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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和谐社会管理的问题及措施范文

时间:2022-04-07 03:22:22

社会组织参与和谐社会管理的问题及措施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也在迎接各种的挑战,如何更好地管理社会、参与治理、满足人民的实际需求,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各种社会力量在促进社会发展,协调社会系统良性运转,实现各个治理环节在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方面的创新方面也越来越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通过阐述我国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在协助政府治理中还存在哪些困难,并对如何改善才能使社会组织可以实现良好发展、发挥自身作用提出几点改善建议。

关键词

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参与治理;困难;改善方法

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迈进,社会领域的改革也在不断跟进和创新。为了满足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扩大社会治理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政府把相应的职能向社会转变,由此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方式。作为辅助政府参与社会治理的各类非盈利的、非政府体系且具有正式组织形式的社会组织,在参与我国政府治理社会、协调社会关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因为我国的各类社会组织的存在和实际发展并未成熟,在参与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存在局限和约束,所以本文简单陈述了阻碍各类社会组织和团体发展的问题,并简单给出可以使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价值、实现与政府和谐共治的一些改善对策。

1我国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发挥社会管理作用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社会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虽然迄今为止已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体系,并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但总体上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还有差距。在实现社会组织自身良好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阻碍性的因素,如:

1.1对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

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理解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对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发展的意义、发展趋势以及功能作用认识不到位,还没有把社会组织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没有把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另外,政府行政干预过多,社会组织独立性缺失。虽然现在社会治理在“小政府,大社会”的转型中,但政府因为其组织功能过于强大,掌握着大量资源,在社会治理中对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实际效用的发挥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展现的机会,往往利用行政手段来干预社会组织的活动,使其发展的自由空间受到限制,没有独立性;又加上政府要求的双重管理制度,一切听从党组织的指挥和控制,过度地干涉和遏制了其发展的自主性和创新性,使相互的地位一直是下级服从上级,无法发展为一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严重制约了社会各类组织治理功能的发挥。

1.2社会组织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低,立法工作落后,政策环境不完备,内容不完善。目前社会组织的法规和规章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缺乏健全的政策规定,面临注册难、定位难、信任难、参与难、监管难、吸引人才资金难等难题。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社会组织等社会团体还依据的是1998年政府颁布的管理条例来作为行使准则,该条例中很多条款过于落后和宽泛,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具体的且具有针对性的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的法律规定还未出炉,这就给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带来了困扰。另外,立法缺失会造成很多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监督机制的缺位,社会上会出现打着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旗号进行非法营利的组织,肆意妄为,不仅对社会团体和志愿者服务者崇高的服务奉献精神蒙上了不好的影响,也降低了志愿服务的积极性。

1.3社会组织内部规范、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有的社会组织规章制度不完善,有些甚至只有不规范的口头规定,或虽有完善的制度,但由于专职人员过少、财力不足等原因,其目标和宗旨难以有效实现;有的社会组织无论从章程的制定、人事权、日常决策权,还是内部运行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国家目前对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设计,这种设计造成社会组织进入社会的门槛过高,使许多具有“合理性”的组织无法取得“合法性”外衣而游离在制度保护之外,影响了社会组织的设立和作用发挥;大量社会需要的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以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满足不了日益多元化的公共需求;在监管方面,存在监督力量薄弱、监管乏力的问题。

2提升社会组织治理能力的途径

“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专章阐述社会组织,明确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创造条件,推动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2.1提升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的独立性

随着我国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逐渐深入,国家治理涉及的事物繁重杂多,政府管理过多不仅会增大政府压力、降低行政效率,而且会扼杀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的独立、自主精神。所以政府可以适当放权给社会组织,转变治理观念,要认识到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对于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和维护公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还权于社会与民众,并对其合作管理过程所需的资金与资源给予及时的资助,对于社会组织自身可以管理和处理好的事务,坚决不干涉,给予独立发展的空间、资源和机会,让其成为政府良治社会的有力帮手与合作伙伴。社会组织也应该在政府的支持下,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自发组织群众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到社会的管理中来,对于社会上的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能及时地发挥自己力所能及的义务,把困难最小化,并协助政府及时地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社会组织要在实践中逐渐锻炼组织的能力,从而发挥自己的最大价值,成为政府管理社会的伙伴。

2.2提升立法工作速度,规范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的运作

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组织就难以得到规范运作。非政府组织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和法律规定来保护其合理发展,在相关的立法当中,应订立详细的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社会团体运行的法律条款,要明确地对社会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行为准则以及活动范围做出规定,让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有法可依,从法律上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也充分发挥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职能;此外,政府应适当地放宽准入门槛,在社会组织登记入围的手续办理上应撤销严格而繁琐的审批手续,实行便捷的申请登记制度,以确定其相应的合法地位和利益,使其更好地行使管理职能,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同时也要加强相关监督机制,对社会组织活动的开展与资金运转流通都要有相关的检查和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社会组织合法性的维护,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合理发展。

2.3加强公民志愿精神培育,提升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的服务意识

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要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必须要有牢固的群众基础,广泛地争取民众的认同感。所以应加强相应的宣传和引导,增加社会大众对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的认同感和参与意识,社会可以通过广泛呼吁民众的志愿、扶助精神,通过教育、舆论等手段使民众的公共意识、公共精神、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充分传递和发扬。可以通过宣传一些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和谐社会治理发挥积极作用的温暖行动案例,像雷锋精神、抗灾抢险精神等甘于奉献、敢于牺牲的良好品质,让人们逐渐树立社会主人公的精神,自发学习、主动参与进来。对于热心帮助困难群体的志愿服务团队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鼓励,促进人们扶弱帮贫的积极性和参与的热情,由此也强化公民的情感认同,加强其奉献服务的存在感和高尚的归属感,让公民由情感认同逐步转化为自觉的行动,积极参与到社会事务管理中来。

2.4提高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自身能力

人才是组织发展的重要资源,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为了使自身能力提高,工作队伍里的优秀人才素质的培养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组织可以拓宽人才引进的渠道,广纳贤才,对具有专业知识和良好管理经验的人才积极引入到团队中来,进行重点培养,有针对性地提高服务人才专业能力和人格情操,发挥他们的智慧与能力,为更好地实现服务社会做出贡献;另外社会组织和志愿团体应建立高效、负责的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体系,加强自律机制和诚信机制的建设,强化自我约束的能力,并设立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其次,也要争取多渠道资金的支援,不能只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也要争取社会其他方力量,强化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效率。通过增强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及自我组织体系的良好管理,为实现社会组织在新时期的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打下可靠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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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庆钰.论“政社分开”与社会组织管理改革[J].行政管理改革,2010(7).研究文集.北京:时事出版社,2011.

作者:李肖云 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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