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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内容创业背后的劳动关系范文

时间:2022-05-22 09:02:01

探究内容创业背后的劳动关系

一、文献综述

加拿大传播学学者文森特•莫斯可①认为,政治经济学是传播研究的主要方面,故传播政治经济学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在努力地把研究对象放在具体的社会历史进程和历史变迁之中,借此来探讨社会的结构性力量是怎样影响传播过程的。传播政治经济学虽然不是西方经济学研究的主流,但其以宏观的视角揭示出了很多关于传播的本质现象。如丹•席勒②就对数字资本主义下过定义,即信息网络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与规模渗透到资本主义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成为资本主义发展不可缺少的工具与动力。

近些年突然兴起的内容创业,便是丹•席勒所描述的数字资本主义环境中的一种典型现象。所谓内容创业,从广义上讲包括所有以创造高质量内容为方式的创业形式,具体操作不仅包括公众号文章的创作,还包括网络小说创作、网上直播、软件编写等诸多形式。而内容创业者,指的就是以内容创业为手段,从而进行自主创业的人。在很多人看来,内容创业可以让自己在不需要投入太多成本的前提下,进行自主创业,所以内容创业受到了很多人的追捧。

但事实并非真的像想象的那样美好。虽看似有罗振宇、papi酱等成功创业者的先例,但实际上大多数内容创业者在创业的劳动关系中,都因受制于资方而处于不公平的地位,且难以获得一个较高的收入。如吴鼎铭③发现,为网络小说网站撰写小说的们,名义上是自由工作者,实际上必须服从网站制定的分成规则,最终他们被迫沦为廉价甚至无偿的数字劳工。又有统计数据显示,虽然截至2017年9月,我国内容创业者人数已达260万人,比2014年增长114万人,但其中大多数人的收入并不高,2016年我国内容创业者从事内容工作的月营收在5000元以下的约占总人数的71.2%,月营收在1~2万元的仅占6.7%,仅0.1%的内容创业者月营收能达100万元以上④。姚建华与徐婧⑤认为,较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知识劳工们被剥削的本质,给了他们一种“我是中产阶级”的虚假意识,但说到底,他们被剥削的阶级本质并没有改变。而对于相当一部分收入远远达不到中产水平的内容创业者来说,他们的境遇更加恶劣。

而且内容创业者的成功,往往极大程度地依赖于其本身的工作履历和社会资源背景⑥。比如较知名的内容创业者罗振宇,其曾经在央视工作多年,有着专业的内容制作经验和业界人脉资源,其本身先是一个资深媒体人和传播专家,后才是一个内容创业者。除此还有“少年商学院”“潘幸知”“行动派”等知名内容创业自媒体,它们的成功都离不开主创者的知识和资源背景。而且随着这批早期成功的内容创业者实力的逐渐积累,他们不断占据内容使用者的眼球和闲暇时间,对用户实施精准的营销和把控,结果就是留给后来的和边缘的内容创业者的创业空间越来越小,大多数内容创业者只会日益边缘化,甚至被淘汰出局。

除了内容创业者以外,受众实际上也在内容创业的劳动关系中处于不公平的地位。传播学者斯迈兹曾开创性地阐述了“受众商品”理论,他认为观看电视的活动就是观众促进媒介产业资本积累的一个过程,本来是进行个人生活的家庭,也一跃变成了资本主义的工厂⑦。而在当今时代,受众促进资本积累的活动已经远不止观看电视了,本质上观看所有内容创业者所生产出的内容,都是促进媒介产业资本积累的过程。在内容创业者制作出大量优质内容的协助下,在受众促进产业资本积累的劳动的协助下,资本不断地壮大着自己的势力⑧。所以不难看出,看似前途光明的内容创业,实际上背后隐藏的劳动关系相当的不公平。目前的国内外文献中,研究内容创业的不少,但研究内容创业背后劳动关系的却很少。故本文将从此角度入手,力图展现出内容创业背后真正的劳动关系形式,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有所突破。

二、内容创业者和资方的劳动关系

在内容创业的环节中,一共有三个方面的人群:第一是资方,主要包括各内容平台的平台方和对内容创业者投资的投资方;第二是内容创业者,包括在各种平台上以各种形式进行内容生产,且把这种内容生产活动作为创业手段的人群;第三是受众,即使用各内容平台消费内容生产者所生产出的内容的人群。这三者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为本文所论述的重点。

(一)内容创业者和资方的常见收入分配模式

在内容创业者和资方的劳动关系中,内容创业者本身的利益和资方紧紧捆绑在一起。而且由于内容创业者数量庞大,而发展和待遇较好的内容创业网络平台相对较少,因此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内容创业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内容创业者不仅难以获得较公平的收入,而且在工作稳定性、福利保障、劳动强度等方面均受到不同形式的不公平对待。

以内容创业者获得的收入为例。在内容创业的流程中,内容创业者和资方的收入分配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签约工资、绩效分成和股权投资。除此之外,内容创业者也可以通过广告和经营网商等形式获取利润。在与资方进行收入分配时,签约工资指的是平台方和内容创业者签约,给后者一个固定收益以保证其在自家平台进行稳定的内容生产活动,比如直播平台与主播动辄上千万的签约金即为典型例子。绩效分成形式较为多样,包括根据点击量获得收益、广告分得收益、打赏获得收益等,如今日头条给其头条号作者的薪酬即与点击量挂钩,在直播和网络文学领域的打赏机制中,作者一般也会获得一个固定比例的收益。股权投资的情况较少,一般出现在较为成功的内容创业者身上,如papi酱获得罗振宇等人的1200万投资,同道大叔获投资套现2亿等均为此方面的案例。至于内容创业者的广告收入和网商收入,也要看平台方的规定来决定如何分成。如微信公众平台中可以申请开通广告权限,内容创业者就能根据广告的点击次数来获得相应分成;而如果内容创业者在自己的文章等作品中软性植入广告,则多数不需和平台分成。网商不是所有内容创业者都能开办的,更多地取决于内容创业的形式和定位,以及个人精力。以起点中文网为例,网站签约必须与起点中文网签约才会获得基本的收入,而收入的多少又和每日更新的文字数量、读者订阅量等因素挂钩。为了获得一个较高的收入,网络们往往不得不每日更新数万字的篇幅,极大地耗费个人精力。作为国内最大的网络文学平台之一的起点中文网,仅其不断更新的小说数量就已达到数百万本;而其签约中年收入能达到百万元以上的,也只不过数十人,大多数即使勤奋写作,平均收入也不过小几千元,而无收入的数量极为庞大。正是在大量贡献大量劳动,而仅收获微薄收入的前提下,起点中文网这个平台才有了今天的体量。

(二)内容创业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起点

中文网作为资方的网络文学平台,虽然在打造自身平台的过程中投入了相当多的成本,但相对于数量远大于平台自身员工数的们,平台投入的劳动量显然要少得多。所以在平台方强势而们弱势的前提下,以创作文学作品为方式进行内容创业的们,在与平台的劳动关系中常处于劣势地位。名义上网络是为签约平台提供内容作品的“自主创业者”,但其收入实际上强烈依赖于网站,网站自然会从身上赚取尽可能多的利润,最终结果就是网络们成为廉价甚至是无偿的数字劳工⑨。同理,如果资方以风险投资人等形式出现,虽然他们也会在投资的过程中仔细考察、详细规划、努力帮助被投资方提升自身价值,付出相当多的劳动,但其收益终归要建立在被投资的内容创业者的劳动之上。从这个角度来看,本应属于内容创业者们的剩余价值依然会被资方拿走相当一部分。

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内容创业者甚至不能获得任何收益。这或许是因为他们所生产的内容过于冷门,达不到平台方规定的分配收入的门槛;也或许是因为他们没有掌握适当的经营技巧,导致自己生产的内容无人问津,等等。但不管是哪种情况,他们所生产的内容,在宏观层面对平台来说都很重要。比如微信公众平台中的冷门文章,其可能只有几百或几十的阅读量,但无数冷门文章也是构成内容平台庞大内容库的元素,是一个成功的平台所不可或缺的。平台无成本地获取了这些内容,本质上相当于无成本地占取了内容创作者在生产这部分内容时创造的所有价值。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内容的版权不归属于创作者而归属于平台,这对内容生产者来说就更不公平了。内容创业者在与资方的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事实,还体现在工作的稳定性上。在全球传媒产业里,一个明显的趋势是“临时工”越来越多,而且媒介知识分子也越来越“无产阶级化”⑩,这种现象造就了“灵活劳工”概念的出现。比如唱片公司和音乐劳工之间的关系原本是稳定的,但是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他们之间的关系开始变得不稳定,一张唱片制作完,一份劳动合同就自动结束。这种“灵活劳工”和内容创业者有很大的相似点,即他们和资方之间的关系都是“灵活而脆弱”的,资方通过让内容创业者变成“灵活劳工”,减免了很多义务上的负担,但后者的工作却失去了稳定的保障。再加上不少内容创业者的收入要通过平台方来发放,所以平台一旦出现财务危机,就会直接影响到内容创业者的收入。所以实际上内容创业者的工作稳定性是较差的。除了工作稳定性,内容创业者的福利保障也无从谈起。因为相当一部分内容创业者的办公地点在自己的家中,所以他们自然就承担起了更多的生产成本,比如购房、维修、房贷利息等,但是传统上由雇主支付的一般管理费用,如暖气费、电费、物业费,还有带薪休假、带薪病假、养老金等费用,在家中工作的人是无法享受到的􀃊􀁉􀁓。也就是说,内容创业者在为平台生产内容、创造价值的同时,无法像平台公司的员工那样享受到任何形式的其他福利保障。

(三)少数成功者无法改变普遍的劣势地位

当然,内容创业领域有不少成功者,他们能抓住机遇取得事业上的成功。但正如绝大多数行业一样,成功的人总是少数,如上文提到71.2%的内容创业者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而仅有0.1%的能月入百万以上。较为成功的内容创业者们,往往能凭借已有资源实现强者愈强。如网络文学领域的明星作家和直播领域的明星主播们,往往能够为平台带来相当大的网络流量,因此可以获得较大的谈判筹码,他们在得到相当优惠的收入分配方案的同时,能获得平台的重点合作,比如让自己的内容优先展示在平台的较高曝光位置。其他类型的表现较为优秀的内容创业者,同样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方式,凭借自己逐渐积累的人气分得越来越丰厚的收入。这样一来,这些成功的内容生产者在劳动关系中就不再单纯处于劣势地位了,而能获得一个较公平甚至占优势的地位。但正如刚才提到的,这部分成功的内容创业者,实际上仅占内容创业者总数的一小部分,他们的存在不能扭转大多数内容创业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事实。

三、受众和资方的劳动关系

如果说内容创业者和资方的劳动关系,还类似于传统意义上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话,那受众本身作为消费者也和资方产生劳动关系,则属于一种较新的不公平现象。1974年传播学者斯迈兹开创性地阐述了“受众商品”理论,他提出,观看电视的活动就是观众促进媒介产业资本积累的一个过程,本来是进行个人生活的家庭,也一跃变成了资本主义的工厂。进入互联网时代,“受众商品”现象愈发明显,如果说原来人们收看电视只是在家中的客厅或者卧室里的话,那么因为现代人的零散时间在相当程度上已经被互联网占据,所以受众扮演的“商品”角色也越发突出。对于受众来说,他们虽然本意上是在消费内容,但是却不知不觉地被当作商品一样有针对性地被利用,最后他们使用内容平台的时间变成了为内容平台劳动的时间。对于平台来说,它们提供的内容只是“免费午餐”,其目的是引诱受众􀃊􀁉􀁕。最终结果是,虽然受众并没有在传统意义上为资方劳动,但却又实实在在地用自己相当一部分的时间为资方创造了价值。他们不自知地成了劳动力,不自知地和资方形成了实际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且还没有任何回报。这样,受众在传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就丧失了,他们和内容创业者一样,在与资方的劳动关系中同样处于劣势地位。而且,随着大数据等技术的逐步使用,资方越来越有能力预测和引导市场消费,受众也越来越精准地“被”营销。正如文森特•莫斯可曾指出的,“媒介服务通过把越来越具体的节目类型和界定得越来越清晰的受众相联系,强化了商品化的过程”。受众不仅毫不知情,得不到任何报酬,而且还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个人利益受损的风险。Corner认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创造的价值,带来的不是人的异化的终结,而是数字资本主义新的剩余价值来源的增长点;与此同时,他们不断沦为无能为力的资本的工具。

四、总结

内容创业在近几年兴起,着实造就了一批成功的内容创业者,让不少人看到了内容创业这条路通向自我事业成功的可能性。但是在光明坦途的背后,内容创业并没有在实质上给绝大多数内容创业者一个主宰自己命运、自己创业当老板的机会。由于生产资料的稀缺性,内容创业者要想获得较好的收益,还是不得不依附于以平台方和投资方为代表的资方,因此,内容创业者在与资方的劳动关系中几乎总是处于劣势地位。而作为受众的群体,也没有逃过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束缚,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商品”,间接地为资方贡献了自己的劳动,但却没有获得任何回报。所以在整个内容创业的过程中,资方才是真正的赢家。内容创业还可能会加重某些社会问题的程度,如降低社会就业的稳定性,拉大贫富差距等。对于内容创业者和受众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处境,目前还缺乏足够的社会关注,但这些确实值得我们投以更多的目光。

作者:田正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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