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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经济法学教材选用的困境与对策范文

时间:2022-07-22 03:02:01

谈经济法学教材选用的困境与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相对于学科话语、体系与范式均较为成熟的经济学而言,法学虽已不再“幼稚”,然而法学内部各部门法学的发展并不均衡,其中尤以产生时间不足百年的经济法学为甚。一般认为,经济法学是为了矫正市场经济的诸种缺陷(例如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而产生的。从时间上来看,经济法学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得以产生的。这就意味着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更为短暂,因为中国直到1992年才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学科生成时间的短暂通常表明该学科发展的我国经济法学教材选用的困境与出路陈承堂(扬州大学,江苏…扬州…225127)成熟度不够。在中国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学者们对经济法学见仁见智,提出的学说与观点各异。以至于有人认为:“读一本经济法书,知道经济法是什么,读两本经济法书,就有点困惑,读三本经济法书,就头脑混乱,不知道经济法是什么。”对于日趋成熟的中国经济法学而言,十多年之前的观点已略显夸张,然而却提出了几乎每一位从事经济法学教学与研究的教师不容回避的问题:作为学术竞争的结果,教师一般会选用那些体现主流学说与观点的教材,缘何经济法学教材的选用会让人无所适从?本文将以我国大学法学院教师选用经济法学教材所面临的困境为视角,试图破解我国经济法学教材建设过程中遇到难题,作为副产品,也可以折射出当前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症结之所在。

二、教材选用的困境

当前中国经济法学教材不下数十种。其中属于部级规划教材的有:史际春教授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部级规划教材”《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版);杨紫煊教授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4版),漆多俊教授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2版),李昌麒教授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版);张守文教授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版)。此外,李曙光、程宝山、王卫国、华国庆、黄锡生、倪振峰、王晓晔、符启林、黄河、徐孟洲、刘大洪、朱崇实、刘瑞复、刘文华、顾功耘等一大批在经济法学领域有造诣的学者均主编或撰写了体例不一的经济法学教科书。实际上,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经济法学教科书的总量只是略显“臃肿”,并没有多得离奇。这几年来,教材选用的权利由过去的学校教材科转移到教研室与任课教师手中,教材市场也逐渐从无序走向有序。按照当前我国法学院通行的教材选用方法,教师们一般都会选择冠有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标志的经济法学教材,因为该系列的教材是唯一的部级规划教材,具有官方性。然而,即便是教育部的部级规划教材也在注水。例如,“教育部确定了9716种选题列入‘十一五’部级教材规划,此后又有2025种选题获批进入部级教材规划的‘补充’行列。结果,有一些教材大家看了觉得‘不该进入’”。并且,“目前大量的经济法学教材质量参差不齐,且体例结构和教学内容迥异,使得教与学都无所适从”。就经济法学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而言,杨紫煊、漆多俊、李昌麒都是我国著名的经济法学家,他们领衔主编的经济法学教材按理都是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然而,由于他们对于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理解与表述存在诸多不同,他们所编撰的经济法学教科书的体例、结构与观点也各有不同。试想:如果学有余力的学生为了拓展自己的知识视野,阅读了不止一本经济法学教科书,由此所导致的后果是他“不知道经济法是什么”了,作为教师的我们,该如何是好?在笔者看来,导致我国经济法学教材选用的困境,究其本质是经济法学教科书的供给不足或是现有的供给水平不能令人满意所带来的选择之困。当然,造成这种困境既有现有教科书市场竞争机制的原因,也有经济法学这一学科自身发展所存在的原因。

三、教材选用困境的成因

(一)教材市场竞争机制的缺乏

相对于学术著作而言,教材的受众较多,其也往往成为各大出版社争相出版的香饽饽。对于部级规划教材来说,则更是如此。“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就一改过去由各高校申报的做法,由出版社申报,个中缘由不言自明。根据我国当前的版权体制,作者在教材出版中的直接经济收益并不多,但部级规划教材由于其用量大,直接经济收益与附着于主编身份之上的间接收益却是相当可观的。从“九五”到“十二五”期间,经济法学国家规划教材的主编有五人之多,且鲜有重复。对于那些长期从事经济法学教学与研究的教师来说,不禁要问:教育部在取舍部级规划教材的标准是什么?笔者并不反对学者通过出版教科书获利,相反,如果学者出版的教科书能够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获取相当可观的经济收益,这说明该学者的学说已获得了学界的认同,这也正是我们所赞赏的一位默默无闻的学界新人如何“逆袭”成为学界权威的理想案例。正如全世界数百万册销量的经济学教科书《经济学原理》作者曼昆所说的,“评判我的教科书(成功与否)的不应该是我本人,而是市场,正如我教给学生的一样”。也就是说,如果教科书的成功与否不取决于市场,而是其他因素,则必然带来一些其他的副作用。自教育部实行国家规划教材以来,各学科确实出版了一大批质量高又深受师生喜爱的教科书。然而,被学生俗称为“红宝书”的部级规划教材,其评选程序想必是非常地严格,然而这也无法改变其政府指定的事实。根据《反垄断法》第3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教师选用部级规划教材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规划”背后的政府公信力。对于法学学科而言,部级规划教材的选择则更具有不同寻常的政治含义。这是因为:国家规划教材的学说与观点往往成为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考题的标准答案。当教师选择规划教材之外的其他教材,往往会被认为对学生的“不负责任”。这种“限定或变相限定”所带来的不仅是垄断争议,更为重要的是由此导致的教材质量问题。众所周知,垄断最大的弊端是导致创新能力的不足。也就是说,教育部选定国家规划教材的一个后果就是使教材市场缺乏了相应的竞争机制,竞争机制之不彰必然带来教材供给质量的下降。

(二)经济法学学科范式尚未完全确立

受制于中国法学的发展水平,法学教材的编写尚未达到应有的高度。具体到各部门法学,水平则又是参差不齐。对此,有学者指出,“所有法学教材中似乎只有民法学、刑法学有逻辑体系,其余各个学科都比较零乱。在二级学科中,有些有比较单一的法律文本作为支撑,这类学科的教材体系性稍好一些,如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但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国际法学、社会法学、资源与环境法学等都显得不成体系,更像是知识拼盘。”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经济法学教材的不成体系是因为经济法学学科范式尚未完全确立。所谓经济法学的学科范式,是指经济法学的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经济法学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某一时期的经济法学家观察世界、研究世界的方式。在科学哲学家库恩看来,人类社会的科学发展规律为:前科学时期(尚未形成范式)→常规科学时期(有共同范式)→反常和危机(范式转换)→新常规科学(形成新的范式),即遵循着客观规律而呈波浪式前进。在新的研究范式产生并最终确立其主导地位之前一般都有一个不稳定的时期,若干方法或学派相互竞争,有待于常规科学的进一步阐述。一般来说,一段时期内公认的教科书即充当着“常规科学”研究基础的角色,因为它们共同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它们的成就空前地吸引一批坚定的拥护者,使他们脱离科学活动的其他竞争模式。同时,这些成就又足以无限制地为重新组成的一批实践者留下有待解决的种种问题。可见,当前我国大学法学院缺乏公认的经济法学教科书的原因还在于经济法学学科的范式尚未确立,也就是说,经济法学还处于前科学向常规科学的转化过程之中。就上述经济法学的部级规划教材而言,史际春教授的“新纵横统一论”、杨紫煊教授的“国家协调论”、漆多俊教授的“国家调节论”、李昌麒教授的“国家干预论”、张守文教授的“国家调制论”都是经济法学学科范式确立过程中相互竞争的学说与观点。

四、结论:困境的消解

找出困境的根源是为了对症下药。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发现造成我国经济法学教材选用的困境既有内因又有外因,实际上,经济法学学科范式尚未完全确立这一内因因为教材市场竞争机制的缺乏这一外因得以强化。如果说在经济法学的常规科学确立之前,经济法学的学说与观点林立有其必然性的话,那么在一个充满竞争的教材市场上,这些相互竞争的学说与观点将逐渐形成共同的范式,进而产生公认的教科书。然而,由于我国当前教材市场竞争机制的缺乏,学者在编撰经济法学教科书(尤其是在部级规划教科书)的时候自然而然的刻意强调自成一家的学说与观点,从而阻碍了经济法学共同范式的形成。正如学者在十多年前就已指出的:“面对1992年以来甚至1979年以来在调整对象上许许多多学说、观点,在钦佩学者们追求真理的学术勇气和独辟蹊径以立一家之言的学术品格时,也实实在在的感到了这种状态的危险性。”“这种状态的危险性”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学的常规科学难以形成,教材选用之困不过是经济法学界缺乏公认的教科书的表征而已。所以,在我国经济法学教材选用困境的消解之道中,最重要的是经济法学家们需要以开放的胸襟、竞争的姿态共同促进经济法学的繁荣,以此缩短我国经济法学常规科学确立的时间。到彼时,我们当前的困境也将自然而然地得以消解。

作者:陈承堂单位:扬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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