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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必要性范文

商标注册必要性

提要当人们谈论商标的时候,都下意识的指的是注册商标。但是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呢?国家并未禁止未注册商标的存在。不注册又会怎么样呢?也许这是个太过于细微的问题以致于没有人对该问题加以专门论述。既然如此,从区别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角度来阐述为何要注册商标也许不失为一个值得一提的见解。

商标在我国古代就已出现,北宋时期,山东济南一家专门制造细针的刘家“功夫针”铺所使用的“白兔”商标,既有图形,又有“兔儿为记”的字样。这是我国至今发现的较早的比较完备的商标,用今天的话来讲,也是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先于注册商标出现,一直延续到现在。

未注册商标仍然有自己的生存空间。首先,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对商标的管理过程中曾经推行过强行注册商标制度,但是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现在已经过两次修改,以下简称为商标法)颁布之后,我国转行以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商标管理制度。这样,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毋庸置疑。其次,未注册商标也有一些不可忽视的优点。比如,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不必经过任何审批性程序,也不必支出任何费用,节省了时间、金钱及精力。再比如,某商品、服务项目正处于试销阶段,经营者不希望该项目一旦失败会影响到旗下已有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索性就建立一个新的商标,在试销期间等待观望。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商标代表的项目前景良好,经营者完全有能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注册;即使失败,该未注册商标对本企业的现状及未来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可是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法的共同调整对象,无论从立法层面抑或实践层面上比较,注册商标都更受青睐。何以造成这样的结果?我们姑且从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区别来加以论证。

一、二者产生的权利不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具体包括:标注权,续展权,使用许可权,使用权,禁止权等。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只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无权进行标注、续展,不能排除他人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除外)。

至于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许可他人使用有必要进行探讨。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好像这里已经没有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余地。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该条是在商标法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之下规定的内容,所以有上述规定不足为奇。再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其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商标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根本就未指明未注册商标不可以注册,相反其第一条“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中的“商标”二字本来就应该是既包括注册商标又包括未注册商标的广义概念。而且其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第一项为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的。可见,不是注册商标如果许可他人使用,只是不能到商标备案而已,并不会影响其许可转让行为的效力。

二、二者的特定性不同,即会否使公众产生混淆。就注册商标而言,由于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理论上不存在混淆的情况。但对于未注册商标来说,其使用人不得对抗他人使用该商标,且该商标可以为他人申请注册并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而有权排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使用。由此可见未注册商标情况下公众认识混淆的情况非常有可能发生。

三、二者应用的范围不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由此看来,注册商标的应用范围要比未注册商标的为宽,最起码在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上就不能用未注册商标。

四、二者的价值含量不同。商标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其作为无形财产权当然有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商标,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其知名度、信誉、市场占有份额都是有价值的。

但是在下列方面,它们的价值绝对是大相径庭:1、商标局只接受注册商标的转让备案和许可备案;2、海关总署只接受注册商标的海关备案;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接受注册商标作为动产抵押物予以登记;4、银行只接受注册商标作为抵押物予以贷款,而非注册商标则不能享有这些权利。可以说,非注册商标在这些方面无价值可言。

由此可见,除非未注册商标已经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除非商标使用人的经营项目与商标联系不是太密切(如小日用百货),将正在使用或将要使用的商标注册会更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