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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训教学手段的反思范文

时间:2022-05-31 10:34:46

法学实训教学手段的反思

法学实训课程的价值

法律实践教学不仅能使得学生更多地在现实情境中感受和体悟法律与实际生活的关系,同时使学生把知识和社会生活有机结合,在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中把法律知识学活,学生们自主地推导出法律原理,通过知识与实践互动中大家一起形成某种共识,找到知识的交叉点,学会在汲取知识的过程中整合知识、创新知识,将法律教材上的内容真正变成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实践教学是一种综合型教学,通过实践检验理论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制度实行的是严格的分课程教学方式,过细的课程划分使得知识体系呈现割裂状态,更为严重的是导致了知识与现实的割裂,给学生一个误区:知识脱离实际存在。理论教学训练了分析的技巧和能力,但分析本身的意义没有体现出来,也就是说不能从事物的完整联系中分析出特征和实质,直接导致分析本身的意义打了折扣。在解决具体实际问题时,不可能利用某一课程知识就能解决,需要多部门知识才能从表象中找到固有的特征,进而抓住问题的关键,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以这样的逻辑顺序进行的综合性教学,充分弥补了细分课程教学的不足,使解决问题的过程能够在真实情景中进行,使受教育者学到真本事。通过一定数量的案例分析、案例教学,学生自身体会并摸索解决问题的规律和方向,帮助他们把握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提高他们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处理实际案例的能力,从而提高教学效果。法学实践教学需要动用多种教学手段,探究性是共同特征。美国20世纪著名的认知心理学家和教育改革家杰罗姆.S.布鲁纳认为“发现法就是学生依靠自身的力量去学习方法,通常称作发现学习,并无高深玄妙之意。[3]”探究式教学手段就是发现法,学生在学习概念和原则原理时,教师只是给他们一些事例和问题,让学生们自己通过阅读、观察、实验、思考、讨论、听讲等途径去独立探究,自行发现并掌握相应的原理和结论的一种方法。探究式学习中提高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提升了自主性和参与的积极性。苏霍姆林斯曾说过:“在人的心灵深处,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这就是希望自己是一个发现者、研究者、探索者。”[4]

(二)实践教学将学生由客体变成主体,单向交流变为双向互动

实践教学的过程就是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美国心理学家布鲁纳指出:“人们只有通过联系解决问题和努力发现,方能学会发现探索方法。[5]”学生根据已有的知识,加上分析发现的结果,知识系统会向高一层次递进,通过观察、分析、演练、归纳形成法律思维和解决纠纷的视角,完成这一系列程序所达到的状态便是我们法学教育的追求。实践教学采用生动的、富有感染力的、比较适应学生心理特征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激发学生探索兴趣。实践教学主动创设问题、不固化人的思维,在老师的启发和引导下训练学生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享受满足感。日常教学中常用的模拟法庭,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称其为模拟审判更为准确些,这就让同学们深入案件角色,真切地把自己想象成案件中的当事人、案件中的被告人、证人等等不同角色,站在角色的角度阐述自己的想法,为角色提供辩解,每个人物的充分互动,让学生们亲自感悟“分工负责、相互制衡”,并站在各自的角度来分析,这个环节怎么设计能达到“制衡”的效果,自然而然地推到出诉讼制度怎么设计的、出于什么理念、考虑了哪些因素、想追求什么效果等等问题。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老师交给学生的知识毕竟有限,在众多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背后那个用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者方法论,才是精华。笔者以为法学教育中知识型教育占的比重过大,在“知识随时检索”的时代,重视方法教育、培养方向感、找到切入点的智慧型教育亟待强化。人类学家艾德家.富尔说过“:未来的文盲不再是不认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怎么学习的人。”[6]

(三)实践教学强化学生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反思法学本科教育、甚至研究生教学中,灌输式的老套路让学生们成为惯性思维的受害者。表层上看,学生们觉得老师告诉的就是对的、才是对的,没有想过其他分析路径,甚至天真单纯地以为问题就有一个解决办法,这是非常糟糕的。当然,更糟糕的是在传统套路式教学中培养出的学生懒得想、不愿想、不敢想、想出来了也不自信是对的,好奇心、探索欲望和孜孜以求的精神日复一日中磨掉了。实践教学中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以学科划分的,错综复杂,在纷繁复杂的事实中,首先要学生们找到问题的节点和争议的焦点,提出问题,调动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多种手段,为解决这个问题服务,这就是法学实践课程中要培养学生的“解决之道”。长期服从的人根本不会标新立异,只有奴性,这是被社会学证实的道理。在我国法治情景中,法律职业共同体会面临着比法治成熟国家更多的挑战、更多创新的机会,当然也会面对很多困境。法学院的距离总是和法院的距离很远,实践教学的探讨和适用,笔者以为旨在尽可能地缩小这段距离。除此之外,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意志力和抗挫折能力,面对突发事件,不慌张、不恐惧、不气馁,练习学生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平静自己的情绪,冷静思考、客观分析,找到特定情景中较为适宜的处理手段。有利于学生交际、沟通与合作,培养团队意志。实践教学中,分组实训是比较常用的手段,以小组为单位到实习部门旁听、到社区街道调研、到执法现场调取证据,这都需要配合与协作。回到学校后,小组成员一起分享心得、交流第一手资料、畅谈直观感受,同学们借助他人在延展自己的视野,同时也在为扩展其他同学的知识服务着。

法学实训教学手段的反思

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案例分析和基地实习是行政法学实践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教学方式,笔者结合行政法学实践教学实际,对这四种手段进行批判式分析,与同行共勉。

(一)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这个远道而来的舶来品,笔者常常质疑:当初进入法学教育者视野的时候我们是否负责任的想过它的可行性。目前我国600多所法律院系之中,曾经和至今开设过法律诊所教学活动的比例是很小的,法律诊所所能从事的领域和业务范围是相当窄的,参与人员(包括老师和学生)是非常有限的。首先,经费来源问题。法律诊所教学成本较高,它需要重新配置授课教师,需要专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要为会见当事人提供便利,要提供最基本的处理法律实务的条件。法律诊所要与社会对接,要有法律主体资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是在法律诊所发源地的美国,设有法律诊所的法学院都是以强大的财团辅佐为背景,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诊所的基本运行,但未必充分、有效。2000年我国第一批开设法律诊所教育的法律院校主要靠的是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必须承认的是,如果没有基金会的支持,这些院校的诊所教学会立即陷入困境。难道我们要始终依靠外国资助来发展法学教学,难道我们能指望通过分拨高校的教育经费来解决法律诊所资金问题,也许都是死路。其次,法律诊所的师资没有标准。目前法律诊所中的师资基本上都与各自法学院现有教师重合,有一部分属于实务界人士,但比例有限,导致诊所教学人员是兼职,主要由负责授课的老师承担,这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法律诊所是理论法学教师工作内容的延伸、延展还是对老师提出的新一套考核标准呢。笔者以为,目前高校的法学教师承担着教学与科研的双重压力,攻读学位、继续深造、、出书立项都已经力不从心了,就算被分配了法律诊所的任务,也很容易沦为友情赞助,使得法律诊所的实效性大大折扣。最后,作为活动主体,学生的能力、生活经验、与人沟通的技巧等众多方面是很难获得当事人的信任的,学生本身在社会迷雾中辨明是非曲直的能力弱化,而且抗干扰能力差,直接导致法律诊所在源头上呈现枯竭状态。

(二)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成为法科学生实训课程的主战场。即使法学实训课程不被重视的时期,模拟法庭搞的也很红火,模拟法庭已经是法学院的特有招牌,是学生专业性的集中体现。很多学校的模拟法庭建设的相当有规模,堪比真法庭。笔者结合参加工作以来历年参加学生模拟法庭活动,谈谈自己的感受。首先,模拟什么。称之为模拟庭审更为贴切,让学生操练的语言、技巧、法律文书、流程顺序等都集中在开庭审理这个场景中。这恰恰正是模拟法庭的不足。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开庭审理才能结案的,律师们也不会总有机会在法庭上表现自己,把模拟庭审作为主要实训手段时,是存在着误导嫌疑的。审前会议、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预审法官制度等都在模拟庭审的笼罩下黯然失色。其次,模拟庭审过分关注表演性,对抗性不足。法学实践教学中模拟庭审成为应有之意的原因就在于有表演价值,外化让人感知。指导老师在模拟庭审之前对组员进行指导,针对各自所饰演的角色进行剖析,甚至对台词进行把关,这样的庭审过程是必定是和谐的、顺利的、理想化,与司法实际不相符。笔者以为,选择模拟庭审的实训方式,就要把不同角色的学生投入到情景中去,没有必要指导,事先不能沟通,更不应该搞反复演练和彩排。中国各级各类法院每天的开庭都是“现场直播”,哪里有彩排!证据、法律文书按照诉讼法进行交换,审前会议就是要总结争议焦点,对抗双方的信息沟通必须发生在法律特定场合,这样模拟庭审才能像个样子,才能有真实对抗的味道。最后,模拟庭审中忽视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司法是极其讲究形式的活动,法律文书是庭审信息的载体,模拟庭审不能只关注诉讼流程是否流畅,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法律文书是否符合要求、文书正本副本的区别、盖章或者签名、文书记载的时间等细节都关系到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成败。笔者认为,模拟庭审不能以某个时间点来固化,利用一段时间,这个时间就是审理案件大致需要的时间来模拟程序,给学生制作法律文书预留时间。

(三)案例教学

1870年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Langdell)创立案例式教学法,奠定了哈佛法学院法学教育的百年基础,这种方式配合着英美法系遵循先例的原则,成为美国法学课堂的主色调。也许是因为对案例教学的过分渲染,也许是对判例制度的盲目崇拜,误以为在我们的法律讲堂上只有空洞的理论,单调乏味。案例或者说举例子在法律课上是理论具体化的常规处理手法,作为法学实践教学手段实在没有新意。笔者认为,在我们的法律课堂上已经不再是有没有案例的问题了,而是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和用案例来干什么,通过案例来训练学生什么能力。现实案件的既有处理结果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学生自由裁量的空间,也制约着老师主动性。笔者以为,法学实践教学中不要“一题一解”,要善于诱导学生“一题多解”,但老师务必把握多解的边界。案例教学中是偏重事实部分的训练还是偏重法律适用部分的训练也存在争议。没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指导老师一般很难在案件的事实部分提供充足资源,外聘兼职人员则更有优势。

(四)校外实习

法学本科院校一般在大学第四年利用一个学期时间安排学生实习。近些年,实习基地已经近乎消亡,尤其法学实习基地。很多学生利用实习的时间主要忙着复习考研、忙着司法考试、忙着考公务员,时间到了随便找个单位盖个章子混弄了事。这样的实习不仅仅是形式主义,是根本没有意义。首先,法科学生的实习场所范围过窄。法科学生就业多元化是必须正视的,传统司法领域是我们的主战场,行政机关、仲裁组织、事业单位、企业法务部门、社区街道法律援助都可以成为实习基地,笔者较为推崇的是将学生放到社区、街道、企业、司法服务所这些部门去体会民情,有助于学生从理想的民主法治斗士转变为现实法律人。其次,高等院校一般多集中在大中型城市,同一个城市的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量很大,几乎每个公职人员都忙于工作,无法抽身指导实习或者带实习生。现在医学院学生毕业实习,分配到不同医院,基本上从事的是流水式工作,业务很难接触,跟主治医生没有机会进行专业交流,法科学生的实习也面临这样的窘境。实习单位不愿接收学生,不知道如何用,不容易管理,无奈之下学生沦为打杂的、送文件的、复印材料的、装订案卷的。学生也存在抵触心理,占用时间、浪费精力还一无所获,实习变成应付差事。最后,笔者以为学生实习应尽可能地贴近目前的司法实际和社会现实。书本上得理论学了不少,与实践越发遥远,缩短距离是法学实践课程的目标之一。法学的实习基地不必拘泥于大中城市,完全可以在集中的一段时间里面把学生带到基层、带到偏远地区,那是真正需要实习和援助的地方。实习的过程,就是让学生切身感受职业的过程,直观感受法制、法治的过程,是对即将要从事的法律职业掌握详实咨询的过程。经过正规的、有意义的实习过程,应该出现法律职业规划的分流。

继续思考着的

(一)在实训课程体系设计理念层面

如前所述法学实训课程旨在突出训练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应用,一旦涉及应用,必须具体,找具体领域。法学教育发展30多年,刚刚起步时社会需要的只是一种简单的、懂得法律知识的人即满足社会需求,现在法科学生如果还抱着这样的观念,那真是无可救药了。社会需求越来越精细化,必然要求法律越来越专业化。特别是法学本身无法自足的情况下,法学知识和技能必须与具体领域有机结合,才能体现出法科学生的价值和优势。简单地说,法科生仅通过司法考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很难寻觅到生存空间,形成对比的是原来从事的护理专业、医学、会计、审计、设计等等这类非法学专业,通过司法考试,业务风生水起,这就是笔者所谈的“差异性”。实训课程就是要在差异性方面下功夫,这不仅是对各个法律部门、法律知识的综合考核,更为学生就业找到前进的方向,是最终解决法科学生就业的关键。行政法学实训课程在开设之初,笔者单纯地将一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政府执法督查、政府立法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官员聘请到学校,讲授行政法学一些基本原理、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状态,通过实践对法律制度文本的些许反思。一路走来,回目凝望,这种状态大致界定为《初级实训课程》。实训的舞台似乎不能只在学校,一个教室容不下实训的内涵,离开教室,从联系行政实务部门做起,从打第一个电话开始,沟通—拜访—合作—参与—反思,任何一步都有学习的价值。没有“做”就没有“悟”,参与执法过程就是一个法学知识不断拷问、不断领悟的过程,此乃《中级实训课程》。第三阶段,直接引入英美法系在法律技巧培训中开设的课程:社会与正义、安全与幸福感、性别与法律、知识产权与网络、媒体娱乐与法制、医学与法律、辩论学、房产与土地政策、环境评估手段与法制等等,掌握基本法律实务技能:起草法律文书、提供解决问题的备选方案、专业性行为规范、会计与税收问题、语言表达等等。

(二)在实训课程师资团队层面

2007年教育部公布的部级重点法学实验中心,基本上都采取“双师型”模式来解决授课中的师资问题,双师型的教学团队最大优势是经济,一套人马两种用途。笔者以为,正是因为双师的双重身份(教师与律师身份叠加)严重阻碍了实训课程的效果,这样的教学团队和师资,无法实现通过实训检验教学的效果,在实训课程还处于薄弱期时,极其容易沦为法学教学的附属品。实训课在于训练学生的法学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先学会再适用,这个过程如同法科教学的一面镜子,对于没有太多社会经验的法科生而言,实训阶段出现的问题基本上都源于教学阶段掌握不透彻、不全面,这比任何一种笔试、口试都有效地考核了法学教学工作者的工作成绩。其次,大量资金投入法学实训基地、法律实验中心的当下,除了看得见、摸得着的硬件,圈了多少地、占了多少面积、买了多少计算机、建了多么气派的模拟法庭,更为重要的是软件建设,谁来支撑实训课程,谁利用这些硬件设备实现课程目的,这是最关键的。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教师,不是说绝对不能承担实训课程,日常各个层面的理论教学和繁重的科研已经让很多老师超负荷工作,很难再抽出时间一心一意地搞实训业务,实训课程不只是在校内、在课堂,大量时间需要与政府、与官员沟通、打打交道,这些前置业务铺垫会占用教学教师大量时间和精力,与其一个教师两种用途,哪个工作都没干好,还不如一种类型的教师就从事一类业务,不同业务配套不同的工作量和考核标准,效果更佳。针对实训课程的配套师资,大致可以涉及这样几类人员:各类实训板块的行政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设备安装调试人员、软件系统维护与更新人员、数据库处理人员、相关校外实务部门全职(兼职)人员及其名册等。

(三)在实训课程功能定位层面

学生们刚刚接触实训训练时,常常犯一个雷同错误,大家都是用“案例分析”的状态来分析法律关系,找不准具体争议焦点是什么,需要什么证据证明。这种“案例分析”的角色定位使得学生不自觉地把自己界定为裁判者。只要跟法科学生有所接触,有过些许交流的人就会发现,法院、检察院、律师的职业共同体成为法学“专业对口”的职业去向。这种观念在二流、三流的法学院(系)有日益加重的趋势,这是法律人的可悲、可气。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的大业岂是法院、检察院、律师能够挑得起的重担。凡是存在国家权力的组织,凡是公民需要维护权益时刻,都为法律人提供广阔的舞台。这种惯性思维难以改变的法学教育,借助实训课程体系,还有最后一次机会,打开学生的眼界,摈弃本就不存在的限制,正视社会生活,就会发现法学所给予每个毕业生都是一个弹性空间,是大是小取决于自己。政法类院校的法学实训以培养诉讼人才为主要内容,主要向检察院、法院、复议机构、仲裁组织输送人员;财经类法学院实训课程以培养企业法务人员为特色,主要向企业、公司、合作社等输送法律人员;理工类高校的法学院(系)的实训紧紧抓住知识产权这个领域,尝试在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可作为的空间;农林院校的法学院(系)实训围绕深入农村、了解农业、服务农民的新农村基层法律人员进行;医科类法学教育实训抓住行业优势,让医学和法学成为学生的两翼,钻攻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处理、社会保障领域;师范类高校的法学院(系)把法学教育、外国语资源、教育学资源互相叠加,专门造就外事法律人才,专门培养具备法律素养的教育领导人,将其输送到各级各类办学单位,为依法治校提供强大保障。谈起教育就是经久不衰的话题,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创造性地在社会生活中寻找生存的“缝”,钻进去,站住脚,干得精,这就是精英之路。(本文作者:杨阳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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