和改善法官制度,提出将法官独立于普通的公务员管理,单独设立法院的法官管理制度;加强法官的后勤财政管理体制,增加法官的福利待遇和薪金收入等等。笔者认为,从退休的制度上作出改变更为合适。

目前,我国在退休年龄上,将法官与公务员等同,男60岁、女55岁统统退休。但我们知道法官并非普通公务员。首先,法官需要丰富的经验和渊博的学识。在英美等国家,不少白发苍苍的法官,仍然活跃于司法一线,有的甚至还需要吸氧才能维持生命,但是这些都并不影响他们的审判。法官在年龄上有最低限制的,要想担任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官,需有十年以上出庭律师的资历,且年龄在50岁以上。其次,法官的任期也有所不同。世界上的法官任职主要分为三种模式,终身制、任期制与二者兼采制。终身制或常任制为多数国家所采用,即使这样,这些国家仍旧规定有退休制度。法官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被免职。终身任职的法官达到了退休的年龄就理应退休。采用任期制的国家较少。如朝鲜宪法规定:中央法院审判员由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选举,道(直辖市)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会议选举;审判员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会议任期相同;最高人民会议、道(直辖市)人民会议每届任期为4年,市(区)人民会议每届任期为2年。兼采终身制与委任制的,如美国。美国联邦系统法院和少数州法院的法官由任命产生,实行终身制;多数州法院的法官由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4年至15年,多数为6年至8年,如内华达州法官任期为6年。

二、法官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

清末著名的法学家沈家本有云“夫法之善也者为此,乃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法官是裁断是非的职业,法官审理的案件涉及人的生命、继承、动产、不动产等等,仅仅凭借自然的理性是无法完全处理好的,必须还要有法官的个人理性加入其中。因为法官的判决是向当事人以及广泛的社会所做的一个解释的文本,它的说服力不仅源自于判决书说理的透彻严谨,还源于这个文本的发出者在接受者心中的地位、形象等许多微妙的因素,法官透过判决向我们传达一种法律的权威和理性,我们透过判决感悟到司法的公开与公正。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法官仍然是调和矛盾、定纷止争的第一人。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长期的经验积累使得法官能够在面对问题时准确地作出正确的判断,而这也正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实现社会纠纷的合理解决,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从这一角度而言,法官也是起着重要的作用的。

三、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的建议

正是因为法官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很多人认为对法官应予以制度上的保障。许多学者已经提出自己对于法官保障的想法,诸如改革法院体制,贯彻法官独立,增加法官薪酬等等。笔者认为,应该采取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的方式来实现制度上的保障。原因有三:

第一,有国外的先例为证。英美等国家的白发法官是法庭上最为常见的法官,相较于年轻人而言,老法官德高望重、使人信服、精通法律,从外表上就给人一种权威、信任的感觉。我国引入西方的白发法官制度,适当地延迟法官的退休年龄,可以达到增强裁判文书说服力、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加快纠纷矛盾的化解的功效。

第二,老法官余热的发挥。柏拉图曾说,法官不应是年轻的,他应该学会知道什么是罪恶。但这不是由他的心灵学到,而是对他人所犯罪恶作长久的观察而得到的。长期的审判活动中,法官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曾有人将50岁称为法官的黄金年龄,因为在这个阶段,无论是专业水平上,还是实践处理上,都可谓是达到了炉火纯青的佳境。适当地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让法官能够更好地发挥余热,不实现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缓解法官青黄不接的困境。

第三,法官权利的保障。退休既是法官的一项权利,又是法官的一项义务。但是,在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更应该注重的是法官权利的保障。如果把退休作为一项义务,那么本就缺乏司法工作者的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会更严重,甚至会促使法官的“出走”。相反,如果将退休作为一项权利,适当地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在其身体健康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能够更好地行使这项权利,更为妥当。

作者:赵菁琳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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