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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主导作用范文

时间:2022-03-03 11:04:42

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主导作用

摘要:

新时期劳动关系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确是造成这些不和谐因素的重要原因。作为履行国家职能的专门组织,政府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发挥主导作用不仅必要而且可能。政府可以在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支持工会组织建立、引导和支持劳动争议解决以及执法监督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以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关键词:

政府;和谐;劳动关系;主导作用

劳动关系是当代中国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已经成为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但是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很难由劳资双方自发完成,必须借助外部的力量才能实现。政府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人民群众利益实现的领导者,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主导作用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政府在劳动关系中具有着不可或缺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对建构和谐劳动关系具有至关重要的政治、经济作用[1]。

一、新时期中国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

目前,中国劳动关系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诸如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劳动者人身权利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劳动者报酬偏低,劳资纠纷增加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给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一)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当前,整个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这场变革的波及面非常广,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例如劳动关系主体日益复杂、劳动形式愈加多元、劳动关系运行法制化问题日益突出等。这些劳动关系的新特点需要政府在法律层面上尽快做出回应,以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而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已经稍显滞后,各项劳动法律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劳动力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从整体上看,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至今未得到根本的改变,劳动力就业形势仍然非常严峻。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以及城市困难群体再就业已经成为我国就业市场的三大问题,而其中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体的青年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而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史上最难就业季不断被刷新,这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如此复杂的就业环境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和随意化,最终损害的也只能是普通劳动者的利益。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现实中仍有一些企业要么不与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要么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就利用合同漏洞规避法律风险,逃避法律责任。

(三)劳动者人身权利受侵害现象依然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然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企业追逐利润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以及最基本的诚信道德,不能以牺牲普通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身的利益。现实生活中,仍有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不择手段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甚少在劳动保护方面进行投入,对员工也不进行上岗培训和考核,置普通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有些劳动者在缺乏安全保护的情况下常年在粉尘、噪音、高温、有毒有害的恶劣环境中工作,这使得它们的生命健康状况十分的糟糕,各种职业病频发,恶性工伤死亡事故也时有发生。这不仅对劳动者个人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对劳动者的家庭也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四)劳动者报酬偏低劳动者实行8小时工作制,这在我国《劳动法》中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一部分企业不执行8小时工作制,员工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有的企业职工每天平均工作12小时甚至更长时间,即使法定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不仅如此,员工加班并不能得到劳动法所规定的双倍工资,这部分利润被企业的经营者无偿占有。在如今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就业形势下,能找到一份糊口的工作已属不易,很少有劳动者敢于挑战企业的权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对一个普通劳动者来说,要做的也许只能是忍气吞声辛苦工作来保护自己的饭碗。有的企业降低劳动者报酬的方式趋于隐性化,如按件给付工资。这种工资给付方式实行的是多劳动多获得,从表面上看这种工资给付方式好像很公平,劳动者的收入似乎也提高了,而实际上劳动者只有通过更长时间的劳动,才能得到维持生计的正常收入,而企业的这部分利润更多的被管理层占有。更有一些企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减少曾经承诺的工资标准,随意克扣或拖延工人工资等,这种情况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身上更为常见。

(五)劳资纠纷增加在我国,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至今未得到根本的改变。劳动关系的不平衡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劳动者的利益经常受到侵害,因此而出现的劳资纠纷也逐年增多。截止2013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仍在高位运行。比如,2013年全年我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处理争议仍高达149.7万件[2]。《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多部重要劳动法律的实施表明我国的劳动法律已经十分重视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工权益。可是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还是如此突出,原因何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立法完备,执法严格,也需要其他领域的配套改革。造成目前劳动关系领域不和谐因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相关劳动政策和法律的不完善、劳动执法领域的执法不当、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体格局、职工以及工会维权能力不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欠缺等等,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即是政府职能定位的不准确。那么,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政府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如何定位政府职能?这是本文接下来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二、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

政府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扮演重要角色有着深刻的理论依据。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认为自然人和政府是一种社会契约的关系,自然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让渡一部分权利组建成了政府,那么政府受人民的委托,就应该以其全部力量保护所有结合者的权利。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代表着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是其使命所在。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政府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进行利益的重新分配,使社会关系恢复到原本的平衡状态。各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不一样的。有的国家非常重视集体谈判,如法国、德国;有的国家特别强调劳资双方的自愿和自决,如英国、美国;有的国家则着重由政府出面维系工业和平,如澳大利亚。从目前各国采取的经济政策来看,各国都认同政府应该在劳动关系中扮演重要角色,应该对劳动关系进行积极的干预,问题在于如何把握政府干预的程度以及如何界定政府干预的领域。总体来说,各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的作用主要有推动制定劳动法律、三方协调、劳动争议裁决等等。在劳动关系中,政府既不应做“守夜人”也不能做“划桨者”,而应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做“掌舵人”。具体来说,政府主要应扮演以下4种角色:一是制定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劳动关系的调整纳入到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并为劳动关系的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正确的价值指引;二是重点推进实施有关劳动关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引导劳资双方依法行为,使得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从理论变成现实,为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通过调解和仲裁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介入劳动纠纷,尽可能减少劳资冲突对普通劳动者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损害[3];四是积极促进集体谈判,为企业和工会之间开展集体谈判创造外在条件,积极促进双方自觉对话。

三、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具体表现

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由政府来主导劳动关系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4]。

(一)强化在劳动关系的政策引导和法律制度规范方面的主导作用首先,要确立以公平公正为价值取向的劳动关系政策。和谐劳动关系并非没有任何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正是在承认差别、正视矛盾的前提下,有效解决矛盾,平衡利益关系。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是政府行为应遵循的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政府需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突破口,如果任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听任市场自由调节,效率往往就会被过分强调,社会公平就会处于一种无保障的状态,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被进一步强化,劳动关系的均衡状态势必会打破,那么最终必然会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造成冲击。因此,在劳动关系领域,政府需确立以公平公正为根本价值取向的劳动关系政策。其次,要建立健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制度是劳动关系有效运转的基本依据,加强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建设有助于加快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进程。为适应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我国先后实施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实践中正确处理劳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已有的劳动法律在实践中也显示出其不足和缺陷。因此,在积极推进劳动立法、认真贯彻已有劳动法律的同时,政府需根据新时期劳动关系变化的特点不断修订和完善劳动政策法规。当前,一方面,要加快推动有关劳动关系各种标准的立法,颁布基本劳动标准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有关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立法,出台劳动法单行法律,完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配套法规。

(二)支持建立强有力的工会组织政府需要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发挥主导作用,然而政府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去具体管理每一家企业。政府需要在企业内部建立真正能够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组织,通过强有力的工会组织对政府行为和企业进行监督和制约。事实上,也只有通过工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表达和维护才能从自发走向有序。政府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在所有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特别是要在集体企业和私有制企业建立工会,要将所有的劳动者维权积极性调动起来。切实推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企业内部和行业、区域实施,大力支持工会维护劳动者利益,积极引导工会参与调处劳资纠纷,真正发挥工会在联系政府和职工群众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引导和支持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中国现存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已不能很好的满足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政府要积极支持和引导劳资双方尽可能通过调解和仲裁程序处理劳动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更要力促公平裁判。因此,首先要特别注意发挥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努力将劳资矛盾解决在基层和源头。其次应不断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制度。着力改进裁审衔接制度,加大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力度,强化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独立性,注意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不断提高劳动仲裁效率,确保劳资矛盾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最后是积极促进司法改革。要进一步简化劳动司法程序,建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同时确立劳动诉讼的特有规则,包括举证责任应部分倒置、劳动争议诉讼成本需予以严格控制、对弱势群体劳动争议诉讼政府要实行救助等。

(四)加大劳动执法和监督的力度现在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劳资冲突,但却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究其原因,不在于无法可依,而在于执法不严。政府尚欠缺运用现有法律法规来调整劳动关系的能力和水平。因此,首先,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从组织上健全劳动执法机构,赋予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更多的执法权力,特别是调查取证的权力。针对监察力量不足的状况,不断扩充劳动监察队伍,并通过培训、外出交流、挂职锻炼、在职进修等方式提升监察人员的综合素养。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用工和安全隐患的企业给予严肃惩处,并将其拉入黑名单,减少对这些企业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同时,要加强对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在强化传统监督方式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发挥工会对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另外,要确保群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使得群众意见得到及时反映,确保劳动执法权力得到正确行使。

参考文献:

〔1〕钱宁.论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J].山东社会科学,2013,(10):5-9.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3).

〔3〕丁胜如.论社会转型期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责[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2):1-8.

〔4〕张利萍.我国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理性思考[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5):61-68.

作者:刘娟 彭进 单位:安徽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钦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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