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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及策略范文

时间:2022-02-27 10:02:57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及策略

摘要:目前,我国在工程造价方面的司法鉴定工作刚刚起步,相关的法律条文还不够完善,鉴定工作人员通常来说都会面临着无法可依、无据可查的工作困境。本文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进行了概述,并对相关问题以及对策研究进行了论述,指出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旨在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

1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工程建设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而这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有关工程合同的纠纷案件。在诸多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纠纷所占的比例相对来说比较大。对工程造价的确认工作一般情况下都是将案件的事实状况当做是最主要的根据,这将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从这一角度来说,便出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2.1相关法律不完善,且缺乏法律意识

由于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因此我国在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存在一定的缺陷,只是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少数的法律条文中有着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说,有些鉴定机构的法律认识程度比较低,从而出现了为了个人利益而不顾法律精神的问题,从而导致最终的鉴定结果并不公正。

2.2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机构、人员等的规定不明确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也更加多样化,而这便对工程造价审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国相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人才准入机制,不过当前依旧对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多头管理的监督模式,对于建设主管部门来说,它是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主要管理单位,同时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力则掌握在法院的手中。因为法院对工程造价专业并不够熟练,对一些复杂的鉴定案件也不能够做出及时准确的鉴定,而这也就会出现鉴定超过职业范围的现象,比如说质量缺陷的鉴定工作等等。

2.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存在不足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还存在一定不足,举证责任需要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来承担,并且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相关的申请,那么就不会启动司法程序,但是如果当事人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那么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同意后才能够产生相应的效应。从这点上来看,司法鉴定的启动需要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机构来共同完善,即便是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那么也会因为诉讼当事人对鉴定费用所存在的分歧而导致无法启动司法鉴定工作。不同的鉴定机构在资历以及工作人员能力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便很难从诉讼双方这里得到统一的意见,那么最终也只能够由法院监督,两者通过抽签或者是摇号选择,又或者是直接随机选择。

3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思考与建议

3.1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来说,它是一项具有较强专业性以及技术性的复杂工作,而工程建设的本身通常来说都存在施工周期长、项目难度大以及定价繁琐等诸多特点,因此需要严格的遵守相应的程序,通过完善的法律规范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如今,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有着很多空白,对于这一点来说,我们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要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和管理制度。比如说在修订建筑法律法规的时候,通过研究来加入合理的司法鉴定实施法则,从法律的角度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另外就是要统一协调各部门的管理工作。对于这一点来说应该由司法部门作为主导工作者,从而针对鉴定机构展开统一的考核,并且健全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工作,完善鉴定机构制度,对鉴定工作人员进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从而进一步落实培训考核的相关制度。

3.2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程序正义并不是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不过存在问题的程序却不能够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它是能够维护实体公正的最有效的一个约束机制。借助工程造价行业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来促进管理活动的专业化发展。比如说制定司法鉴定的发展路线,设定科学的准入条件、制定科学的机构资质分类模式,同时还需要考核相应的管理办法等等,通过这一系列的手段来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效的监督指导。

4结语

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来说,它即是造价的审价工作,还是司法活动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些鉴定机构会将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和一般工程造价的审价工作混淆在一起,这是缺少法律意识的表现,同时也会影响到以鉴代审的公正性。所以说我们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还需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需要在今后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改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体,从而更好的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参考文献

[1]陈宝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探讨[J].经济视野,2017(5):146~148.

[2]周吉高,赵虎阳.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14(6):80~84.

作者:刘万君 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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