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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市民化权利保护研究范文

时间:2022-05-05 09:39:48

失地农民市民化权利保护研究

一、失地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权利保护体系

1.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如果是,则其人格尊严遭受侵害。农民和市民生活在不同的环境中,谋生基础和手段有很大的差别。农民虽然离开了土地,住进了楼里,身份转变为市民,但其原本所依存的生活手段没有变,传统的农业劳作模式无法适应城市的生活状态。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依旧选择外出打工或在当地城市打短工,做一些简单的体力活;大部分则是无所事事,守着一笔赔偿款过日子。这种既没有田种,又没有城市生存技能;既没有土地作为坚强后盾,又没有市民的生活保障的尴尬境地,使他们成为了城市工作和生活中被边缘化的群体。这种工作和生活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失地农民群体的了解和认识,极易形成误解和偏见,从而极大的侵犯了他们的人格尊严。

2.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大体包括了公民的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等具体权利。对于失地农民来讲,财产权、劳动权和获得物质帮助权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农民失去土地,从本质上看,不仅仅是失去对土地的使用权,还包括从土地上获取的各种各样的利益,中国当前已经出现的诸多失地问题,其实质上是由农民失去的多种利益与国家不能较好的补偿这种利益损失之间的矛盾所造成的。其次,城乡二元制的结构下,身份的差异是一道明显的社会烙印,失去土地的农民虽然进入了城市,但其身份的特殊性也仍然限制了他在城市中的劳动和就业,再加之自身没有技术、没有文化使其自身的人力资本严重匮乏,导致就业范围十分的狭隘。最后,土地曾对农民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农民的基本生活、直接受益、劳动就业、资产增值、财产继承等许多方面提供了保障,而随着“失”的到来,一切保障随之而去,置身于崭新的工作生活环境中,失地农民对来自自身之外的社会物质帮助的需要就显得更加迫切了。

3.诉求权诉求权就是指公民在遇到各种法律问题时向法律人士或司法机关寻求帮助的权利。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失地农民在他们的权益和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绝大多数会采取回避或消极接受现实的态度和做法。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固然主要是由于中国几千年来封建法制文化中“无讼”思想的影响,缺乏司法救助途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失地农民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合法权利遭受侵犯时,他们没有能力支付因寻求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所需的成本,故而选择放弃诉求的机会。这样势必会造成矛盾的潜化和升级,从而带来更大的社会隐患,因此,诉求权对于失地农民向市民方向的平稳转化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失地农民市民化进程中合法权利的战略意义

1.加快群体角色转变在当前社会制度大变迁的背景下,大批农民离开土地走进城市,开始扮演市民的“角色”,由于对两种角色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的不了解往往容易出现角色不清与角色中断两种情形,究其原因在于对失地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全力保护不够,导致大家对“农民”与“市民”两种社会角色之间的差异不清楚,对自身转化过程中努力的方向不清楚,对转变的目标价值不清楚,从而极大的影响了转变的进程。因此,通过各种措施加大失地农民的全力保护力度,让他们清楚转变的距离、方向和价值目标,可以帮助这个特殊群体加快角色转变的速度,增强角色转变的适应度。

2.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从经验数据来看,一般每征用0.067公顷(1亩)耕地,就产生1.5个失地农民。据推算,目前我国失地农民人数应在6000万左右。失地农民虽持有城市的“通行证”,却缺乏在城市的生活基础,缺乏在城市的谋生手段,缺乏城市市民的认可度,甚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能适应城市的生活习惯,被排斥在真正的市民之外,而农民的身份也一去不复返了。正如陈锡文所言:“农民失去了土地以后,他当不成农民了,而领到的那点补偿金,也当不成市民,既不是农民,又不是市民,只能是社区游民,社会流民”。如果对这一群体的基本权利保护不力,则必然引起群体的骚动和混乱,波及城乡的稳定,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3.促进经济统筹发展失地农民在市民化的进程中,由于自身人力资本的欠缺而大多从事了第二产业中的采掘、建筑各业或第三产业中的流通业、个体经营业,基本处于城市产业链的底层。加大对他们的生存、就业等诸项权利的保护,可以保障他们的职业稳定性,繁荣城市的产业链。一来实现了人口结构的调整,使农村农剩余劳动力得到有效转移,并依靠城市非农产业增加收入实现富裕;二来可以将农民“失地”而置换来的城郊土地集中起来,提高城镇化建设的效率与效益;三来也可促使城市经济的繁荣与稳定,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

4.推动城市文明建设市民的文明建设是城市文明建设的灵魂。失地农民原来由于农村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与资源流动的有限性,整体素质与城市市民有一定的差距,全面提升在农村本身地域范围内也较难实现。因此,在失地农民市民化的过程中通过对他们各项权利的保护,通过各种有效措施的实施,大力促进失地农民市民化的融合度,使其在现代化的城市中自然地接受文明的熏陶.则将使他们无论是在价值观念、言谈举止、思维逻辑,还是在心理素质、竞争观念等各方面都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得到很大的提高。从而,反过来也有效推动了整个城市市民群体的素质提升,为城市文明的建设增加了一份有力保障。中央各级会议多次指出,要继续坚持不懈的抓好“三农”工作,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对于越来越多的“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来说,只有理顺他们的权利保护体系,明析权利保护的重点,加大权利保护的力度,才能及时缓解利益主体间的现实矛盾,安抚民心稳定社会,才能加快他们向市民转变的进程,同时也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王常静单位: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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